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用孕婦身份擺爛的同事 - 人資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02-01T14:36
at 2012-02-01T14:3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arksaber (陳水扁你無恥 不要臉)》之銘言:
: 這是朋友在職場上遇到的事,主述者是主管,所以觀點可能偏頗,請見諒
: 事情是這樣的
: 同事a在公司裡原本就是個不算認真的人
: 加上該部門不用打卡,所以遲到早退是常見的事
: 但在老闆交付的事能完成的前提下,多半不會有人說話(不過也種下日後難處理的遠因)
: a小姐去年結婚後就對外宣稱她準備懷孕
: 接著就是一段長達8,9個月的擺爛期
: 工作完全沒有進度
: 事實上她是去年後半年才懷孕的,前半年擺爛的理由是"準備懷孕"
: 懷孕後理所當然的不做事
先就這裡來看,擺爛到履勸不聽的階段時
且也依勞基51(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因生理上的變化,得依勞基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改調較為輕易
的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該懷孕的女性員工。
再來看是否以勞基11第一項第六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事業單位或員工如確有勞基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所訂之情事,雇主自得依法終止勞動契
約,不得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訂就業歧視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員工懷孕為由,
逕行資遣或解雇懷孕的女性員工。
: 到了過完年,直接用簡訊通知她的主管,她打算提前剖腹
: 但為了前置作業,她要把所有產前的假全部請完,加一加將近一個月
: 也就是說加上產假,她至少要消失三個月
目前要請產假時就依
勞基法第13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要人員依勞基11,12終止就不容易。
另外規定的產假為8週,56天。
依台勞動三 字第 01425 號 函 產假之計算無庸扣除假日
那產前的假是指??特休嗎??
如果是的話,請看勞基細則24第一項第二款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目前先請分娩產假,之後的假雙方協商。
: 同時她也宣告了生完後她要請育嬰假兩年
育嬰留停這也是沒有辦法的
雇主先要依性工法16來看勞工是否符合
再來看性工法22(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這裡有寫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16條。請員工提出配偶在職証明。
當然如果配偶是自營業那可能就要在討論了。
接著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和員工簽定書面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之類的
應載事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
且可依載明
同辦法第七條
(禁止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和同辦法第八條
(雇主應與受者聯繫)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
之教育訓練訊息。
: 到這裡她的主管完全崩潰了
: 第一個是她請育嬰假期間的人力填補,公司至今沒有回覆
: 再來是她長達三個月的產假
: 當然還要算上先前擺爛的8個月
: 一個部屬前前後後要佔缺不做事長達三年
: 任何人都會瘋掉吧
: 但現在她有孕婦身份,辭退她無異捅個馬蜂窩
: 請問這種情形,完全沒有辦法可以處置她嗎?
到目前處置上不容易,要舉證就是個問題
只不過有些不是勞工提出雇主就一定買單的
建議先和人員說產假請完要在續其他的假再來協商
育嬰留停來審視一下是否有資格,及申請書上是否要規劃一下
抱歉以上是初學一點意見。如有其他先進可指教,謝謝
: 放著不理,少個人力不說,同部門其它同事也都看在眼裡,對士氣影響很大
: 主管被貼個軟杮子的標籤對自己的未來更是不妙
: 請各位給我一點意見,謝謝
--
: 這是朋友在職場上遇到的事,主述者是主管,所以觀點可能偏頗,請見諒
: 事情是這樣的
: 同事a在公司裡原本就是個不算認真的人
: 加上該部門不用打卡,所以遲到早退是常見的事
: 但在老闆交付的事能完成的前提下,多半不會有人說話(不過也種下日後難處理的遠因)
: a小姐去年結婚後就對外宣稱她準備懷孕
: 接著就是一段長達8,9個月的擺爛期
: 工作完全沒有進度
: 事實上她是去年後半年才懷孕的,前半年擺爛的理由是"準備懷孕"
: 懷孕後理所當然的不做事
先就這裡來看,擺爛到履勸不聽的階段時
且也依勞基51(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因生理上的變化,得依勞基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改調較為輕易
的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該懷孕的女性員工。
再來看是否以勞基11第一項第六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事業單位或員工如確有勞基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所訂之情事,雇主自得依法終止勞動契
約,不得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訂就業歧視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員工懷孕為由,
逕行資遣或解雇懷孕的女性員工。
: 到了過完年,直接用簡訊通知她的主管,她打算提前剖腹
: 但為了前置作業,她要把所有產前的假全部請完,加一加將近一個月
: 也就是說加上產假,她至少要消失三個月
目前要請產假時就依
勞基法第13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要人員依勞基11,12終止就不容易。
另外規定的產假為8週,56天。
依台勞動三 字第 01425 號 函 產假之計算無庸扣除假日
那產前的假是指??特休嗎??
如果是的話,請看勞基細則24第一項第二款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目前先請分娩產假,之後的假雙方協商。
: 同時她也宣告了生完後她要請育嬰假兩年
育嬰留停這也是沒有辦法的
雇主先要依性工法16來看勞工是否符合
再來看性工法22(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這裡有寫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16條。請員工提出配偶在職証明。
當然如果配偶是自營業那可能就要在討論了。
接著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和員工簽定書面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之類的
應載事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
且可依載明
同辦法第七條
(禁止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和同辦法第八條
(雇主應與受者聯繫)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
之教育訓練訊息。
: 到這裡她的主管完全崩潰了
: 第一個是她請育嬰假期間的人力填補,公司至今沒有回覆
: 再來是她長達三個月的產假
: 當然還要算上先前擺爛的8個月
: 一個部屬前前後後要佔缺不做事長達三年
: 任何人都會瘋掉吧
: 但現在她有孕婦身份,辭退她無異捅個馬蜂窩
: 請問這種情形,完全沒有辦法可以處置她嗎?
到目前處置上不容易,要舉證就是個問題
只不過有些不是勞工提出雇主就一定買單的
建議先和人員說產假請完要在續其他的假再來協商
育嬰留停來審視一下是否有資格,及申請書上是否要規劃一下
抱歉以上是初學一點意見。如有其他先進可指教,謝謝
: 放著不理,少個人力不說,同部門其它同事也都看在眼裡,對士氣影響很大
: 主管被貼個軟杮子的標籤對自己的未來更是不妙
: 請各位給我一點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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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2-02-04T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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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2-02-06T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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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2-11T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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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2-14T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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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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