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願意開具非志願離職證明的原因為何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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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的相關HR人員

一般公司以"不適任"此種主觀原因要求勞動人員離職
(不適任原因未加詳述,僅在下班前告知即要求走人)
事後勞工要求開具"非志願性離職證明文件"
資方卻以諮詢勞工局及律師過宣稱他們無法開立

想請教
為何資方不願意開立此證明文件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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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12-08-10
先修正:非"自"願離職證明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2-08-13
因為公司用勞基法11條第5款-不適任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話
員工就可以拿這張去跟公司要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Linda avatarLinda2012-08-15
然後公司還會被追查沒有做資遣通報而被記點或罰鍰
Lily avatarLily2012-08-19
所以違法資遣員工的公司根本不可能送你石頭來砸自己的腳
Ula avatarUla2012-08-21
但你朋友如果有"不小心"簽了離職申請書的話~就全盤皆輸了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2-08-24
謝謝M大解釋跟指正,不小心打錯字...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2-08-26
理由可能是將"不適任"導向勞基12,就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James avatarJames2012-08-28
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在就業保險法11後段,如無符合公司就不會
開立該證明書。
Susan avatarSusan2012-08-31
"不適任"模糊且有很多可能性,為自身權利可至勞工局詢問看
Daniel avatarDaniel2012-09-05
因為公司很可能會被罰
Hedda avatarHedda2012-09-08
資方稱無法開立應該是騙你的 請他當場打給勞工局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