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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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想問說
公司如果是
9:00上班
12:00~13:00為休息
13:00~18:00繼續上班

這樣
總休息時數1小時
總工作時數8小時
總和時數來看是符合
持續工作四小時有三十分鐘休息

但是分批來看的話
後半的13:00~18:00
連續工作五小時
這樣會是算違法嗎?

請求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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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17-01-24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7-01-27
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所以基本上
不違法,只是勞工如果有疑慮雇主須提出解釋工作具連續性
或緊急性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7-01-28
中午事實上只能休30,貴公司把後面半小時移到中午去
Ina avatarIna2017-01-30
甚至延長工時是不是要先休30分鐘再從6:30算起也不是勞檢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7-02-03
重點。只要不超過四小時,當作加班完讓員工早點回家休息
是一樣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