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篇判決,關係到公務員的未來 - 公職
By Agnes
at 2011-04-18T23:33
at 2011-04-18T23:3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之銘言:
: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上面幾位網友誤解了判決文.
: : 判決文的內容,簡單講大概就這幾點.
: : 1.3丙還沒立法,現在擔心沒有修法前的 3 丙會被拿來作為修法後的 fire 依據?
: : 不可能(法不溯既往).
: : 2.既然沒有法源依據,那機關對幾個人打幾百隻丙(包含上面給的考績原則說要
: : 今年度幾趴丙),都只是管理措施,不影響當事人身分變更的情況,
: : 所以當事人 "不可打行政訴訟".
: : (而被告在再申訴通知書寫說如有不服,當事人可以打行政訴訟,也是錯的...)
: : 心得:法院講的很清楚,要擔心3丙問題,等立法過了,丙等變成有行政處分的效力
: : 再說吧.
: 是這樣嗎?
: 我怎麼看不出來有所謂的
: 「3丙還沒立法,現在3 丙不可能會被拿來作為修法後的 fire 依據」?
: 如果你看的是判決四、(六),那是被告自己講的,
: 法院沒有說出意見,因為程序就幹掉了,哪管什麼溯及不溯及。
六、(三)中段
因此縱依考
績法修正草案規定,本件系爭考績乃第一次丙等,仍不能
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原告對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容有誤
會,是其前開主張更不足採。又從考績法修正草案與現行
考績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相互對比亦可知,現行考績丙等
確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不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而修
正草案中因考績第二次以上丙等,會有降級甚且資遣等影
響公務人員身分及重大權益事項,乃修正草案乃特別將之
列舉使具「行政處分」性質。因此依上開考績法修正草案
,更足反證現行考績丙等為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不得對
之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再說到法院唯一有講到考績法修正草案的部分,是在判決六、(三)
: 原判決六、(三)講的是屬於管理措施的加強論證,
: 原告爭執的是本件打丙等屬行政處分,然後以修正草案為依據,
從以前到現在,單純的考績甲乙丙等不得上法院打行政訴訟
而原告拿著一個未立法完成的草案,就認為現行考績法屬於行政處分??
這不就是法院點出來的一個原告誤解點?
: 法院認為不是,因為修正草案說第二次之後會有不利益,所以列為處分事項,
: 所以才會說:
: 「因此依上開考績法修正草案,更足反證現行考績丙等為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
: 這個判決法院講的一點都不清楚,
法院講的很簡單,現在的考績法草案,確實把丙等提升為行政處分
之一環,所以在草案中同樣才給予司法救濟程序.
也因此從這邊來看,現行考績法打丙等,只屬於管理措施.
: 就拿法院判斷的爭點簡化,
: 第一,
: 六、(一)是論斷,沒有理由,就只說考丙等:
: 「並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
: 性質上屬管理措施詳如上述本院法律見解」,
: 法院你馬卡幫幫忙,原告就是知道這點才花了一堆篇幅講程序有理由,
: 甩都不甩就說不影響你服公職,本院見解如此就把原告幹掉,
: 那特別權力關係哪有改變,以後也不用開一堆管道給大學生了,
: 照這樣子不影響你「當學生」的權利,留你幾次級都不要叫。
: (當然這是誇張一點說啦,只不過這樣的見解不足為訓)
: 第二,
: 六、(二)更妙了,
: 原告拿一個裁定主張考績法打丙等也可以行政爭訟,
: 法院說那個例子是人家一年(實際上是兩天)打五年考績,
: 所以判決才會說:
: 「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089號裁定意旨明示,考
: 績丙等確為管理措施,只有在打考績規定時明顯違反正常
: 法律程序等行政法基本原則嚴重情事(2 日內打五年考績
: ),行政法院方會就屬管理事項之系爭考績介入為實質審
: 查。」
: 這見解就有夠酷了,
: 簡單說就是「你有比2天打5年考績更誇張才來找我,不然免談」,
: 一邊說管理事項不介入,一邊說打考績違反正當程序很嚴重要介入,
: 結果原告提出一堆「很嚴重」的考績程序問題,
這點請別直接類推.
考績本來就是每年要打的.
: 法院根本沒做出論證准駁,就說「唉呀你沒有人家慘啦」,
: 所以不能提起行政爭訟。
: 更酷的是判決七、還說:
: 「末查本件被告為本件系爭考績時,漏計算原告嘉獎一次,且
: 考績由原主管考評之79分改列為69分核屬重大事由,亦未見
: 附任何理由」,
: (就是保訓會打考績的過程....)
不要誤解了考績流程.
真正決定考績分數是在考績會,而不是單位主管的初評分數.
初評打 79 分,你知我知天下知獨眼龍也知,給參考用的而已
而判決書裡面也點了幾點出來.原告的分數是[該單位最低的]
而原告明知嘉獎漏登了一隻,卻在拿到要給單位主管打評分的
單子上不提出來,不向人事室提出更正,反而是要申訴時才拿
這點炮轟機關漏登.
