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PM88 (成立新板好難)》之銘言:
: 整理一下客觀的資訊,不知道對不對。
: 現行法規已經有: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草案想要把這兩個合成一個。
: 那比較一下草案和現行有哪些不同好了:
: 一、現行是定期契約(譬如約僱是一年一聘)、草案放寬是最長三年。
: 二、現行不可佔有職等的缺、草案在特定情況下可以。
: 三、現行沒寫清楚可不可以兼職、草案寫可以有業外收入。
: 四、現行規定不可以當主管、草案沒有寫可不可以。
: ---
: 每到年底怕不能續約的約僱(臨時)人員有福了,因為鐵飯碗是他們的。
我覺得比較大的不同是進用來源的不同 現行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下稱僱用辦法)、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下稱聘用條例)
都還要搭配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
其運作是機關這個有職等的缺有缺人了 我依注意事項的規定去找約聘僱人員來代理
依其是委任缺或薦任缺而分別適用僱用辦法或聘用條例 其中依注意事項的限制頗多
規定可看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我放文末
簡單講有職等的缺會有管制不能長期代理 需要報考試缺
代理人如是約聘僱人員原則以一年為限 特殊事情得加長一年
期滿這個人還想要留下來就要換其他有職等缺 也同樣要遵守相關規定
其運作有很多不方便 人數也因職缺有管控不會太多
(我知道有很多機關沒再遵守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但中央機關及縣市政府我想沒有不遵守的)
反過來看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第三條
各機關進用聘約人員前應填具計畫書,中央機關由行政院核准;地方機關由直轄
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核准。
前項計畫書所列職務之等別及薪級,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
件設計,得依羅致困難程度、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核列。
沒規定有缺才能找人 這來源就不是有職等的缺 缺人去找人來約聘僱
看其運作是機關有特殊目的計畫有缺人 寫計畫書來找人 再搭配第四條
第四條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資格之聘約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於進用滿三年後,
擔任或兼任下列機關(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
其結果就是進用人數沒有管控 而且是不佔缺的情況下 就可以空降到有職等的缺
再搭配前面有推文認為 是為中高階職缺運作而設 我個人很讚同
以後就可想像的到 以後機關運作的基層工作都是考試進來 的公務人員
約聘人員
進來不再做基層工作 而是機關特殊目的計畫(高階工作?)
而升官的每次都這些人
破壞文官制度 當之無疑
附註: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第二點第二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
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第五點第一項
(一)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列
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依被代理
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第六點
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機關依規定申請列入考試
分發職缺,並經分發機關同意,在尚未分配相關等級類科考試錄取人
員遞補前,得依前點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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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一下客觀的資訊,不知道對不對。
: 現行法規已經有: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草案想要把這兩個合成一個。
: 那比較一下草案和現行有哪些不同好了:
: 一、現行是定期契約(譬如約僱是一年一聘)、草案放寬是最長三年。
: 二、現行不可佔有職等的缺、草案在特定情況下可以。
: 三、現行沒寫清楚可不可以兼職、草案寫可以有業外收入。
: 四、現行規定不可以當主管、草案沒有寫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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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到年底怕不能續約的約僱(臨時)人員有福了,因為鐵飯碗是他們的。
我覺得比較大的不同是進用來源的不同 現行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下稱僱用辦法)、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下稱聘用條例)
都還要搭配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
其運作是機關這個有職等的缺有缺人了 我依注意事項的規定去找約聘僱人員來代理
依其是委任缺或薦任缺而分別適用僱用辦法或聘用條例 其中依注意事項的限制頗多
規定可看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我放文末
簡單講有職等的缺會有管制不能長期代理 需要報考試缺
代理人如是約聘僱人員原則以一年為限 特殊事情得加長一年
期滿這個人還想要留下來就要換其他有職等缺 也同樣要遵守相關規定
其運作有很多不方便 人數也因職缺有管控不會太多
(我知道有很多機關沒再遵守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但中央機關及縣市政府我想沒有不遵守的)
反過來看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第三條
各機關進用聘約人員前應填具計畫書,中央機關由行政院核准;地方機關由直轄
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核准。
前項計畫書所列職務之等別及薪級,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
件設計,得依羅致困難程度、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核列。
沒規定有缺才能找人 這來源就不是有職等的缺 缺人去找人來約聘僱
看其運作是機關有特殊目的計畫有缺人 寫計畫書來找人 再搭配第四條
第四條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資格之聘約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於進用滿三年後,
擔任或兼任下列機關(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
其結果就是進用人數沒有管控 而且是不佔缺的情況下 就可以空降到有職等的缺
再搭配前面有推文認為 是為中高階職缺運作而設 我個人很讚同
以後就可想像的到 以後機關運作的基層工作都是考試進來 的公務人員
約聘人員
進來不再做基層工作 而是機關特殊目的計畫(高階工作?)
而升官的每次都這些人
破壞文官制度 當之無疑
附註: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第二點第二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
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第五點第一項
(一)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列
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依被代理
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第六點
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機關依規定申請列入考試
分發職缺,並經分發機關同意,在尚未分配相關等級類科考試錄取人
員遞補前,得依前點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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