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期間欲離職 - 人資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上篇PO勞工局申訴懷孕歧視的那位

有幾件事情想請教各位人資

1.留停期間欲離職,是否須先預告20天(工作一年以上)

但我的職務已有新人代替,也沒啥可以交接的@@

2.公司將我勞保以多報少

我的經常性薪資每月36400,但勞保局寄給我的函

上面卻是29533(留停前六個月平均)

以致本人留停津貼短少為17720

而我應該得到36400*0.6=21840

中間短少4120/月,目前已經領四個月了

所以我如果要離職

是否可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利用存證信函離職,或甚至可以領遣散費

並且要求公司補給我短少的津貼

謝謝各位人資朋友~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