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 0.021-28/原文字_筆譯_英繁_ERP_150 … - 翻譯
By Hedda
at 2008-11-11T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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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howingyu (irice67)》之銘言:
: 板主大大:
: 我不申訴啦,反正目前我應該沒有其他的專案,要找台灣譯者接啦。
不,依閣下所寫內容,確實是在申訴。事實上,如果閣下不主張這篇是申訴,那麼閣下
將因觸犯「在申訴期間不得發表與申訴無關文章」之規定而遭到處罰。
: 這兩個禮拜裡,能不能再發文,我不介意。
: [本行依處分目的刪除]
: 您的「企業」徵才格式,定的很嚴。好像「一定要」公司老闆、職員,「才有辦法」在
: 這裡發文。如果是代人家招聘部 po 文,型式、格式不對,或是少了某些必填選項,就
: 無法 PO 出。
對於想認真在本板找譯者,而非有意欺瞞之業者,要符合前述要求這一點也不困難。事
實上,前述資料在本國皆為公開資訊,任何人只要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就可以查詢資訊
之真偽。如此要求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讓有意詐騙者心生畏懼,因為很容易就被看破。
: 就說說「統編」好了,我哪知道他們公司的統編,是多少?
不知道,就請不要貼在本板,就是這麼簡單。統一編號是用來確認一家公司是否存在最
基本的資訊。我不可能允許一家沒有辦法提供官方確認管道的公司在本板徵人。
所以,如果閣下有意為該公司找人,請閣下詢問該公司員工該公司的統一編號。並請閣
下注意,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登記字號(或其他有類似功能的營利事業身分代號)在任
何國家都是公開資訊,如果該公司是正派經營的公司,沒有任何理由隱瞞。
: 「負責人」? 您是說他們全球總裁,還是上海分部的負責人?
以該公司總公司所在國家之營利事業登記名冊上之負責人為準。
: 「電話」?我當初應徵時,也是先寄應徵函過去,人家 HR「初步認可」我之後,「回函時
: 再給」我其公司電話,方便聯繫。
: 對方在公司的電話,我有,但對方「沒說可」公布,我「絕對不敢」隨便 po 在網路上,
: 老實說。這是職場基本倫理、守則,我不敢犯。
: 對方請我幫忙找人時,就是只說「可以公布」其公司 Email 與對方稱呼,所以我「只敢公
: 布」這些資料。
在本板提供相關資訊以供查考,是在本板發企業徵才文的「倫理」、「守則」,也請閣
下尊重。尤其,閣下此次代人張貼之企業徵才文係徵求至境外工作之人,徵才之企業亦
非在我國設有據點之公司行號,基於保護板友之立場,本就應嚴格把關。
另外,本人必須在此再次重申,如果閣下有意為該公司在本板徵才,請閣下依據本板之
要求,詢問對方相關資訊,並在取得對方同意之情況下提供完整資訊。倘若無法提供完
整資訊供人查考,便請勿張貼文章。若該公司確實有誠意在我國徵求譯者,請該公司提
供這些資訊以表尋人的「誠意」及自己身分之正當性,本人以為並非過分之要求。
: 我知道您也有您的難處,所以我也不好說什麼。
: 只是坦承地跟您說:依照貴版「企業模式」發文標準,許多工作機會,都無法 po 出了。
本板歡迎有徵求本板譯者之誠意,願意提供可查證資料之正派企業到此徵求譯者。至於
無從確認其是否存在、經營是否正派、或未能表現徵才誠意者,基於保護本板板友之立
場,本人在此嚴詞拒絕此類業者進入本板。
對於企業徵才,本人對任何徵求者皆採「寧可錯殺一百,絕不放過一個」的態度。本人
寧願被人罵擋人財路,也不願推人入火坑,此點請閣下謹記。
最後,由於閣下再次在文章中偷渡徵才資訊,故閣下所發原文及本篇引言中疑似偷渡徵
才資訊部分,請恕本人依板主權限逕予刪除。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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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主大大:
: 我不申訴啦,反正目前我應該沒有其他的專案,要找台灣譯者接啦。
不,依閣下所寫內容,確實是在申訴。事實上,如果閣下不主張這篇是申訴,那麼閣下
將因觸犯「在申訴期間不得發表與申訴無關文章」之規定而遭到處罰。
: 這兩個禮拜裡,能不能再發文,我不介意。
: [本行依處分目的刪除]
: 您的「企業」徵才格式,定的很嚴。好像「一定要」公司老闆、職員,「才有辦法」在
: 這裡發文。如果是代人家招聘部 po 文,型式、格式不對,或是少了某些必填選項,就
: 無法 PO 出。
對於想認真在本板找譯者,而非有意欺瞞之業者,要符合前述要求這一點也不困難。事
實上,前述資料在本國皆為公開資訊,任何人只要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就可以查詢資訊
之真偽。如此要求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讓有意詐騙者心生畏懼,因為很容易就被看破。
: 就說說「統編」好了,我哪知道他們公司的統編,是多少?
