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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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最近新聞鬧得很大的制服事件,任職的公司也有類似情況

剛進公司的時候要離職的同事請我接下她的制服 (訂做一套2萬多塊)
當初設定就是希望能夠待2年 所以也沒多想就答應了
結果,公司請我簽了一份合約內容是制服費用由公司及個人分攤各一半
如果服務達2年可不用付費,但如果有離職、資遣都要償還未滿期限所分攤的費用
當初簽名之後才知道價格是以原價計算,提出異議結果被被拒絕了

另外,去年公司以教育訓練(國外)知名,但實質上是要我們去當翻譯跟招待廠商(一起去)
要求我簽約也是兩年,而且是從出國當月起算 5天 15萬
合約上當然對出差之字未提僅寫上教育訓練, 因為已經有先前的前例太害怕
況且金額有明顯浮報(原廠提供免費實食,宿 而且來回機票也才3萬)
所以沒簽,但是 另外一位同事還是簽了,現在想離職也怕公司要討錢

想問問,公司以上兩種簽約的條款是合法且具效力?
另外,若需要協助協商, 勞工局或是又其他單位可以幫忙協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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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1-15
純好奇怎麼樣的衣服一套要2萬多...
Xanthe avatarXanthe2013-01-18
純羊毛= =但是説實在真的沒必要
Dora avatarDora2013-01-19
制服太貴了~ 而且你是接了前同事的制服 為何還要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