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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公司可以扣錢嗎?停班停課辦法只管機關學校,勞工沒去上班不得記曠工、扣全勤;要你上班就要給通勤協助

faqs.tw 編輯整理#請假#福利#薪水#加班
目錄
  1. 停班停課辦法管的是誰
  2. 勞動部要點:不得做的事與「宜」做的事
  3. 對照站上的說法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 2019 年有位剛進銀行的新人問颱風假會給薪嗎,回覆有人說會、有人說實習生不會;2016 年有人看了台塑的規定,問颱風天是不是還要上班,底下多半在講考績會不會被打。mall 站 2012 年也有家樂福收銀員問停班停課那天上班有沒有加錢,回覆從「double」到「不給不違法」都有。這些說法有對有錯,關鍵在兩份文件:一份管機關學校,一份是勞動部給企業的要點。

停班停課辦法管的是誰

規定 內容 作業辦法
適用對象 政府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 第 2 條
民間企業 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由勞資雙方協商 第 18 條
誰宣布 直轄市長、縣(市)長,可授權區、鄉鎮市長 第 9 條
颱風的基準 暴風半徑 4 小時內可能經過、平均風力 7 級以上或陣風 10 級以上,或雨量達附表基準 第 4 條
全日停班什麼時候公布 前一日晚間 7 時至 10 時前發布,11 時前播報;當天凌晨風雨增強的,上午 4 時 30 分前發布 第 10 條
下午停班 當日上午 10 時 30 分前發布 第 10 條

所以 2012 年那則回覆說「停班停課是給公務人員看的」,以作業辦法的適用範圍來說是對的。企業要不要放、怎麼算薪水,看的是勞動部的要點和公司自己的規定。

勞動部要點:不得做的事與「宜」做的事

要點第 3 點要求企業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裡約定天災時的出勤與工資;沒有約定的,參照要點辦理。要點裡的用字有「不得」「應」「宜」三種,強度不一樣:

用字 內容
不得 符合第 6 點情形未出勤,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不得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第 6 點)
不得 不得強迫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第 6 點)
應 仍要求出勤的,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通勤協助(第 6-1 點)
應 原通勤方式有困難而須搭計程車的,應支付相關費用(第 6-1 點)
應 工作場所有危險之虞時,立即採取保障勞工安全的必要措施(第 5 點)
應 需要特定勞工在天災時出勤,要事前約定;有工會經工會同意,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第 4 點)
宜 未出勤的,不扣發工資(第 7 點)
宜 應要求出勤的,當日工資照給之外加給工資(第 7 點)

第 6 點適用的三種情形:

情形 要點
工作所在地宣布停班,勞工因而未出勤 第 6 點第 1 款
工作地沒宣布,但確實因颱風、洪水、地震阻塞交通,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 第 6 點第 2 款
工作地沒宣布,但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宣布停班,因而未出勤 第 6 點第 3 款

要點本身沒有罰則,第 9 點寫的是:未參照要點辦理而違反勞動法令的,依各該法令處罰。例如沒出勤被當成曠工而依勞基法第 12 條解僱,就要看解僱是否合法。要點第 6 點寫的是「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這是作業辦法的舊名稱,現行名稱是「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對照站上的說法

網友說法 依要點
「規定只有『宜』給薪,不給不違法」 工資部分是「宜」,條文沒有寫成強制;但扣全勤、記曠工、強迫請事假屬「不得」
「兼職時薪雙倍」 要點沒有規定加給倍數,第 7 點只說「宜加給」;公司若有約定,依約定
「實習一個禮拜就不會給」 要點沒有依年資區分,適用的是勞工;實習生是否屬勞工依個案而定
「颱風天沒來上班會被打考績」 第 6 點:不得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考績是否屬不利處分依個案認定

不適用的情況

  • 公務員與學校教職員:依作業辦法第 12 條以「停班(課)登記」處理,不是本文說的要點
  • 公司早已約定天災時要出勤的職務:要點第 4 點允許事前約定(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例如醫院、公用事業、交通業,但仍要提供通勤協助與安全措施
  • 颱風剛好落在例假、休息日或特休:屬於原本的休假,和停班停課沒有關係,特休的計算見本站的特休天數怎麼算
  • 颱風過後公司停工、停電:是雇主因故停工的工資問題,要點沒有直接處理,本文不下結論
  • 派遣與承攬人員:誰負擔通勤協助、工資,依各自契約與實際雇主認定

實際該怎麼做

  1. 颱風季前翻一下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看有沒有寫天災假的工資與出勤方式
  2. 前一晚 10 點前留意工作地、居住地與通勤路線上各縣市的停班公告,三者任一宣布都在第 6 點範圍內
  3. 沒宣布停班、但路斷或淹水去不了,拍照留下交通受阻的紀錄,並盡快通知主管
  4. 被要求出勤的,先確認公司提供的交通方式;需要搭計程車就保留收據向公司請款
  5. 被記曠工、扣全勤或以颱風缺勤為由解僱,向工作地的縣市勞工局申訴

常見問題

縣市長宣布停班停課,私人公司一定要放假嗎?

不一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2 條的適用對象是政府各級機關和公私立學校,第 18 條規定民間企業停止上班,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由勞資雙方協商。勞動部的出勤管理要點第 3 點要求企業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沒約定的參照要點辦理。

停班停課那天沒去上班,公司可以扣薪水嗎?

要點第 7 點寫的是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屬於建議,條文沒有寫成「不得」。但第 6 點明定:工作地、居住地或通勤必經地區經首長宣布停班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不得強迫用事假處理、強迫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

颱風天被叫去上班,薪水要加倍嗎?

要點第 7 點:應雇主要求出勤的,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宜」加給工資,沒有規定加給的倍數。第 6-1 點則是「應」:雇主要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等通勤協助;原本的通勤方式有困難、需要搭計程車的,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沒宣布停班,但路斷了到不了公司怎麼辦?

要點第 6 點第 2 款:工作地沒有宣布停班,但勞工確實因颱風、洪水、地震阻塞交通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同樣不得視為曠工或遲到、不得扣全勤獎金。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解僱條件,以這種情況來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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