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講,3% 爭議已經討論很久了,只是個人認為,這次修法
的草案,要就加一點東西上去,這點東西加上去,主管跟首長對於
考績評比,才會比較認真對於員工績效來看待.
基本上,公務員本身對於考績評比,以及民眾本身對於公務員
評比的看法,是有滿大程度的出入.
很多民眾(尤其是上班族),多半以很多大企業都有辦理類似績效
考核,對於考核末位的一些員工,進行相關輔導,甚至就是予以資遣
,用相同的眼光來看待公務員,而覺得公務員也應該施行類似考核
甚至對於板上各種反對抱持負面看法.
但在本板反對的公務員鄉民們,大家是否是真的反對 3% ? 應該不是
而是反對這個考績丙等比例一旦施行,對於沒有背景,而認真做事的
公務員,將造成免洗筷效應.
民眾可能不知道,公務員的真正主子,只有一個,就是行政院(要說總統也行)
所以對於公務員任用,有各種的法規在限制.
,勞工有勞基法保障,只要勞工願意,辭呈一丟,最晚一個月之後,
自動生效,任何公司想要挖角任何人才,只要薪資獎金談得攏,
就算原本的公司想極力挽留,只要勞工不願意留下,一切免談.
但公務員本身任職,跟一般勞工有所不同,公務員受到公務員任用法
第13條限制,各機關不得任用他機關人員,只能指名商調.
換言之,若該員機關不肯過調,此員只能在這個機關繼續呆著,連丟辭呈
都可能被退回,只有機關可以讓公務員滾蛋.
(別懷疑,翻遍所有現行法令,找不到公務員[可以辭職]的條文,唯一
的辭職保障條文,現在還以草案形式,沈睡在立法院當中)
再加上人事行政局對於各機關非現職人員任用,所設下的重重關卡,一切
的一切,都對於公務員人才流動,造成極度不公平的現象.
換言之,今天吃虧倒楣的新人,日子已經過的夠慘,還要將再被 3% 當作
犧牲品是否合理?? 這也是為何本板一面倒反對考績法3% 的原點.
所以,若真的關老爺跟考試院,要推動考績法修正案,麻煩行行好,把這
一行放進草案裡面,給極度弱勢的公務員本身,一根最基本的防身稻草.
【公務人員經評定考績丙等,自考績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該公
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受公務員
考試法第3條限制轉調。】
(很眼熟吧...從保障法第6條,並且加上解除綁約)
總之,唯有賦予公務員能夠受到不公平待遇後之商調權益,機關主管及
首長才會認真的對各公務員績效付出來加以評比是否值得打丙等.
評錯的犧牲品,可以選擇到其他機關一展長才,得到基本公道.
評對的,其他機關應該也不會想任用,只能在原機關好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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