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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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查詢了一些法規跟詢問勞工局後,
不同的志工給的答案也因人而異,詢問過後還是蠻混亂的。
網路上的資訊比較多為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的資訊較少。
想問問看有無類似經驗的人可以提供意見。
以下是我的狀況,如果有理解錯誤的地方煩請告知,謝謝。


從今年4月底接到人力派遣公司的聯絡後,
簽訂了一份派遣人員合約書。

合約中只有寫出起訖日期並未寫出結束日。
將此份合約拿到勞工局詢問的結果,合約確實屬於不定期契約。

雖然合約已在8/31結束,(沒有簽下自願離職等文件)
向人力派遣公司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
人力派遣公司卻以契約期滿不續約為由,無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有找到以下的法規,
定期契約約期滿終止。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必須要有法定事由。

不定期契約的法定事由可以為契約期滿不續約嗎?
不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應屬雇主終止合約嗎?
那我是否可以要求人力派遣公司給予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呢?
若人力派遣公司堅持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只能到勞工局申訴了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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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7-09-24
人力派遣公司屬於仲介性質,妳去勞保局申訴也沒效力。
先看清楚合約上的公司是那間,應該不會是派遣公司。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7-09-24
既然不定期,就沒有期限跟期滿
Xanthe avatarXanthe2017-09-27
因屬屬不定期契約,人力派遣公司要給予資遣費與非自願離
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