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PO目前擔任中部某機關的約僱人員,今年2月1日任職
而此次有幸考取101年度地特4等(技術類),
目前得知志願選填公布後,須於十日內須完成報到,
然而約聘人員契約上提到,若要離職應於前一個月提出,
而當初考試報名前及目前放榜後於行政院人事總局的網站所得之資訊,
該機關之所有職缺皆為預估缺(102年3月至7月),所以放榜後圓PO一直尚未跑離職程序,
直至上週五致電至該職缺之人事單位,才得知3個職缺皆為現缺,
並建議我最好能在3/29完成報到
(好像跟考績有關係,但第一次考取,所以對此細節還不是太熟悉)。
若要符合未來任職機關需求於3/29到職,是否有違約違法的問題
如果在下能於明日開始跑離職簽,離職日該押哪天較為適當?
因為還先得北上租屋,所以能盡快完成離職程序當然最好,
另外趁此詢問,於101年公務人員地方特考四等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
看到該職缺皆位於OO局(處)且工作內容皆為辦理OO技術業務,唯職務編號有差異,
想請問各位版友,這樣的話那選填順序時就是挑自己喜歡的數字填就好嗎?
以上,請各位前輩先進們指點,謝謝您
圓PO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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