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期間欲離職 - 人資
By Faithe
at 2010-04-22T18:08
at 2010-04-22T18:0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weetmimi (阿胖好累)》之銘言:
: 我是上篇PO勞工局申訴懷孕歧視的那位
: 有幾件事情想請教各位人資
: 1.留停期間欲離職,是否須先預告20天(工作一年以上)
: 但我的職務已有新人代替,也沒啥可以交接的@@
離職日期其實勞資雙方約定妥當即可,如勞工自願離職,預告期
僅是原則性規範,對勞工無任何罰則,況且還在留職停薪期間,
應該不差這20天。
: 2.公司將我勞保以多報少
: 我的經常性薪資每月36400,但勞保局寄給我的函
: 上面卻是29533(留停前六個月平均)
: 以致本人留停津貼短少為17720
: 而我應該得到36400*0.6=21840
: 中間短少4120/月,目前已經領四個月了
: 所以我如果要離職
: 是否可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利用存證信函離職,或甚至可以領遣散費
: 並且要求公司補給我短少的津貼
這部分是勞工保險給付問題,和工作報酬無關,自然不適用勞基
法第14條第5項規定,而且是自願離職,更不可能有資遣費。適
用的法條應是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請檢具
留停前6個月薪資明細,向勞保局直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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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上篇PO勞工局申訴懷孕歧視的那位
: 有幾件事情想請教各位人資
: 1.留停期間欲離職,是否須先預告20天(工作一年以上)
: 但我的職務已有新人代替,也沒啥可以交接的@@
離職日期其實勞資雙方約定妥當即可,如勞工自願離職,預告期
僅是原則性規範,對勞工無任何罰則,況且還在留職停薪期間,
應該不差這20天。
: 2.公司將我勞保以多報少
: 我的經常性薪資每月36400,但勞保局寄給我的函
: 上面卻是29533(留停前六個月平均)
: 以致本人留停津貼短少為17720
: 而我應該得到36400*0.6=21840
: 中間短少4120/月,目前已經領四個月了
: 所以我如果要離職
: 是否可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利用存證信函離職,或甚至可以領遣散費
: 並且要求公司補給我短少的津貼
這部分是勞工保險給付問題,和工作報酬無關,自然不適用勞基
法第14條第5項規定,而且是自願離職,更不可能有資遣費。適
用的法條應是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請檢具
留停前6個月薪資明細,向勞保局直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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