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的不平等條約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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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也有競業條款 可以參考一下:

離職後 可拿六個月薪俸

但在次六個月內 不可至競爭對手之公司上班

- 何為競爭對手 未明確定義

好比ㄅ公司有甲部門為本公司此部門之對手 但本人至其乙部門上班

或是有ㄆ公司 與本公司另一部門為競和關係 而本人至ㄆ公司上班


是否有競業之嫌 無從論斷

都給了離職金 自己要小心點

基本上是警告意義大於法律層次

不過若沒離職金

那抱歉 此條約不對等 無效
※ 引述《jeason1002 (我最愛yaya)》之銘言:
: 最近小弟剛離職,在原公司其間有簽一式兩份競業禁止合約,
: 內容有一條是:本人於競業禁止期間內,於其新任職公司到職一個月內,負有告知原公

: 我目前已找到新公司,但本人不願意讓舊東家知道我在哪,請問真的有需要回函給舊東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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