不知道,就請不要貼在本板,就是這麼簡單。統一編號是用來確認一家公司是否存在最
基本的資訊。我不可能允許一家沒有辦法提供官方確認管道的公司在本板徵人。
所以,如果閣下有意為該公司找人,請閣下詢問該公司員工該公司的統一編號。並請閣
下注意,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登記字號(或其他有類似功能的營利事業身分代號)在任
何國家都是公開資訊,如果該公司是正派經營的公司,沒有任何理由隱瞞。
: 「負責人」? 您是說他們全球總裁,還是上海分部的負責人?
以該公司總公司所在國家之營利事業登記名冊上之負責人為準。
: 「電話」?我當初應徵時,也是先寄應徵函過去,人家 HR「初步認可」我之後,「回函時
: 再給」我其公司電話,方便聯繫。
: 對方在公司的電話,我有,但對方「沒說可」公布,我「絕對不敢」隨便 po 在網路上,
: 老實說。這是職場基本倫理、守則,我不敢犯。
: 對方請我幫忙找人時,就是只說「可以公布」其公司 Email 與對方稱呼,所以我「只敢公
: 布」這些資料。
在本板提供相關資訊以供查考,是在本板發企業徵才文的「倫理」、「守則」,也請閣
下尊重。尤其,閣下此次代人張貼之企業徵才文係徵求至境外工作之人,徵才之企業亦
非在我國設有據點之公司行號,基於保護板友之立場,本就應嚴格把關。
另外,本人必須在此再次重申,如果閣下有意為該公司在本板徵才,請閣下依據本板之
要求,詢問對方相關資訊,並在取得對方同意之情況下提供完整資訊。倘若無法提供完
整資訊供人查考,便請勿張貼文章。若該公司確實有誠意在我國徵求譯者,請該公司提
供這些資訊以表尋人的「誠意」及自己身分之正當性,本人以為並非過分之要求。
: 我知道您也有您的難處,所以我也不好說什麼。
: 只是坦承地跟您說:依照貴版「企業模式」發文標準,許多工作機會,都無法 po 出了。
本板歡迎有徵求本板譯者之誠意,願意提供可查證資料之正派企業到此徵求譯者。至於
無從確認其是否存在、經營是否正派、或未能表現徵才誠意者,基於保護本板板友之立
場,本人在此嚴詞拒絕此類業者進入本板。
對於企業徵才,本人對任何徵求者皆採「寧可錯殺一百,絕不放過一個」的態度。本人
寧願被人罵擋人財路,也不願推人入火坑,此點請閣下謹記。
最後,由於閣下再次在文章中偷渡徵才資訊,故閣下所發原文及本篇引言中疑似偷渡徵
才資訊部分,請恕本人依板主權限逕予刪除。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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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08-11-12T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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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11-14T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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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11-18T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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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11-21T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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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11-25T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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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11-28T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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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11-29T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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