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公司離職日與新公司的到職日同一天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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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oada ()》之銘言:
: ※ 引述《beddooi (天氣晴)》之銘言:
: : 基本上是不會有問題,頂多只是兩家公司重覆保勞健保,多付一點錢而已
: : 這是你那家公司的個別規定,這就與法令無關了
: : 原則上是不行,一般大公司都是會在你已離職且完成離職手續才會給離職證明
: 如果我在4/22完成離職手續,按規定是可以在4/22還是在5/2才能拿到離職證明?
如果是大公司,有繁複的程序規定,是要5/2以後才拿的到
小公司的話,若沒特別規定,跟人資要求他就會開給你了

: : 只要公司同意的話是可行的
: : 日薪的算法意思是月薪/30天嗎? 如果是的話,那應該沒什麼差別
: sorry,說明有點不清楚,是算有稼動日才給薪,六日及假日都不給
如果勞動契約上沒特別載名給付月薪,就不算違法

: 這樣算有違反吧?
: 感謝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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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y avatarMary2011-04-11
亂講一通,請看完勞基法第13條4款、第36~37條、第39條再
Andy avatarAndy2011-04-16
回文,以免讓大家觀念都錯誤
更正,是12條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