: 又說到:
: 「被告雖主張業已考慮原告前任職機關之工作績效等,然未見有何佐證」,
: 但確只有一個結論,就是:
: 「...均容有瑕疵,惟如前述,
: 此均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提出之申訴、再申訴範疇」
: 人家以前工作得很好,被告還說我打考績有考量這一點喔,
: 結果事實是漏算人家嘉獎,也毫無證據,
雖然嘉獎幾隻不在本次判決範圍內,不過
要不要把整個判決再看一次??
被告答辯
-----
被告始知其另有檔案管理局98年8 月20日檔人字第0980
017435號令發布嘉獎1 次之敘獎,爰於99年3 月12日依所
附獎勵令輸入被告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按原告於收到其98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後已就表內所載平時
考核獎懲紀錄確認,又被告98年12月31日公人字第098001
3485F 號發布原告嘉獎1 次之獎勵令,係經原告於99年1
月4 日簽收,爰原告於收到其98年考績表時,本應就所載
平時考核獎懲等相關紀錄予以核對確認。如登載有誤,即
便是考績表已送單位主管評擬,亦可即時告知相關主管及
人事單位處理。惟原告於確認相關紀錄後,於其提起救濟
程序時始主張誤登,實係違反禁反言原則。
-----
而原告說法是
----
嗣原告於當
日前往被告人事室報到,即交付該人事資料磁片及該敘
獎令影本,同時請被告人事室協助登載。前述所提被告
人事室遲至99年3 月12日始登載,應有疏失,併予敘明。
----
當然,這種事情到最後也常成為各說各話的局面,不過
很現實的是,誠如上面所講的,人事室發下那張要給主管打
評分的表時,上面確實有要受考人檢查是否有無錯誤或誤載
如有寫錯要提出更正,如無錯誤就請在簽名處簽名.
所以這一點受考人(原告)立場站不住腳.
(其實機關應該很不爽她就是了...就這一點而言)
: 而且還有「原主管考評從79被改為69」的事實,卻沒有任何理由,
: 這還不是原告片面之詞,是法院開庭閱卷得心證的事實所在。
: 號稱要依法行政的保訓會,
: 竟然是這種考績打法,能讓人心服喔?
再次聲明一點,考績會才是決定分數的地方......
--
還有,別給敝人戴大帽,林背只是就判決書內容寫東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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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上面幾位網友誤解了判決文.
: : 判決文的內容,簡單講大概就這幾點.
: : 1.3丙還沒立法,現在擔心沒有修法前的 3 丙會被拿來作為修法後的 fire 依據?
: : 不可能(法不溯既往).
: : 2.既然沒有法源依據,那機關對幾個人打幾百隻丙(包含上面給的考績原則說要
: : 今年度幾趴丙),都只是管理措施,不影響當事人身分變更的情況,
: : 所以當事人 "不可打行政訴訟".
: : (而被告在再申訴通知書寫說如有不服,當事人可以打行政訴訟,也是錯的...)
: : 心得:法院講的很清楚,要擔心3丙問題,等立法過了,丙等變成有行政處分的效力
: : 再說吧.
: 是這樣嗎?
: 我怎麼看不出來有所謂的
: 「3丙還沒立法,現在3 丙不可能會被拿來作為修法後的 fire 依據」?
: 如果你看的是判決四、(六),那是被告自己講的,
: 法院沒有說出意見,因為程序就幹掉了,哪管什麼溯及不溯及。
六、(三)中段
因此縱依考
績法修正草案規定,本件系爭考績乃第一次丙等,仍不能
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原告對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容有誤
會,是其前開主張更不足採。又從考績法修正草案與現行
考績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相互對比亦可知,現行考績丙等
確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不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而修
正草案中因考績第二次以上丙等,會有降級甚且資遣等影
響公務人員身分及重大權益事項,乃修正草案乃特別將之
列舉使具「行政處分」性質。因此依上開考績法修正草案
,更足反證現行考績丙等為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不得對
之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再說到法院唯一有講到考績法修正草案的部分,是在判決六、(三)
: 原判決六、(三)講的是屬於管理措施的加強論證,
: 原告爭執的是本件打丙等屬行政處分,然後以修正草案為依據,
從以前到現在,單純的考績甲乙丙等不得上法院打行政訴訟
而原告拿著一個未立法完成的草案,就認為現行考績法屬於行政處分??
這不就是法院點出來的一個原告誤解點?
: 法院認為不是,因為修正草案說第二次之後會有不利益,所以列為處分事項,
: 所以才會說:
: 「因此依上開考績法修正草案,更足反證現行考績丙等為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
: 這個判決法院講的一點都不清楚,
法院講的很簡單,現在的考績法草案,確實把丙等提升為行政處分
之一環,所以在草案中同樣才給予司法救濟程序.
也因此從這邊來看,現行考績法打丙等,只屬於管理措施.
