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修訂與權利問題 - 考試
By Megan
at 2010-03-20T02:20
at 2010-03-20T02: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enispy (天下第一無聊的人)》之銘言:
: 個人覺得公務人員要整頓,這個原則我想每個公務人員不反對
: 可是強制每年3%丙這才是最大的錯誤政策,以下的見解前提建立在沒有官僚體系的存在
: 第一、公務人員如果個要依法行政、奉公守法,作的都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範圍業務執掌
: 能有多突出的表現?又會有多差的表現?
: 第二、如果按照新修正考績法的精神是要獎勵優良嚴處劣質的公務人員,那麼這草案
: 本身就自相矛盾,沒有強制優等的要打多少%卻強制要打3%丙,這真的符合上開
: 的精神嗎?還是草案本身內容就已宣示公務人員都是該打丙等,看你們誰認真
: 才能跳脫被打丙等的命運?
: 第三、如果按照考試院說的落實主管的考核機制,那麼試問具體規範丙等要件供主管考
: 核是否會來得比制定3%丙等要主管去考核來得更好?否則草案丙等要件還不是抄襲現有
: 的考績法,考試院就隨便訂的數字說這是改革的利器,怎能服眾?
: 另外幾點還請各位先進指教:
: 第一、公務員是否能再度申請釋憲組織公會的部份?若要比照企業式的管理,那麼私人
: 企業的管理方式不能就只有單方面的獨大,況且國外新式的特別權利關係觀念為什麼不
: 能試用在台灣,卻又要引進國外公務員百分比的淘汰制?為什麼我們都只有引進制衡的
: 東西,都不引進福利的政策?
是工會 不是「公」會
工會是勞工團體 公會是資方團體
其實現在有公務人員協會法堪用,其實就該法配合考績法一併修正即可
第一是將協會改制為工會,因為協會還是帶有強烈的人民團體意味
使用工會,仍是將公務人員的勞動本質正名,也是間接宣示
我國並非「特別權利關係」而是「公法上職務關係」
第二是限縮籌組、入、出會資格,凡領有主管加給及簡任官等者不得加入
除了避免讓工會成為機關御用外,也可將專員、秘書這些非主管職 但實質行使主管權限
的人給予規範
第三是開放可協商的事項,無論就公務人員的權利及對一般管理的事項均在機關和工會
協商下制定政策
第四是明定機關應和工會協商的事項,如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變更工時、工資或一些相關政策,都需均有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第五法定俸給主義簡化,讓公務人員基準法制定上限或下限,由團體協商制定方式來決定
俸給方式,並賦顧團體協約等同團體協約法之效力,同時拘束機關與公務人員
第六讓工會第一線處理爭議事項,進行協調並做出裁決,其效力以比照勞資爭議法給予
的效力
第七 當第五、第六可以做到 保訓會和銓敘部就可以虛級化,只擔任最後受案仲裁的角色
: 第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是否採公務員廣義說?民眾的批評公務員上班看報紙、逛街、聊天
: 或許有些單位真的如此,但是約僱人員咧?政務官咧?為什麼只適用事務官而已?行政
: 不是一體嗎?既然要改為何不一併納入,真正禍國秧民、循私護短都是高階長官啊!都是
: 有後台的約僱啊!為啥考試院不肯正視這些問題?
: 結論:公務員並不是既得利益者不肯放手,好的改革當然會大力支持,重點在於考試院
: 要告訴公務員好在那裡?實務上的執行好在那裡?要不然只有說要改革、要改革,請問考
: 試院你的政策好在那?
--
疑?!有小強!!我踩踩踩踩踩~~~~~~~~
# /
︿○╯
(︿
〈 s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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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覺得公務人員要整頓,這個原則我想每個公務人員不反對
: 可是強制每年3%丙這才是最大的錯誤政策,以下的見解前提建立在沒有官僚體系的存在
: 第一、公務人員如果個要依法行政、奉公守法,作的都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範圍業務執掌
: 能有多突出的表現?又會有多差的表現?
: 第二、如果按照新修正考績法的精神是要獎勵優良嚴處劣質的公務人員,那麼這草案
: 本身就自相矛盾,沒有強制優等的要打多少%卻強制要打3%丙,這真的符合上開
: 的精神嗎?還是草案本身內容就已宣示公務人員都是該打丙等,看你們誰認真
: 才能跳脫被打丙等的命運?
: 第三、如果按照考試院說的落實主管的考核機制,那麼試問具體規範丙等要件供主管考
: 核是否會來得比制定3%丙等要主管去考核來得更好?否則草案丙等要件還不是抄襲現有
: 的考績法,考試院就隨便訂的數字說這是改革的利器,怎能服眾?
: 另外幾點還請各位先進指教:
: 第一、公務員是否能再度申請釋憲組織公會的部份?若要比照企業式的管理,那麼私人
: 企業的管理方式不能就只有單方面的獨大,況且國外新式的特別權利關係觀念為什麼不
: 能試用在台灣,卻又要引進國外公務員百分比的淘汰制?為什麼我們都只有引進制衡的
: 東西,都不引進福利的政策?
是工會 不是「公」會
工會是勞工團體 公會是資方團體
其實現在有公務人員協會法堪用,其實就該法配合考績法一併修正即可
第一是將協會改制為工會,因為協會還是帶有強烈的人民團體意味
使用工會,仍是將公務人員的勞動本質正名,也是間接宣示
我國並非「特別權利關係」而是「公法上職務關係」
第二是限縮籌組、入、出會資格,凡領有主管加給及簡任官等者不得加入
除了避免讓工會成為機關御用外,也可將專員、秘書這些非主管職 但實質行使主管權限
的人給予規範
第三是開放可協商的事項,無論就公務人員的權利及對一般管理的事項均在機關和工會
協商下制定政策
第四是明定機關應和工會協商的事項,如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變更工時、工資或一些相關政策,都需均有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第五法定俸給主義簡化,讓公務人員基準法制定上限或下限,由團體協商制定方式來決定
俸給方式,並賦顧團體協約等同團體協約法之效力,同時拘束機關與公務人員
第六讓工會第一線處理爭議事項,進行協調並做出裁決,其效力以比照勞資爭議法給予
的效力
第七 當第五、第六可以做到 保訓會和銓敘部就可以虛級化,只擔任最後受案仲裁的角色
: 第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是否採公務員廣義說?民眾的批評公務員上班看報紙、逛街、聊天
: 或許有些單位真的如此,但是約僱人員咧?政務官咧?為什麼只適用事務官而已?行政
: 不是一體嗎?既然要改為何不一併納入,真正禍國秧民、循私護短都是高階長官啊!都是
: 有後台的約僱啊!為啥考試院不肯正視這些問題?
: 結論:公務員並不是既得利益者不肯放手,好的改革當然會大力支持,重點在於考試院
: 要告訴公務員好在那裡?實務上的執行好在那裡?要不然只有說要改革、要改革,請問考
: 試院你的政策好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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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有小強!!我踩踩踩踩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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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0-03-21T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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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0-03-24T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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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10-03-24T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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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0-03-28T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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