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公司是賣汽車零件的:
辦公室在台灣,工廠在大陸,
最近公司決定對工廠付款方式採信用狀,
因此在給委內瑞拉客戶的提單上Consignee部份是:
To Order of XXXXXX (TAIWAN) Bank LTD
寄掃描檔給客戶後大為光火!
原因有三:
1. 客戶說他們是付錢給大陸,不是給台灣(實際上確實匯給大陸)
2. 委內瑞拉政府不准匯錢給台灣
3. 如果提單上秀出任何台灣的字眼,政府會特別查驗貨物
想請問有跟委內瑞拉客戶作過生意的前輩:
1. 客戶說的確實是委內瑞拉真實的情況嗎?
2. 如果真如客戶所說,是不是台灣辦公室就要放棄用信用狀付款給大陸工廠的方式?
看來瞭解各國經貿環境也是必修學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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