: 就拿法院判斷的爭點簡化,
: 第一,
: 六、(一)是論斷,沒有理由,就只說考丙等:
: 「並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
: 性質上屬管理措施詳如上述本院法律見解」,
: 法院你馬卡幫幫忙,原告就是知道這點才花了一堆篇幅講程序有理由,
: 甩都不甩就說不影響你服公職,本院見解如此就把原告幹掉,
: 那特別權力關係哪有改變,以後也不用開一堆管道給大學生了,
: 照這樣子不影響你「當學生」的權利,留你幾次級都不要叫。
: (當然這是誇張一點說啦,只不過這樣的見解不足為訓)
: 第二,
: 六、(二)更妙了,
: 原告拿一個裁定主張考績法打丙等也可以行政爭訟,
: 法院說那個例子是人家一年(實際上是兩天)打五年考績,
: 所以判決才會說:
: 「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089號裁定意旨明示,考
: 績丙等確為管理措施,只有在打考績規定時明顯違反正常
: 法律程序等行政法基本原則嚴重情事(2 日內打五年考績
: ),行政法院方會就屬管理事項之系爭考績介入為實質審
: 查。」
: 這見解就有夠酷了,
: 簡單說就是「你有比2天打5年考績更誇張才來找我,不然免談」,
: 一邊說管理事項不介入,一邊說打考績違反正當程序很嚴重要介入,
: 結果原告提出一堆「很嚴重」的考績程序問題,
這點請別直接類推.
考績本來就是每年要打的.
: 法院根本沒做出論證准駁,就說「唉呀你沒有人家慘啦」,
: 所以不能提起行政爭訟。
: 更酷的是判決七、還說:
: 「末查本件被告為本件系爭考績時,漏計算原告嘉獎一次,且
: 考績由原主管考評之79分改列為69分核屬重大事由,亦未見
: 附任何理由」,
: (就是保訓會打考績的過程....)
不要誤解了考績流程.
真正決定考績分數是在考績會,而不是單位主管的初評分數.
初評打 79 分,你知我知天下知獨眼龍也知,給參考用的而已
而判決書裡面也點了幾點出來.原告的分數是[該單位最低的]
而原告明知嘉獎漏登了一隻,卻在拿到要給單位主管打評分的
單子上不提出來,不向人事室提出更正,反而是要申訴時才拿
這點炮轟機關漏登.
: 又說到:
: 「被告雖主張業已考慮原告前任職機關之工作績效等,然未見有何佐證」,
: 但確只有一個結論,就是:
: 「...均容有瑕疵,惟如前述,
: 此均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提出之申訴、再申訴範疇」
: 人家以前工作得很好,被告還說我打考績有考量這一點喔,
: 結果事實是漏算人家嘉獎,也毫無證據,
雖然嘉獎幾隻不在本次判決範圍內,不過
要不要把整個判決再看一次??
被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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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始知其另有檔案管理局98年8 月20日檔人字第0980
017435號令發布嘉獎1 次之敘獎,爰於99年3 月12日依所
附獎勵令輸入被告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按原告於收到其98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後已就表內所載平時
考核獎懲紀錄確認,又被告98年12月31日公人字第098001
3485F 號發布原告嘉獎1 次之獎勵令,係經原告於99年1
月4 日簽收,爰原告於收到其98年考績表時,本應就所載
平時考核獎懲等相關紀錄予以核對確認。如登載有誤,即
便是考績表已送單位主管評擬,亦可即時告知相關主管及
人事單位處理。惟原告於確認相關紀錄後,於其提起救濟
程序時始主張誤登,實係違反禁反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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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告說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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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原告於當
日前往被告人事室報到,即交付該人事資料磁片及該敘
獎令影本,同時請被告人事室協助登載。前述所提被告
人事室遲至99年3 月12日始登載,應有疏失,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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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種事情到最後也常成為各說各話的局面,不過
很現實的是,誠如上面所講的,人事室發下那張要給主管打
評分的表時,上面確實有要受考人檢查是否有無錯誤或誤載
如有寫錯要提出更正,如無錯誤就請在簽名處簽名.
所以這一點受考人(原告)立場站不住腳.
(其實機關應該很不爽她就是了...就這一點而言)
: 而且還有「原主管考評從79被改為69」的事實,卻沒有任何理由,
: 這還不是原告片面之詞,是法院開庭閱卷得心證的事實所在。
: 號稱要依法行政的保訓會,
: 竟然是這種考績打法,能讓人心服喔?
再次聲明一點,考績會才是決定分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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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別給敝人戴大帽,林背只是就判決書內容寫東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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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Eartha
at 2011-04-19T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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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11-04-22T00:18
at 2011-04-22T00:18
By Ing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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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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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1-04-30T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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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1-05-01T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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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11-05-02T08:03
at 2011-05-02T08:03
By Ina
at 2011-05-03T03:46
at 2011-05-03T03:46
By Sierra 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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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5-05T10:44
By Genevieve
at 2011-05-10T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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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1-05-12T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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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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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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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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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5-20T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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