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背後的問題才是問題 - 考試
By Emma
at 2010-03-24T22:15
at 2010-03-24T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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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考試院、銓敘部這幾天的表現
就代表公務人員真的要改革了
明明就錯了 還死不承認 硬凹
盡放些模糊焦點的煙霧彈
死都不把丙等這個標準訂出來
刑法第271條叫殺人罪
最重可以處死刑
目前在台灣處死刑是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事情
當然也包括公務員了
公務員連死都可以接受了
為何就不能接受 丙等?
不要說3% 20% 甚至50%公務員應該也都可以接受
但是殺人罪成立的前提是
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
三者缺一不可
現在考績法連考績打丙等的構成要件都沒有
就要叫人去死
你能想像刑法271修成
「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對國家貢獻度最後3%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這個條文可以被接受
我就不反對新修正的考績法
那為何考試院堅持修考績法
看了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第十一點,我才知道
「十一、增訂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商其
他院,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調整後之比率以
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我的疑問是:
1.行政績效檢討什麼時候變成考試院的業務了?
2.為什麼是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
行政權的事務,為何要讓考試院摻一腳?
3.另外人事決定權應該是行政權的核心
強制定出丙等比率
行政院認為好的人
考試院說不行,而且還是要找出3%的人出來打屁股
這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
難道釋字613號立法院做過的傻事
考試院還要再在來一次
你 關中不甘寂寞
想當行政院長就直說
不要以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透過修法破壞憲政體制
把行政院當成考試院下的行政部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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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代表公務人員真的要改革了
明明就錯了 還死不承認 硬凹
盡放些模糊焦點的煙霧彈
死都不把丙等這個標準訂出來
刑法第271條叫殺人罪
最重可以處死刑
目前在台灣處死刑是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事情
當然也包括公務員了
公務員連死都可以接受了
為何就不能接受 丙等?
不要說3% 20% 甚至50%公務員應該也都可以接受
但是殺人罪成立的前提是
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
三者缺一不可
現在考績法連考績打丙等的構成要件都沒有
就要叫人去死
你能想像刑法271修成
「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對國家貢獻度最後3%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這個條文可以被接受
我就不反對新修正的考績法
那為何考試院堅持修考績法
看了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第十一點,我才知道
「十一、增訂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商其
他院,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調整後之比率以
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我的疑問是:
1.行政績效檢討什麼時候變成考試院的業務了?
2.為什麼是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
行政權的事務,為何要讓考試院摻一腳?
3.另外人事決定權應該是行政權的核心
強制定出丙等比率
行政院認為好的人
考試院說不行,而且還是要找出3%的人出來打屁股
這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
難道釋字613號立法院做過的傻事
考試院還要再在來一次
你 關中不甘寂寞
想當行政院長就直說
不要以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透過修法破壞憲政體制
把行政院當成考試院下的行政部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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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26T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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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31T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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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03T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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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07T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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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10T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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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13T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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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15T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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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20T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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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21T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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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22T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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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23T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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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26T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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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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