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改革 不如加強考核 - 考試

By Kumar
at 2010-03-26T10:25
at 2010-03-26T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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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CommecaISM (CommecaISM)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閒聊] 考績改革 不如加強考核
時間: Fri Mar 26 10:23:02 2010
依民國八十八年到九十八年銓敘部發布的一般公務人員考績結果,全國考丙的公務人
員,約占總數的○.一%至○.二%之間,無論是民進黨或國民黨執政期間,都維持一樣
的低。然而,以九十八年一般公務人員考績結果來看,所有考丙者幾乎全部集中於中階的
薦任官,以及基層的委任官,各占四七%與四九%,最高職等的簡任官等考丙者僅占
四%。而最高職等的簡任官考丙者,在中央機關僅占所有考丙者的九%,地方機關則無一
人考丙。從這些統計可以看出考績改革的思考方向:
第一、考丙者比例太低,乃是歷史必然,或許是因為公務員確實太優秀了,打不出考
丙者;或許考績制度出了問題,無法考出丙等者,無論如何,今後必須落實考績制度,以
汰弱留強,殆無疑義。
第二、考丙退場機制實施的結果,衝擊最大者為中階與基層的公務人員,至於負責打
考績的高官,則考丙機率顯然不高,故如何落實公平的考績制度,成為改革關鍵。
大家都同意考丙比例甚低,必須提高淘汰比例,但是否有必要將比例訂死?畢竟現今
公務員都是經過激烈競爭、脫穎而出的菁英分子,無論在素質、工作態度都與過去的公務
員不同。君不見許多公務員的辦公大樓,下班後燈火通明者比比皆是,所謂鐵飯碗的說
法,大多數是對「老公務員」時代的刻板印象,勉強擠出三%的低標門檻,確實強人所
難。
為維護公正考績,避免長官濫權,《考績法》修正條文課予主管覈實考評重責大任,
若主管人員未能對部屬公平覈實辦理考績及平時考核,導致受考人遭受不公平,則可依保
障程序,提起救濟,經撤銷原考績處分時,此等主管考績即不得考列甲等以上。此種救濟
管道,立意良善,唯正如教師升等的救濟申訴制度一樣,雖有「管道」,但未必「管
用」。事實上,每位主管只要依法辦理考績程序,申訴制度的審判者豈可越俎代庖,代為
實質的考核,逕為申訴者翻案呢?此舉違背考績之原理,畢竟打考績是主管的領導權,救
濟制度所能補救者只是考績「程序」的審核而已,難以替代主管另行適當之實質考績權。
馬政府若欲提升行政效率,改革之道應著眼於部會主管的績效考核與課責制;捨此勿
論,卻將改革矛頭放在多數中低階層公務員身上,以為多一點比例考丙,少一點比例考
甲,多一點比例考優等,政府從此可以脫胎換骨,這種想法未免過於天真。
「立法從寬,執法從嚴」,《考績法》的修正只要訂出大的改革方向即可,至於執行
細節則應授權行政院審酌實情自行決定,以尊重其領導權。考試院與行政院領銜提出的中
央機關總員額法都可以授權行政院決定各級機關的數目與員額,考績法又何以不能?
(作者為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丘昌泰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326001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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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mmecaISM (CommecaISM)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閒聊] 考績改革 不如加強考核
時間: Fri Mar 26 10:23:02 2010
依民國八十八年到九十八年銓敘部發布的一般公務人員考績結果,全國考丙的公務人
員,約占總數的○.一%至○.二%之間,無論是民進黨或國民黨執政期間,都維持一樣
的低。然而,以九十八年一般公務人員考績結果來看,所有考丙者幾乎全部集中於中階的
薦任官,以及基層的委任官,各占四七%與四九%,最高職等的簡任官等考丙者僅占
四%。而最高職等的簡任官考丙者,在中央機關僅占所有考丙者的九%,地方機關則無一
人考丙。從這些統計可以看出考績改革的思考方向:
第一、考丙者比例太低,乃是歷史必然,或許是因為公務員確實太優秀了,打不出考
丙者;或許考績制度出了問題,無法考出丙等者,無論如何,今後必須落實考績制度,以
汰弱留強,殆無疑義。
第二、考丙退場機制實施的結果,衝擊最大者為中階與基層的公務人員,至於負責打
考績的高官,則考丙機率顯然不高,故如何落實公平的考績制度,成為改革關鍵。
大家都同意考丙比例甚低,必須提高淘汰比例,但是否有必要將比例訂死?畢竟現今
公務員都是經過激烈競爭、脫穎而出的菁英分子,無論在素質、工作態度都與過去的公務
員不同。君不見許多公務員的辦公大樓,下班後燈火通明者比比皆是,所謂鐵飯碗的說
法,大多數是對「老公務員」時代的刻板印象,勉強擠出三%的低標門檻,確實強人所
難。
為維護公正考績,避免長官濫權,《考績法》修正條文課予主管覈實考評重責大任,
若主管人員未能對部屬公平覈實辦理考績及平時考核,導致受考人遭受不公平,則可依保
障程序,提起救濟,經撤銷原考績處分時,此等主管考績即不得考列甲等以上。此種救濟
管道,立意良善,唯正如教師升等的救濟申訴制度一樣,雖有「管道」,但未必「管
用」。事實上,每位主管只要依法辦理考績程序,申訴制度的審判者豈可越俎代庖,代為
實質的考核,逕為申訴者翻案呢?此舉違背考績之原理,畢竟打考績是主管的領導權,救
濟制度所能補救者只是考績「程序」的審核而已,難以替代主管另行適當之實質考績權。
馬政府若欲提升行政效率,改革之道應著眼於部會主管的績效考核與課責制;捨此勿
論,卻將改革矛頭放在多數中低階層公務員身上,以為多一點比例考丙,少一點比例考
甲,多一點比例考優等,政府從此可以脫胎換骨,這種想法未免過於天真。
「立法從寬,執法從嚴」,《考績法》的修正只要訂出大的改革方向即可,至於執行
細節則應授權行政院審酌實情自行決定,以尊重其領導權。考試院與行政院領銜提出的中
央機關總員額法都可以授權行政院決定各級機關的數目與員額,考績法又何以不能?
(作者為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丘昌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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