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終於知道考績法修正的目的原來是
-民意站在考試院這一邊
-要有改革決心
-訂 3 % 是因為民眾 非常不滿意 公務員比例約 3.6%
從目的來看是要符合民意
用的手段是訂出一定的淘汰比例
手段和目的這二者具有關連性
但這和 公務員考績法 有什麼關係?!
這應該叫做 公務員滿意度調查及改革法 吧
什麼叫考績法
他的目的應該是
拔擢優秀人才、淘汰不適任者
用的手段是 甲等拔擢 丁等淘汰
手段和目的一樣具有關連性
考試院竟然傻傻的分不清
什麼是 公務員考績法
什麼是 公務員滿意度調查及改革法
竟然為了符合民意,為改革而改革
把適任的和不適任的公務人員一律強制比例淘汰
自己不會走路,踢到石頭摔倒
還說 路上石頭 真多
淘汰不適任的公務人員
絕對沒人反對
但是像這樣 未審先判
先有結論 再有推論
完全不附任何理由
只因你的排名在最後 3% 這個結果
你就要被淘汰
這才是公務員無法接受的
考試院前5%的優等公務員
你們知道劣等公務員的訴求嗎?
如果為了滿足民意就犧牲公務員
簡直是把公務員當作統治工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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