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 - 人資Iris · 2017-01-2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想問說 公司如果是 9:00上班 12:00~13:00為休息 13:00~18:00繼續上班 這樣 總休息時數1小時 總工作時數8小時 總和時數來看是符合 持續工作四小時有三十分鐘休息 但是分批來看的話 後半的13:00~18:00 連續工作五小時 這樣會是算違法嗎? 請求解惑 謝謝。 -- 人資All CommentsJohn2017-01-24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Hamiltion2017-01-27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所以基本上不違法,只是勞工如果有疑慮雇主須提出解釋工作具連續性或緊急性Bethany2017-01-28中午事實上只能休30,貴公司把後面半小時移到中午去了Ina2017-01-30甚至延長工時是不是要先休30分鐘再從6:30算起也不是勞檢Blanche2017-02-03重點。只要不超過四小時,當作加班完讓員工早點回家休息是一樣的意思。Related Posts特休一事尋HRBP(all aspect) 饅頭特休放法新制特休回溯問題同時為兩家公司負責人 薪資及投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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