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就任於小小地方公所
但是實在越來越看不慣某個奇怪的制度
所以想請教一下大家
當我們機關收到公文的時候
不都是看對方發文的單位是誰(通常看發文字號就也知道)
再分文給我們內部相關的對口單位嗎?
例如:農業處來的公文->分給農業課
環保局來的公文->分給清潔隊
我之前也呆過其他兩個單位,
也都是照上面這樣的方式分文給各課室辦理
若是公文內容有關係到其他課室的,
就再會給其他課室知悉
但是
我現在呆的這個單位超奇怪
是看公文的主旨再分文
要是分文的人看的懂也了解各課室的詳細辦理項目也就算了
偏偏
分文的人哪會了解阿
常常都是
看到個他們覺得所謂的關鍵字
就認定是某個課室該收的
所以我們這邊常常發生
環保局來的公文->農業課收
民政處->農業課收
我承認我就是那個農業課的
也因為我們課室最好欺負所以這種事情實在是多的煩死人
每次爭論不休後~還得要上簽上去看是要批給哪個課室
(想也知道長官也是會批給好欺負的)
每次這樣來來往往就耗掉多少時間阿
公文就這樣被推...拖....
所以想請問大家
有沒有啥法條有詳細寫出
公文的分文應該是要看發文對口單位來認定的
我有查過行政程序法
可是沒看到有寫到這一部分的
如果有法條有寫到
我就想在每次的內部會議上提出這點問題
我也不是想要推事情
只是覺得每次因為這樣就被弄得很煩
請求大家解惑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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