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家事事件法扶養費之執行部分? - 律師工作討論

By Odelette
at 2012-07-07T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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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fent (台中,我們夏天見。)》之銘言:
: 2、又一旦上開之請領權利,因給付後,請領權利即為消失(如果是一次性的全部領取),倘
: 若於此時方予以執行,執行方式將有差異。當機關給付方式為現實給付,一經給付,即
: 發生與執行債務人自有金錢混同。重點將在於債權人有無柯南的偵探能力找到該金錢,
: 並通知執行處處理(因為標的明確已經是金錢了,我不是很清楚執行方式依據基礎,請
: 專家補正);如果給付方式為將款項撥入特定金融機構帳戶,執行方式仍然為強制執行
: 法第115條~第122條之規定,請執行處發函給該銀行扣押命令(扣押標的:執行債務人對
: 銀行之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扣押該筆款項(看誰手腳快)。
: 3、麻煩的是,勞退條例第29條前段[勞工之退休金]部分,當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機關,以給
: 付勞退金意思匯入退休金專戶,該退休金即成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依法]不得扣
: 押之標的或權利,理論上亦不發生混同。基於此,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劣於勞工退休。
: (扯遠了...)
: 4、小妹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規定
: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沒有第3點的問題,請走上開1、2程序。有錯請勞各位道長指證。
感謝道長回應。
我現在比較困擾的,是目前可能要執行的是家事事件法的扶養費,該條有排除強制執行法
第122條之適用,而其立法理由有寫到,法官在為扶養費的決定時,應該已將扶養人目前
的能力均考慮進去,故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可以排除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適用,但家事
事件法只寫到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而未進一步明文擴及其他相類規定。
執行我是希望從退輔會撥出時就封住,不要等到撥入對方戶頭,雖然等到退休俸成為存款
就確定可以執行,但要在錢進銀行那天且在被領走前剛好封到,可是要天時地利人和,而
且僅及於法院公文到銀行那天,每撥一次就算時間去銀行封實在是太高難度。
如果家事事件法排除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規定,效力是及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42條,我方就有直接從退撫會取得退休俸的機會,而不是期待著不確定因素太大的銀行
存款,我希望能確定可以每月直接從退輔會封到月退俸,意即,退休俸不得扣押之規
定本質,是否同強執的「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
又如果確定可以直接從退輔會執行月退俸,不知是不是也是每次扣三分之一…
※ 編輯: Christineyu 來自: 123.205.15.42 (07/07 22:54)
: 2、又一旦上開之請領權利,因給付後,請領權利即為消失(如果是一次性的全部領取),倘
: 若於此時方予以執行,執行方式將有差異。當機關給付方式為現實給付,一經給付,即
: 發生與執行債務人自有金錢混同。重點將在於債權人有無柯南的偵探能力找到該金錢,
: 並通知執行處處理(因為標的明確已經是金錢了,我不是很清楚執行方式依據基礎,請
: 專家補正);如果給付方式為將款項撥入特定金融機構帳戶,執行方式仍然為強制執行
: 法第115條~第122條之規定,請執行處發函給該銀行扣押命令(扣押標的:執行債務人對
: 銀行之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扣押該筆款項(看誰手腳快)。
: 3、麻煩的是,勞退條例第29條前段[勞工之退休金]部分,當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機關,以給
: 付勞退金意思匯入退休金專戶,該退休金即成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依法]不得扣
: 押之標的或權利,理論上亦不發生混同。基於此,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劣於勞工退休。
: (扯遠了...)
: 4、小妹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規定
: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沒有第3點的問題,請走上開1、2程序。有錯請勞各位道長指證。
感謝道長回應。
我現在比較困擾的,是目前可能要執行的是家事事件法的扶養費,該條有排除強制執行法
第122條之適用,而其立法理由有寫到,法官在為扶養費的決定時,應該已將扶養人目前
的能力均考慮進去,故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可以排除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適用,但家事
事件法只寫到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而未進一步明文擴及其他相類規定。
執行我是希望從退輔會撥出時就封住,不要等到撥入對方戶頭,雖然等到退休俸成為存款
就確定可以執行,但要在錢進銀行那天且在被領走前剛好封到,可是要天時地利人和,而
且僅及於法院公文到銀行那天,每撥一次就算時間去銀行封實在是太高難度。
如果家事事件法排除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規定,效力是及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42條,我方就有直接從退撫會取得退休俸的機會,而不是期待著不確定因素太大的銀行
存款,我希望能確定可以每月直接從退輔會封到月退俸,意即,退休俸不得扣押之規
定本質,是否同強執的「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
又如果確定可以直接從退輔會執行月退俸,不知是不是也是每次扣三分之一…
※ 編輯: Christineyu 來自: 123.205.15.42 (07/07 22:54)
推 cc5417:查封對方的銀行帳戶 07/09 09:38
推 deann:那如果對方領現 或是換其他帳戶呢 就沒輒了 07/09 13:36
→ defent:家事事件法第193條中稱不受強執122限制,看立法理由應該指 07/09 14:09
→ defent:的是不受強執第122條第2項之限制,所以仍須受第1項之限制 07/09 14:10
→ Christineyu:不過從法條文意看不出有一項二項的區別,能直接從源頭 07/10 20:42
→ Christineyu:封是最好的。家事事件法新法上路,體系還待大家摸索。 07/10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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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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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7-08T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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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2-07-09T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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