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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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提示期限

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省 市=院轄市(舊稱)=直轄市(新稱) 準直轄市

台灣省 台北市 桃園市
福建省 新北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福建省包含金門縣、連江縣(俗稱馬祖)

台灣省包含台灣本島(五都除外)、澎湖、不包含金馬的其他離島(如蘭嶼、綠島)

A.15日 B.7日

問1:發票地在桃園市,付款地在台北市?
問2:發票地在金門縣,付款地在連江縣?
問3:發票地在台北市,付款地在新北市?
問4:發票地在基隆市,付款地在宜蘭市?
問5:發票地在台南市,付款地在新北市?
問6:發票地在綠島鄉,付款地在蘭嶼鄉?

腦力激盪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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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 ╲囧╱  ┤笑點! │
╰┬─────╯ | │ 快回來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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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02-28
剛剛發到另一個地方了..再打一次..Q1:B,Q2:B,Q3:A,Q4:A
Delia avatarDelia2013-03-05
Q5:A,Q6:B...
這樣對嗎...????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3-09
A B A B A B ?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3-14
樓上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