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自請退休 贈P幣 1000(含稅) 謝謝! - 離職
By Annie
at 2009-04-20T18:44
at 2009-04-20T18:4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ichiyo6952 (米琪優小公主)》之銘言:
: ※ 引述《tim2795 (楓糖家)》之銘言:
: : 請問版上的諸位HR
: : 勞保從民國86年12.1起投保
: : 勞保投保薪資 43900
: : 每月提撥 96600*6%=5796
: : 被投保人出生年月日 1958.10.28
: : 現年已滿50歲
: : 是否可以申請退休呢?
: : 若申請退休的話,退休金是一次領完還是月領? 金額大約多少?
: : 跪求解答
: : 有勞了 謝謝!!!!
: 藉這個文,我把法條po一下好了,
: 勞動基準法(俗稱舊制)
: 第53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第57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勞工退休金條例(俗稱新制)
: 第1 條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 定。
: 第24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
: 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
: 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勞工保險條例(老年給付)
: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
: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 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
: 歲退職者。
: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
: 歲退職者。
: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
: 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
: 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 簡單的說,
: 勞工保險條例是在補足勞動基準法年資無法延續的漏洞,
不是這樣..........
: 如果你選擇新制的話,勞工保險條例就不用理他囉(不確定,請知道的人補正)
: 所以…
不是這樣..........
: 如果你選舊制,年資無中斷-->請看勞基法
是對的...
: 舊制,年資有中斷-->請加看勞工保險條例
不是這樣....
: 新制,無論有無中斷->請看勞工退休金條例)
對一半....
勞工退休金
舊制------勞動基準法(94年6月30日前)
新制------勞工保險條例(94年7月1日後)
假設93年到職的人他可以選擇 舊制或新制
94年7月1日後 全部都是新制
另外您提到的
勞工保險條例
是跟老年給付有關
新舊制就是一次領老年年金 跟 老年年金的分別
這樣還有問題嗎?
: 小妹才殊學淺,如有錯誤,煩請各位大大指正唷!
※ 編輯: aqwertyu 來自: 203.73.46.112 (04/20 19:05)
※ 編輯: aqwertyu 來自: 203.73.46.112 (04/20 19:06)
: ※ 引述《tim2795 (楓糖家)》之銘言:
: : 請問版上的諸位HR
: : 勞保從民國86年12.1起投保
: : 勞保投保薪資 43900
: : 每月提撥 96600*6%=5796
: : 被投保人出生年月日 1958.10.28
: : 現年已滿50歲
: : 是否可以申請退休呢?
: : 若申請退休的話,退休金是一次領完還是月領? 金額大約多少?
: : 跪求解答
: : 有勞了 謝謝!!!!
: 藉這個文,我把法條po一下好了,
: 勞動基準法(俗稱舊制)
: 第53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第57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勞工退休金條例(俗稱新制)
: 第1 條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 定。
: 第24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
: 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
: 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勞工保險條例(老年給付)
: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
: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 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
: 歲退職者。
: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
: 歲退職者。
: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
: 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
: 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 簡單的說,
: 勞工保險條例是在補足勞動基準法年資無法延續的漏洞,
不是這樣..........
: 如果你選擇新制的話,勞工保險條例就不用理他囉(不確定,請知道的人補正)
: 所以…
不是這樣..........
: 如果你選舊制,年資無中斷-->請看勞基法
是對的...
: 舊制,年資有中斷-->請加看勞工保險條例
不是這樣....
: 新制,無論有無中斷->請看勞工退休金條例)
對一半....
勞工退休金
舊制------勞動基準法(94年6月30日前)
新制------勞工保險條例(94年7月1日後)
假設93年到職的人他可以選擇 舊制或新制
94年7月1日後 全部都是新制
另外您提到的
勞工保險條例
是跟老年給付有關
新舊制就是一次領老年年金 跟 老年年金的分別
這樣還有問題嗎?
: 小妹才殊學淺,如有錯誤,煩請各位大大指正唷!
※ 編輯: aqwertyu 來自: 203.73.46.112 (04/20 19:05)
※ 編輯: aqwertyu 來自: 203.73.46.112 (04/20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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