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週末開會深切檢討曹小妹ꠠ… - 社工
By Hedwig
at 2010-04-25T02:02
at 2010-04-25T02:0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yack (混帳報告...)》之銘言:
: 報,如有緊急狀況請立即撥打110報案。責任通報人員(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
: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兒少保護等
: 事件時,務必要在24小時內依規定程序通報該管窗口,由相關專責人員提供專業服務。
這一段話還有需要講? 重點還是在責任通報制的罰則落實及認定啊~
: 二、 目前地方政府通報窗口多元而未能統一訊息,未來將責成地方政府對於兒少保護及
: 家暴等事件,應簡化受理窗口,並由專人接聽處理,即使遇有午休或假日也應派人輪班處
: 理。
113不就是窗口? 現在沒有113的規定? 只是地方政府有沒有落實罷了
專人接聽 ---> 替代役男很好用
: 三、 社工人員扮演著整體兒少保護事件的樞紐位置。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案件後,社工必
: 須儘快分判案件類型。若屬於兒少保護案件,社工人員依規定必須在受理通報後24小時內
^^^^^^^^^^^^^^^^^^^^^^^^^^^^^^^^^^^^^^^^^^^^^^^^^^^^^^^^^^^^^^^^^^^^^^^^^^
: 看到小孩;若屬於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則必須在通報10天內進行訪視。
^^^^^^^^^^^^^^^^^^^^^^^^^^^^^^^^^^^^^^^^^^^^^^^^^^^^^^^^^^^^^^^^
這一點很重要
一方面強調案件分類分級的重要性 (但有沒有明確可行的評估指標供第一線使用?)
另方面將訪視時間具體化為24小時與10天之成文規定
但這背後的邏輯還是回歸到最原始的問題-->人力充足嗎?資源足夠嗎?支援系統健全嗎?
當這些都還是不足時 不論是要求質或量 皆難顧及呀
: 四、 社工受理通報後,本諸社工專業進行相關評估,並且可以要求警察、村里長、醫事
^^^^^^^^^^^^^^^^^^^^^^^^
: 人員提供相關協助,對有自殺傾向者要立即通報自殺防治系統。
^^^^^^^^^^^^^^^^^^^^^^^^^^^^^^^^^^^^^^^^^^^^^^^^^^^^^
希望能儘速修法 將這段話納入兒少福利法及家暴法
並加入"警察、村里長...對社工為避免個案生命遭受威脅之請求協助..不得拒絕"
否則跟現在有什麼兩樣? 社工其實早就都知道能去"請求"這些人幫忙(此案不也是嗎?)
只是"請求"有沒有受到重視的差別而已
: 五、 部份個案住居所會有流動現象,為避免個案流失,管轄機關以居住地主管機關主責
^^^^^^^^^^^
: 辦理,並負責個案所有處遇及相關網絡協調連繫工作。
^^^^^^^^^^^^^^^^^^^^^^^^^^^^^^^^^^^^^^^^^^
這段話有邏輯及實務施行上的問題 ><
是指"最初居住地"還是"搬遷後的居住地"? 還是每搬遷一次 就個案移轉一次?
如果個案無預警搬家 是否要通報為優先失蹤協尋人口?
若真有危機 是否可藉由手機通聯記錄定位找到當事人?
: 六、 社工處理兒少保護事件,為避免兒少生命遭受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可馬
: 上連繫當地警察及村里長等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介入。如果民眾因行政機關強制
: 介入,致財產遭受損失時,可請求政府補償,相關補償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地方政府會不會又以經費不足為由 請社工們"省著點用" XD
這裡其實還是牽涉到三個系統(社政,警政,民政 甚至還有衛政)的整合
及由誰主導的問題
也回應到第四點的問題 若沒有正式將社工主導權(或應由誰主導)納入法制化
恐怕仍會發生權責難分的情形
-------------------------------------------------
看到新聞內容忍不住就回了 沒什麼邏輯 請大家見諒
也許真正的會議內容應有更詳盡的討論
畢竟新聞的斷章取義報導 往往會讓人不知所措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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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如有緊急狀況請立即撥打110報案。責任通報人員(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
: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兒少保護等
: 事件時,務必要在24小時內依規定程序通報該管窗口,由相關專責人員提供專業服務。
這一段話還有需要講? 重點還是在責任通報制的罰則落實及認定啊~
: 二、 目前地方政府通報窗口多元而未能統一訊息,未來將責成地方政府對於兒少保護及
: 家暴等事件,應簡化受理窗口,並由專人接聽處理,即使遇有午休或假日也應派人輪班處
: 理。
113不就是窗口? 現在沒有113的規定? 只是地方政府有沒有落實罷了
專人接聽 ---> 替代役男很好用
: 三、 社工人員扮演著整體兒少保護事件的樞紐位置。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案件後,社工必
: 須儘快分判案件類型。若屬於兒少保護案件,社工人員依規定必須在受理通報後24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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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小孩;若屬於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則必須在通報10天內進行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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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很重要
一方面強調案件分類分級的重要性 (但有沒有明確可行的評估指標供第一線使用?)
