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事宜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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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rcacat (摩卡貓)》之銘言:
: 近期公司要資遣員工,請問下列做法符合法規嗎?
: (1)該員服務10年,所以資遣費是6個月平均薪資。

我就自動假設是勞退新制了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所以理論上10年=5個月 + 未滿一年部分依比例計算
貴司要優於法令發給6個月的話並無不可

: (2)資遣通報,5/7日通報勞工局,5/17是離職日對嗎?還是要再加上六日,變成5/19離
: 職日?

5/17無誤

: (3)公司是每月5日領薪,所以5/1~5/17薪水要算給該員,對嗎?

要算無誤

: (4)老闆希望該員5/17離職,所以給他預告薪資30日+資遣費嗎?勞健保一併退保?
: 不好意思,問題比較多,這是公司第一次要資遣員工。希望能圓滿的解決~謝謝

以 (預告期30日) - (勞動契約解除日-公司通知日) 計算預告工資
5/17當天告知+解除勞動契約的話,另外給預告工資30日+資遣費
5/7告知、5/17解除勞動契約的話,另外給預告工資20日+資遣費
依此類推

退保日=勞動契約解除日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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