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司法院回應考績法草案新聞稿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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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othingling (ling)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司法院回應考績法草案新聞稿
時間: Fri Apr 2 12:32:23 2010

司法院新聞稿

99年4月1日

為改善公務員服務品質,提昇國家競爭力,考試院致力於公務員考績制度的改革,司法院
表示支持。但改革的方法必須考量適用對象的屬性,為適當的規範,方能達成考績制度改
革的目的。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並非一般上命下從的公務員,僅有適任與不適任之分,與一
般公務員有所不同,如適用行政機關層級節制體制下的考績評比規範,規定法官至少應有
一定比率考列丙等,顯不適當。銓敘部研擬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亦明白指出:「考
量司法官身分及業務特性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法官係獨立審判,…爰明定司法官不受本
法考列丙等人數比例限制」。

對於法官如有不適任情形,應以法律規定予以淘汰,而非依比率考列丙等處理,司法院所
提法官法草案,對於法官如有不適任情形,已設計有評鑑及職務法庭懲戒等退場機制予以
規範或淘汰;同時,基於法官身分及業務特性,法官不再列有官職等,不適用公務人員考
績法,考試院及行政院均已同意此一草案,並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嗣因屆期不
連續,而未完成立法。目前法官法雖未制定完成,法官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然
於此過渡時期,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實應予特別考量。考試院未採用銓敘部草案,
仍規定法官應有一定比例考列丙等。對考試院的決定,司法院表示遺憾,日後司法院將持
續推動法官淘汰機制,並於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時,繼續爭取立法委員支
持,俾為適當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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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4-05
幹 司法院才是台灣亂源
Regina avatarRegina2010-04-10
法官吃丙 應該會有干涉法官獨立審判之虞吧??
感覺應該不太可能會通過
Ida avatarIda2010-04-11
幹您良勒...都給你們玩就好啦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0-04-14
司法院比起考試院來得可信多了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0-04-15
司法院表示遺憾,日後司法院將持續推動法官淘汰機制--官話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0-04-16
考試院就是害到公務員 司法院可就殃及老百姓了
Necoo avatarNecoo2010-04-16
政治黑手干預司法...
Oliver avatarOliver2010-04-20
司法官本來就不該放進去一起玩 考試院一群白癡
Ursula avatarUrsula2010-04-25
獨立+1 司法官不能被政治綁架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4-29
如果有人去聲請釋憲的話 我想大法官會議應該會說違憲
Jacky avatarJacky2010-04-30
答辯有用嗎? 馬鷹狗還不是一意孤行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0-05-04
噓錯篇了= =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0-05-05
推文也很有趣,公務人員就可以被政治綁
架嗎XD
Gary avatarGary2010-05-10
至少司法院夠硬,只挺法官
David avatarDavid2010-05-15
影響到公務員的結果也會反應到老百姓,可
Necoo avatarNecoo2010-05-18
是現在看來媒體洗得還蠻有效的...
Susan avatarSusan2010-05-22
推文的都很清楚這考績就是政治綁架嘛~XD
Freda avatarFreda2010-05-24
想要動法律人 呵呵 找死
Hardy avatarHardy2010-05-25
公務員也不是上命下從啊!公務員服務法
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
行其職務。
Connor avatarConnor2010-05-29
公務員『依法行政』 不是『依上命行政』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0-05-29
依法審判 依法行政 同等重要!!
Yuri avatarYuri2010-06-03
法官也是公務員 也是『依法』審判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0-06-07
這是 法治-->人治復避 毫無立論根據荒唐惡改
法治國家 公務員絕對不是 上命下從 那是奴才
Joseph avatarJoseph2010-06-09
法治國 應該一切應該依法 合法為前提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0-06-10
為的是法律(社會公理正義最低門檻)體現落實
Xanthe avatarXanthe2010-06-10
讓國家不致淪茖為 個別私人貫徹獨意志的工具
Cara avatarCara2010-06-14
而是紮紮實實地為公眾利益秩序 執行、裁判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6-17
將眾人的事 以中立、公正地角度妥當處理
政務官(首長)可以決定什麼先做 那個預算優先
Sarah avatarSarah2010-06-21
但一切都應該以 合法 依法為前提~~
Ingrid avatarIngrid2010-06-23
公務員的懲戒 依憲法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權
Edwina avatarEdwina2010-06-24
考績法的懲處權 丙等的效果就是留原俸級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0-06-27
要撤職、休職 都已是『懲戒』範疇!!!
Donna avatarDonna2010-06-27
即使是公務員懲戒法的 撤職、休職 達一定期
Olivia avatarOlivia2010-06-28
間 也是「可以復職」的 棺中將丙等修成強制
退休、資遣 已經超過考績法的權限了!!
John avatarJohn2010-07-02
什麼才是 要『休職』的要件??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0-07-06
是已觸犯 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 之刑事犯罪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0-07-11
考列丁等 均是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0-07-15
一般難以到達 但可伴隨刑事犯罪司法審判為之
Jacky avatarJacky2010-07-16
貪污、刑事犯罪以外的 違法、失職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07-18
應負懲戒責任者 係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0-07-19
不該修成主管權力大增到可以作為鏟除異己用
Zora avatarZora2010-07-22
憲法明訂的懲戒制度 和 公懲會 全被dororo化
Irma avatarIrma2010-07-22
推那麼多 你不會回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