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酷的離職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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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cts (終於有個棲息地)》之銘言:
: 有一位同事突然敲協理門說 有別間公司開xxx薪水挖我 要加薪補上嗎?
: 結果協理考慮幾秒說一堆屁話 那個人說那我今天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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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除非工作未滿三個月..不然要提早講

3個月~1年 10天

1年~3年 20天

3年以上 30天

也就是說..他當天離職時工作未滿3個月

工作未滿3個月..不加薪是正常的

如果工作能力強..是談薪時就要談好

先後順序不太對

: 這樣離職會給人壞印象嗎?? 業界會不會傳開??
: 補充:這位同事能力很強 業界認可 所以提出高薪挖
: 此外公司協理 業界跟他交手過都 ooxx 臭名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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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4-09-23
呵呵
Rachel avatarRachel2014-09-25
這又沒有一定...公司肯讓你走就可以馬上走
Kumar avatarKumar2014-09-25
既然都要談法律 那就人情事故擱一邊吧
Tracy avatarTracy2014-09-29
這一條對勞工沒有罰則 你真的不去 難道他派警察壓你去上班
Ida avatarIda2014-09-29
最差就損失5天薪水 沒有離職證明書 不過對於強者在已經撕
Agatha avatarAgatha2014-09-29
破臉的情況下 這根本不痛不癢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10-01
你有看完整的法律條文嗎? 又不是像刑法一樣公訴
Daniel avatarDaniel2014-10-05
公司同意就能走,哪來的一定要這種時間。
Jacky avatarJacky2014-10-08
公司可照這種時間走,不照這時間走雙方同意就好。
另外不是沒罰則,而是公司有損失才能要求賠償。
Connor avatarConnor2014-10-11
公司舉不出提早走的損失,要求賠償也不成立。
Leila avatarLeila2014-10-14
總之不要帶公司的東西走,基本上沒人能告得了你。
Elma avatarElma2014-10-18
請看清楚法條。你說的是勞基法第16條,這是約束資方的
並不是規定勞方的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10-22
哈,我錯了。是雙方。當我沒推文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10-26
離職規定於第15條和第16條。第15條是說勞方要依第16條
Hazel avatarHazel2014-10-29
但是罰則只在對於資方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Poppy avatarPoppy2014-10-30
勞方只需預告資方。然後資放批可離職,勞方就能走。
Leila avatarLeila2014-10-31
所以不管可能性 最差最差的情況是賠公司一個月薪水?
Gary avatarGary2014-10-31
勞方沒有賠償條款
Eartha avatarEartha2014-11-01
你預告一個月後要走,資方可以叫你馬上走,可省下你的薪水
若是資方要叫你走路,然後馬上走。就要給你一個月薪水
James avatarJames2014-11-05
了解 感謝
Emily avatarEmily2014-11-09
最後第19條規定,資方不給離職證明是違法的。
然後沒有賠償規定。那當然資方給不給都不會痛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4-11-14
想走就走管你人情
Tom avatarTom2014-11-17
而且這種賠償,敢挖的也都敢幫你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