※ 引述《beyondthee (inside)》之銘言:
: 這個判決理由與事實矛盾 我剛剛找到了
: 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判決
: 貳 一 (二) 4 事實證據部分:
: 證人鄭偉豪(即中山分局當日偵查隊值日官)在本院審理時,證稱:
: .....我當下很驚訝,因為被告是執業律師,接受之法律教育程度更
: 甚於一般民眾,竟在公署值班台內,以不雅的言語侮辱執行職務公務員
: 貳 一 (五) 法院判決理由部分:
: ...是以,被告既未向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明確表明自身律師身分、
: 請求接見,在此混亂爭執、存在誤會之情況下,縱令證人林逢振、
: 鄭偉豪未讓被告與犯嫌吳政洋接見,亦難謂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有妨害
: 「律師與犯嫌接見權利」情形,蓋因彼等尚在瞭解情況當中,
: 並非明知被告為犯嫌吳政洋辯護人
法官有看影片嗎?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A4f75STxRw
陳:長官,我現在是他的選任委任律師,委任狀也簽了,也遞了。那我依照刑事訴訟法
第34條第2項,我要求接見我的被告,請問你現在同意或不同意,跟我說一下好不好?
你現在-不同意,你們所做的筆錄我相信到時候都是違法取證?你要讓你們的筆錄無效,
我想不需要弄成這樣子,好不好?請那個承辦人下來,這是我的權利,訴訟法也規定了,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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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判決理由與事實矛盾 我剛剛找到了
: 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判決
: 貳 一 (二) 4 事實證據部分:
: 證人鄭偉豪(即中山分局當日偵查隊值日官)在本院審理時,證稱:
: .....我當下很驚訝,因為被告是執業律師,接受之法律教育程度更
: 甚於一般民眾,竟在公署值班台內,以不雅的言語侮辱執行職務公務員
: 貳 一 (五) 法院判決理由部分:
: ...是以,被告既未向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明確表明自身律師身分、
: 請求接見,在此混亂爭執、存在誤會之情況下,縱令證人林逢振、
: 鄭偉豪未讓被告與犯嫌吳政洋接見,亦難謂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有妨害
: 「律師與犯嫌接見權利」情形,蓋因彼等尚在瞭解情況當中,
: 並非明知被告為犯嫌吳政洋辯護人
法官有看影片嗎?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A4f75STxRw
陳:長官,我現在是他的選任委任律師,委任狀也簽了,也遞了。那我依照刑事訴訟法
第34條第2項,我要求接見我的被告,請問你現在同意或不同意,跟我說一下好不好?
你現在-不同意,你們所做的筆錄我相信到時候都是違法取證?你要讓你們的筆錄無效,
我想不需要弄成這樣子,好不好?請那個承辦人下來,這是我的權利,訴訟法也規定了,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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