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問題在於到底要把法律市場的態樣設計成什麼樣子?
一切都由自由市場競爭決定?那也可以,那就別把一些業務規範定的那麼死,
什麼不准給介紹費、不准請業務,不准擔保勝訴,
不准拿勝訴率當廣告之類的全部都廢掉,一切就大家廝殺吧。
如果說要要求律師做到律師法上那些所謂崇高的目標,那麻煩也給一些基本保障,
所謂「衣食足而後知榮辱,倉廩時而後知禮義」,說到底,
出來混口飯吃的還是居多,要一般人當聖人是不切實際的天方夜譚。
講一堆理論、憲法什麼的,要是不能解決問題,充其量也就是一堆屁而已,
就算是漂亮的粉紅色,到頭來也還是臭不可聞。
至於說到德國的律師人數多之類的,可是據我所知德國是強制代理制度,
而且也有規定律師收費標準(有下限),所以也不是完全競爭市場,
拿一個特別限制過的市場來主張台灣的律師人數不足,這恐怕也有點
片面了吧?
--
一切都由自由市場競爭決定?那也可以,那就別把一些業務規範定的那麼死,
什麼不准給介紹費、不准請業務,不准擔保勝訴,
不准拿勝訴率當廣告之類的全部都廢掉,一切就大家廝殺吧。
如果說要要求律師做到律師法上那些所謂崇高的目標,那麻煩也給一些基本保障,
所謂「衣食足而後知榮辱,倉廩時而後知禮義」,說到底,
出來混口飯吃的還是居多,要一般人當聖人是不切實際的天方夜譚。
講一堆理論、憲法什麼的,要是不能解決問題,充其量也就是一堆屁而已,
就算是漂亮的粉紅色,到頭來也還是臭不可聞。
至於說到德國的律師人數多之類的,可是據我所知德國是強制代理制度,
而且也有規定律師收費標準(有下限),所以也不是完全競爭市場,
拿一個特別限制過的市場來主張台灣的律師人數不足,這恐怕也有點
片面了吧?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