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與全薪還是底薪計算呢?! - 人資
By Yuri
at 2010-05-20T19:43
at 2010-05-20T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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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過去發生和原po描述類似的判例,我相信會很有說服力XD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判決
不論勞工是否提出異議,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
以本薪作為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基準,顯然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
依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勞基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即低於勞基法之規定,即屬無效;
因而勞工得在工資請求權五年內,依勞基法所定基準主張權利,
向雇主要求追補加班費差額。
答案很清楚了......
※ 引述《sidbistd (風心)》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因公司是剛起步的公司,所以現在有關薪資的部分都剛開始在定義
: 目前比較爭議點的是在於
: 加班費是用底薪還是經常性給予的薪水(全薪)當基準呢?
: 因勞基法第二條裡
: 工資(A):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B)、薪金及按計時
: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被公司的阿人資阿姨說是文字遊戲
: 他是說若B當底薪,整句話就合理,所以工資就是底薪
: 加班費說的工資(A)~就是在說底薪
: 若B是全薪,那整句話都不合理
: 所以B只能當底薪,所以加班費條文裡的工資,就是以底薪計算
: 而不是經常性給予的薪水當計算
: 真的是如此嗎?
: 不管我找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的說明
: 他都說那是別人講的不算
: 條文講的才算
: 所以~到底是哪種才算數呢?
--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判決
不論勞工是否提出異議,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
以本薪作為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基準,顯然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
依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勞基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即低於勞基法之規定,即屬無效;
因而勞工得在工資請求權五年內,依勞基法所定基準主張權利,
向雇主要求追補加班費差額。
答案很清楚了......
※ 引述《sidbistd (風心)》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因公司是剛起步的公司,所以現在有關薪資的部分都剛開始在定義
: 目前比較爭議點的是在於
: 加班費是用底薪還是經常性給予的薪水(全薪)當基準呢?
: 因勞基法第二條裡
: 工資(A):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B)、薪金及按計時
: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被公司的阿人資阿姨說是文字遊戲
: 他是說若B當底薪,整句話就合理,所以工資就是底薪
: 加班費說的工資(A)~就是在說底薪
: 若B是全薪,那整句話都不合理
: 所以B只能當底薪,所以加班費條文裡的工資,就是以底薪計算
: 而不是經常性給予的薪水當計算
: 真的是如此嗎?
: 不管我找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的說明
: 他都說那是別人講的不算
: 條文講的才算
: 所以~到底是哪種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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