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
日前老闆資遣了一位員工,也給予優於法令的資遣費!
被資遣員工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也以勞基法11-5開立!
目前該名員工要求公司幫他寫推薦函,以利後續找工作!
但老闆覺得他是因不適任而資遣,不適合寫推薦函。
我想請問的是如果用以前的年度評鑑表(不是今年度),只列出該名員工的優點並附上公
司名稱,這樣會對公司有不好的影響嗎?
因為有資遣通報,很擔心這樣會不會被說既然有優點為何不勝任...
謝謝各位前輩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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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老闆資遣了一位員工,也給予優於法令的資遣費!
被資遣員工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也以勞基法11-5開立!
目前該名員工要求公司幫他寫推薦函,以利後續找工作!
但老闆覺得他是因不適任而資遣,不適合寫推薦函。
我想請問的是如果用以前的年度評鑑表(不是今年度),只列出該名員工的優點並附上公
司名稱,這樣會對公司有不好的影響嗎?
因為有資遣通報,很擔心這樣會不會被說既然有優點為何不勝任...
謝謝各位前輩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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