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院長您好:
近日考試院大力提倡改革公務員之考績評比,提出新版考績法及相關配套法規,本人
深感贊成與欽佩,亦期待能達改正公務體系之成效。但在遍覽該法規後,我產生些許
問題,期望 關院長能予以解惑。
一、如何確定考績得丙者乃「罪有應得」?
法規中對於考績評定標準模糊不清,並賦予評比主官高度屬人性之尊重,
換言之,如此考核結果是建立在個人主觀上的認知,實與公正客觀有些距離。
請問院長,您如何確定新版考績法不會成為單位主官排除異己的利刃?
如何確定不是由新進或沒背景的人員吃丙?
這樣真的有達到改革的目的嗎?
二、如何評定各單位的績效優劣?
公務單位各有執掌之業務,工作性質也不同;新版考績法強調績效優異的單位得丙比例
可降低,並提高績效較差單位得丙之比例。如此,工作性質不同的單位如何做比較?
難道不怕變成做的要死績效低(如查稅單位,被投訴多)涼爽爽卻績效高(...)
這樣真的能提高行政效能?
三、高階文官團是自肥法案?
政府正在推動的高階文官團政策,表明不受考績法約束;此外,要幫11職等以上的高官
加薪,而他們多領的獎勵金來自於基層3%丙,所以不增加財政負擔。
為何不換個角度,3%丙由高層負責;將他們的獎金作為獎勵基層的開支?
為何高層制定的腦殘政策引發民怨,反要基層「依法行政」的公務員來負責?
四、提高約聘故人員比例是為了綁樁酬庸?
同樣作為新版考績法的配套法案,要求提高約聘僱人員比例,以提高公部門的專業度。
但實際上約聘人員的工作多不具專業性,反成為行政首長用來解決政治酬庸的手段,
而這些人員往往是民眾洽公所見「混水摸魚」的特例。
今政策提高約聘比例,不免令人懷疑此舉乃為了大開酬庸的方便之門,
實與改革理念背道而馳。
我才不管強制幾%吃丙或累計幾次丙走人,重點是這樣的機制能否淘汰不適任的冗員?
改革,不是呼呼口號,然後讓既得利益者制定保障其私益並能投機取巧的法規,
欺騙社會大眾,壓榨基層。
否則,將促使人民發揮手中的力量,徹底「改革」執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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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考試院大力提倡改革公務員之考績評比,提出新版考績法及相關配套法規,本人
深感贊成與欽佩,亦期待能達改正公務體系之成效。但在遍覽該法規後,我產生些許
問題,期望 關院長能予以解惑。
一、如何確定考績得丙者乃「罪有應得」?
法規中對於考績評定標準模糊不清,並賦予評比主官高度屬人性之尊重,
換言之,如此考核結果是建立在個人主觀上的認知,實與公正客觀有些距離。
請問院長,您如何確定新版考績法不會成為單位主官排除異己的利刃?
如何確定不是由新進或沒背景的人員吃丙?
這樣真的有達到改革的目的嗎?
二、如何評定各單位的績效優劣?
公務單位各有執掌之業務,工作性質也不同;新版考績法強調績效優異的單位得丙比例
可降低,並提高績效較差單位得丙之比例。如此,工作性質不同的單位如何做比較?
難道不怕變成做的要死績效低(如查稅單位,被投訴多)涼爽爽卻績效高(...)
這樣真的能提高行政效能?
三、高階文官團是自肥法案?
政府正在推動的高階文官團政策,表明不受考績法約束;此外,要幫11職等以上的高官
加薪,而他們多領的獎勵金來自於基層3%丙,所以不增加財政負擔。
為何不換個角度,3%丙由高層負責;將他們的獎金作為獎勵基層的開支?
為何高層制定的腦殘政策引發民怨,反要基層「依法行政」的公務員來負責?
四、提高約聘故人員比例是為了綁樁酬庸?
同樣作為新版考績法的配套法案,要求提高約聘僱人員比例,以提高公部門的專業度。
但實際上約聘人員的工作多不具專業性,反成為行政首長用來解決政治酬庸的手段,
而這些人員往往是民眾洽公所見「混水摸魚」的特例。
今政策提高約聘比例,不免令人懷疑此舉乃為了大開酬庸的方便之門,
實與改革理念背道而馳。
我才不管強制幾%吃丙或累計幾次丙走人,重點是這樣的機制能否淘汰不適任的冗員?
改革,不是呼呼口號,然後讓既得利益者制定保障其私益並能投機取巧的法規,
欺騙社會大眾,壓榨基層。
否則,將促使人民發揮手中的力量,徹底「改革」執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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