另方面將訪視時間具體化為24小時與10天之成文規定
但這背後的邏輯還是回歸到最原始的問題-->人力充足嗎?資源足夠嗎?支援系統健全嗎?
當這些都還是不足時 不論是要求質或量 皆難顧及呀
: 四、 社工受理通報後,本諸社工專業進行相關評估,並且可以要求警察、村里長、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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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提供相關協助,對有自殺傾向者要立即通報自殺防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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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儘速修法 將這段話納入兒少福利法及家暴法
並加入"警察、村里長...對社工為避免個案生命遭受威脅之請求協助..不得拒絕"
否則跟現在有什麼兩樣? 社工其實早就都知道能去"請求"這些人幫忙(此案不也是嗎?)
只是"請求"有沒有受到重視的差別而已
: 五、 部份個案住居所會有流動現象,為避免個案流失,管轄機關以居住地主管機關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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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並負責個案所有處遇及相關網絡協調連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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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有邏輯及實務施行上的問題 ><
是指"最初居住地"還是"搬遷後的居住地"? 還是每搬遷一次 就個案移轉一次?
如果個案無預警搬家 是否要通報為優先失蹤協尋人口?
若真有危機 是否可藉由手機通聯記錄定位找到當事人?
: 六、 社工處理兒少保護事件,為避免兒少生命遭受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可馬
: 上連繫當地警察及村里長等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介入。如果民眾因行政機關強制
: 介入,致財產遭受損失時,可請求政府補償,相關補償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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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會不會又以經費不足為由 請社工們"省著點用" XD
這裡其實還是牽涉到三個系統(社政,警政,民政 甚至還有衛政)的整合
及由誰主導的問題
也回應到第四點的問題 若沒有正式將社工主導權(或應由誰主導)納入法制化
恐怕仍會發生權責難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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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內容忍不住就回了 沒什麼邏輯 請大家見諒
也許真正的會議內容應有更詳盡的討論
畢竟新聞的斷章取義報導 往往會讓人不知所措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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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Joe
at 2010-04-27T01:30
at 2010-04-27T01:30
By Susan
at 2010-04-29T12:54
at 2010-04-29T12:54
By Skylar Davis
at 2010-05-02T17:21
at 2010-05-02T17:21
By Regina
at 2010-05-06T06:57
at 2010-05-06T06:57
By Bennie
at 2010-05-06T15:16
at 2010-05-06T15:16
By Regina
at 2010-05-10T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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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0-05-12T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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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0-05-14T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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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0-05-18T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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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0-05-18T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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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0-05-21T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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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0-05-21T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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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0-05-22T06:16
at 2010-05-22T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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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貼 制度扼殺了生命,但絕不能扼殺改革制度的 …
By Caitlin
at 2010-04-25T01:08
at 2010-04-25T01:08
Re: 轉貼 制度扼殺了生命,但絕不能扼殺改革制度的 …
By Frederica
at 2010-04-25T00:55
at 2010-04-25T00:55
...現在三立又有專題...但...
By Elma
at 2010-04-25T00:31
at 2010-04-25T00:31
內政部週末開會深切檢討曹小妹事件,未來遇有類似긠
By Elma
at 2010-04-25T00:30
at 2010-04-25T00:30
Re: 轉貼 制度扼殺了生命,但絕不能扼殺改革制度的 …
By Daph Bay
at 2010-04-25T00:23
at 2010-04-25T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