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豈是反改革 - 考試
By Hedda
at 2010-03-20T01:38
at 2010-03-20T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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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公務人員對於考試院所提考績法修正的反彈,居然被某些媒體單純
簡化為反改革。公務人員反對改革嗎?非也,大多數的公務人員絕對支持改革,
但是改革要選對方法也要找對方向。說有七成的民眾支持改革,我不會懷疑。但
支持改革,是不是就等於支持考試院提出的方案呢?我覺得這完全是兩回事,改
革不會是只有單一選項。這又不是文化大革命,跟黨的路線不一樣就是反革命。
考試院提出的考績法修正是好是壞,這應該是個可以討論的議題。實在不了解為
何近來有些媒體或是官員,居然把這個議題和改革畫上等號,好像反對考試院的
版本就是反改革。這何其冤枉啊!不管是公務人員還是民眾其實都是支持改革,
但是改革要選對方法也要找對方向。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要改革,我想沒有人會不同意,因為現行的制度確實無
法正確地評估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但是考試院提出的考績法修正案能解決現在
考績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嗎?我想連考試院的官員們自己都沒信心,不然何必設丙
等的比例?因為設有比例,這樣才一定會有人被打丙等,才能顯出修正後的考績
制度果然能正確地評價公務人員的績效。若是考績制度能真實呈現出公務人員的
績效,那又何必一定要設有比例?老實說,我一直反對設定比例,因為這代表考
績制度的失敗,如果不是考績制度的失敗,又何必設定比例?現行的甲等比例限
制,不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設定比例之後,難道對於正確地評估公務人員的績
效有幫助?出現的結果不就是大家都把甲等的人數打到上限,然後抓倒楣鬼來打
乙等。考試院提出的考績法修正案,對於丙等的比例設個下限。考試院的官員們
敢不敢跟我打個賭,三年後…,五年後…,是不是所有機關的丙等比例還是停留
在3%?我敢打包票,只要沒有一個客觀評估的制度出現,丙等比例永遠都還是會
停留在3%,然後就和現在的乙等情況一樣,每年抓幾個倒楣鬼來充數。這就是所
謂的改革?豈不可笑…。
因此公務人員的績效評估制度是應該改革,但是我個人覺得公務人員的腦袋
更應該要改革。怎麼會有人想出這種「鋸箭式」的方案,不去思考績效評估制度
的問題何在?為什麼現行的績效評估制度無法公正的評價公務人員的績效?而是
為了一定要有人被打丙,所以去設定丙的等比例。這樣有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出
更多的問題?沒有一個有效的績效評估制度,你去設定丙等比例也是枉然,因為
被打丙等的人不見得是應得之人。而若是有一個有效的績效評估制度,又何必去
設定各等第的比例?豈不是脫了褲子放屁?考試院的官員也許是急於求成,希望
馬上就能夠見到成效。但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成敗,難道是建立在有人被打「丙」
上面,而不論該人是否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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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為反改革。公務人員反對改革嗎?非也,大多數的公務人員絕對支持改革,
但是改革要選對方法也要找對方向。說有七成的民眾支持改革,我不會懷疑。但
支持改革,是不是就等於支持考試院提出的方案呢?我覺得這完全是兩回事,改
革不會是只有單一選項。這又不是文化大革命,跟黨的路線不一樣就是反革命。
考試院提出的考績法修正是好是壞,這應該是個可以討論的議題。實在不了解為
何近來有些媒體或是官員,居然把這個議題和改革畫上等號,好像反對考試院的
版本就是反改革。這何其冤枉啊!不管是公務人員還是民眾其實都是支持改革,
但是改革要選對方法也要找對方向。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要改革,我想沒有人會不同意,因為現行的制度確實無
法正確地評估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但是考試院提出的考績法修正案能解決現在
考績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嗎?我想連考試院的官員們自己都沒信心,不然何必設丙
等的比例?因為設有比例,這樣才一定會有人被打丙等,才能顯出修正後的考績
制度果然能正確地評價公務人員的績效。若是考績制度能真實呈現出公務人員的
績效,那又何必一定要設有比例?老實說,我一直反對設定比例,因為這代表考
績制度的失敗,如果不是考績制度的失敗,又何必設定比例?現行的甲等比例限
制,不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設定比例之後,難道對於正確地評估公務人員的績
效有幫助?出現的結果不就是大家都把甲等的人數打到上限,然後抓倒楣鬼來打
乙等。考試院提出的考績法修正案,對於丙等的比例設個下限。考試院的官員們
敢不敢跟我打個賭,三年後…,五年後…,是不是所有機關的丙等比例還是停留
在3%?我敢打包票,只要沒有一個客觀評估的制度出現,丙等比例永遠都還是會
停留在3%,然後就和現在的乙等情況一樣,每年抓幾個倒楣鬼來充數。這就是所
謂的改革?豈不可笑…。
因此公務人員的績效評估制度是應該改革,但是我個人覺得公務人員的腦袋
更應該要改革。怎麼會有人想出這種「鋸箭式」的方案,不去思考績效評估制度
的問題何在?為什麼現行的績效評估制度無法公正的評價公務人員的績效?而是
為了一定要有人被打丙,所以去設定丙的等比例。這樣有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出
更多的問題?沒有一個有效的績效評估制度,你去設定丙等比例也是枉然,因為
被打丙等的人不見得是應得之人。而若是有一個有效的績效評估制度,又何必去
設定各等第的比例?豈不是脫了褲子放屁?考試院的官員也許是急於求成,希望
馬上就能夠見到成效。但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成敗,難道是建立在有人被打「丙」
上面,而不論該人是否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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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10-03-20T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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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22T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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