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主要扣我薪水的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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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個問題在這裡發問是否符合,但請大家幫幫忙~

我在這個月的9號進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錄取報到時雇主拿了一份員工契約請我簽名,
內容大概是:
1.試用期三個月
2.做不到七天離職不給薪
3.離職者不論年資,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離職,否則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4.訂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職一年即離職不歸還押金(制服可以不用歸還)

當時因為不簽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簽了!

而在這個月的24號我自己寫了離職單並當下就走了,公司的幹部跟我說他一定會扣我薪水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為在那裡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還是走了…

現在我想請問大家,我知道那張契約因為違法勞基法在先是無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下個
月領到薪水發現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訴,還是要先去申訴呢?

還有…當初上班時我們有講好是用月薪計,一個月兩萬伍仟元,後來他們卻說因為我到職
不滿一個月所以要以日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我上班期間總共休了兩天假,請
了一天又三小時的病假)

謝謝大家看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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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16-09-27
違法!有勞務付出就要給薪!
Necoo avatarNecoo2016-10-01
你提的四點,如果真的走法律訴訟,公司站不住腳的地方只有第二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6-10-02
點,其他三點是你們自己的約定,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6-10-03
樓上別亂教,2.3.4全部都違法,1的話可以規定試用期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6-10-03
可是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哩,被資遣都要給予資遣費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10-05
法律大於契約,只要違反勞基法,全部不算數,不要被騙
Belly avatarBelly2016-10-08
第二點是合法的,我還是第一次看到
Madame avatarMadame2016-10-12
謝謝大家
Connor avatarConnor2016-10-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
50號函
Ethan avatarEthan2016-10-14
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
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
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
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Emily avatarEmily2016-10-15
我記得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
Madame avatarMadame2016-10-17
上次勞資調解時,調解官說的
Mason avatarMason2016-10-22
勞基法已經沒有試用期了
Irma avatarIrma2016-10-23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公司若訂試用期也無不可,之前有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