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加班費計算 - 加班
By Caitlin
at 2016-07-16T23:50
at 2016-07-16T23: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anana321 (香蕉)》之銘言:
: 請問公司是2周變形工時,約定每日正常工時是10小時,又因為業務需要延長工時
: 2小時
: 如果
: 第1周上了4天12小時。正常工時有40,加班有8小時,乘上1.334沒有問
: 題。如果第5天又排班,那麼那第5天怎算薪水。
: 如果總時數,扣出加班時數,又超過當月應上時數,加班又要怎計算。
: 謝謝
: http://i.imgur.com/B2pdCsi.jpg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910x.
以下是電資工會內部討論後的見解
供原PO參考
1. 第五天的12小時工時應全為加班
由於變形工時已經將第五天的八小時分配到前四天,所以第五天的12小時應全視
為加班。
加班費則以 時薪 * ((4/3) * 2) + ((5/3) * 10) 計算
前兩小時 後十小時
其中時薪若沒有特別約定,以月薪/240計算。
又月薪應是底薪加上所有常態性發給的獎金和津貼,並非只以底薪計算。
又如此排班已明顯違反變形工時每週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的規定,
四週的加班時數共計80小時,也明顯超過46小時的法定上限,
明顯違法,
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進行勞動檢查(或者將資料交給我們代為檢舉)。
2. 加班費計算以日為基準,與總時數無關
勞基法所有的加班費計算都以出勤當日的工時為計算基準,
因為有前兩小時(至少加1/3)和超過兩小時(至少加2/3)的差別,
不應該以總出勤時數與"當月應上時數"的差值直接計算。
3. 若當月排班上班時數低於"當月應上時數",雇主不得因此減薪
附圖中提到"若出現工時不足部份會扣回一倍薪水",
基本上也是違法的,
而且目前勞基法的"當月應上工時"應該是160小時而非168小時。
除非勞工請事假或病假等法定規定可以不給薪/少給薪.
如果是因為雇主排班導致勞工無法上工,
這是雇主放棄受領勞務,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仍然要付薪水,
而且不可以要求勞工在事後補上班。
譬如說不能在淡季少排一天班,然後要求在旺季多上一天班來還。
4. 變形工時約定正常工時10小時,每週上班日應為四天。
附圖提到"20天*10小時(約定正常工時)"明顯錯誤
(無法確定是公司誤導或原PO理解錯誤)
因為每週的正常工時只有10小時,變形工時是允許把工時移到其他天
所以原PO的狀況應該是把 5天*8小時 變形成 4天*10小時
那麼四週正常工時應該依然是160小時(16天*10小時)
而非圖中的 200 小時
而加班時數則是 (2+2+2+2+12)*4 = 80 小時
不是圖中的 40 小時(雖然後來又用總時數再加計32小時加班)
又由於加班時數有倍率問題
不應以圖中的總時數來計算
而是如第2點說的以每日時數計算
否則在附圖中的計算方式 明顯會少付加班費
80 * 1.334 < 40 * 1.334 + 40 * 1.667
(以總時數計算) (以每日加班時數計算)
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用facebook專頁訊息跟我們討論
其實我們更建議直接去問勞工局
問完還可以順便檢舉
--
電資工會粉絲團,歡迎一起關注科技業勞工權益:
https://www.facebook.com/TUEEIT
電資工會網站:
http://www.tueeit.org.tw/
為什麼要加入電資工會:
http://goo.gl/aQYmLk
--
: 請問公司是2周變形工時,約定每日正常工時是10小時,又因為業務需要延長工時
: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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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如果第5天又排班,那麼那第5天怎算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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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天的12小時工時應全為加班
由於變形工時已經將第五天的八小時分配到前四天,所以第五天的12小時應全視
為加班。
加班費則以 時薪 * ((4/3) * 2) + ((5/3) * 10) 計算
前兩小時 後十小時
其中時薪若沒有特別約定,以月薪/240計算。
又月薪應是底薪加上所有常態性發給的獎金和津貼,並非只以底薪計算。
又如此排班已明顯違反變形工時每週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的規定,
四週的加班時數共計80小時,也明顯超過46小時的法定上限,
明顯違法,
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進行勞動檢查(或者將資料交給我們代為檢舉)。
2. 加班費計算以日為基準,與總時數無關
勞基法所有的加班費計算都以出勤當日的工時為計算基準,
因為有前兩小時(至少加1/3)和超過兩小時(至少加2/3)的差別,
不應該以總出勤時數與"當月應上時數"的差值直接計算。
3. 若當月排班上班時數低於"當月應上時數",雇主不得因此減薪
附圖中提到"若出現工時不足部份會扣回一倍薪水",
基本上也是違法的,
而且目前勞基法的"當月應上工時"應該是160小時而非168小時。
除非勞工請事假或病假等法定規定可以不給薪/少給薪.
如果是因為雇主排班導致勞工無法上工,
這是雇主放棄受領勞務,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仍然要付薪水,
而且不可以要求勞工在事後補上班。
譬如說不能在淡季少排一天班,然後要求在旺季多上一天班來還。
4. 變形工時約定正常工時10小時,每週上班日應為四天。
附圖提到"20天*10小時(約定正常工時)"明顯錯誤
(無法確定是公司誤導或原PO理解錯誤)
因為每週的正常工時只有10小時,變形工時是允許把工時移到其他天
所以原PO的狀況應該是把 5天*8小時 變形成 4天*10小時
那麼四週正常工時應該依然是160小時(16天*10小時)
而非圖中的 200 小時
而加班時數則是 (2+2+2+2+12)*4 = 80 小時
不是圖中的 40 小時(雖然後來又用總時數再加計32小時加班)
又由於加班時數有倍率問題
不應以圖中的總時數來計算
而是如第2點說的以每日時數計算
否則在附圖中的計算方式 明顯會少付加班費
80 * 1.334 < 40 * 1.334 + 40 * 1.667
(以總時數計算) (以每日加班時數計算)
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用facebook專頁訊息跟我們討論
其實我們更建議直接去問勞工局
問完還可以順便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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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7-17T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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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7-18T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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