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的休息日加班費 - 加班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6-12-23T16:03
at 2016-12-23T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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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條文在下面,我朋友的公司表示提早生效。
然後因為是固定週六加半天(8-12)
所以告知12月薪資狀況如下(每個月18-18號)
本薪38509
伙食費2500
職務加給16000
輪班加給(常日津貼)500
---以上為底薪----
全勤獎金1500
配合加班獎金2000
績效獎金1950
------以上獎金 也就是加班費不計入--
平日加班6.5HR 基數(240元)x6.5x2
休息日加班-第一階-10hr 基數x10x0.33
休息日加班-第二階-10HR 基數x10x0.66
----
對我朋友來說,週六加班費是多出來的
但是計算方法跟他想的不同
公司說。 1.33跟1.66的「1」本來就有給薪水
我朋友說勞基法是說額外給
總務就一直跳針
想請問哪種算法合理?
相關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二、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五、例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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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因為是固定週六加半天(8-12)
所以告知12月薪資狀況如下(每個月18-18號)
本薪38509
伙食費2500
職務加給16000
輪班加給(常日津貼)500
---以上為底薪----
全勤獎金1500
配合加班獎金2000
績效獎金1950
------以上獎金 也就是加班費不計入--
平日加班6.5HR 基數(240元)x6.5x2
休息日加班-第一階-10hr 基數x10x0.33
休息日加班-第二階-10HR 基數x10x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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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朋友來說,週六加班費是多出來的
但是計算方法跟他想的不同
公司說。 1.33跟1.66的「1」本來就有給薪水
我朋友說勞基法是說額外給
總務就一直跳針
想請問哪種算法合理?
相關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二、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五、例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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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6-12-24T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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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16-12-27T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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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16-12-31T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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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1-03T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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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1-06T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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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1-12T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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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7-01-24T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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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7-01-28T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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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02T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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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7-02-06T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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