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t731984 (吃到老 玩到老)》之銘言:
: 不如換一報看看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30/78/2loi1.html
: 依哪一條可以"私下單獨"了
: 警方也沒禁止嫌疑人請辯護人
: 也沒禁止律師的在場權
: 這樣是侵害了嫌疑人甚麼權利了?
: 真有不法媒體會放過警察嗎~
: 因為之前有處理過妨礙家庭的案子
: 偵信社請來的律師也是這樣子亂
: 硬是要求要與嫌疑人單獨私下會談
: (明明是告訴人這一方的律師....)
: 大概是要跟嫌疑人談價錢吧= =+
: 當然是被警察拒絕了
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
向來只有聽過律師在警局處處受刁難的
年輕律師尤其更是如此
"警方原本婉轉向律師表示案件即將送往地檢署,可依法向檢察官請求行使接見權"
我不相信如果警方是"婉轉"的態度會讓一個律師那麼發火
還有 律師的"接見權"甚麼時候需要向檢察官請求了?
法律都明白規定成這個樣子
卻還是有人敢有恃無恐違背法令而行
甚至還找來媒體寫這種對律師充滿敵意 立場偏頗的報導
真是令人痛心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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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如換一報看看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30/78/2loi1.html
: 依哪一條可以"私下單獨"了
: 警方也沒禁止嫌疑人請辯護人
: 也沒禁止律師的在場權
: 這樣是侵害了嫌疑人甚麼權利了?
: 真有不法媒體會放過警察嗎~
: 因為之前有處理過妨礙家庭的案子
: 偵信社請來的律師也是這樣子亂
: 硬是要求要與嫌疑人單獨私下會談
: (明明是告訴人這一方的律師....)
: 大概是要跟嫌疑人談價錢吧= =+
: 當然是被警察拒絕了
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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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來只有聽過律師在警局處處受刁難的
年輕律師尤其更是如此
"警方原本婉轉向律師表示案件即將送往地檢署,可依法向檢察官請求行使接見權"
我不相信如果警方是"婉轉"的態度會讓一個律師那麼發火
還有 律師的"接見權"甚麼時候需要向檢察官請求了?
法律都明白規定成這個樣子
卻還是有人敢有恃無恐違背法令而行
甚至還找來媒體寫這種對律師充滿敵意 立場偏頗的報導
真是令人痛心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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