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uething111 ( )》之銘言:
: 個人對這個案子有點瞭解,雖然不想幫檢舉人把這件事鬧大,
: 但對於廣大鄉民一直看到一面之詞,逐漸有點不理性,
: 在不違法不洩密的前提下,說出一些給大家參考。
: 關於檢舉人所說,其實只有兩個重點:
: 壹、考績案本身
: 一、檢舉人一直指稱他的考績被偷改,但這件事的
: 重點在於考績何時確定,
: 依據考績法第14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
: 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
: 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
: 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
: 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
: 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
: 後變更之。」可知,
: 機關首長對考績有最終的決定權,非考績委員會後即
: 確定。檢舉人對本項的法律見解不同,是主要爭議所
以上是對的 但是 程序的重要性似乎沒在這篇文章中提到
***程序有多重要?? 請google"程序正義"四個字***
(這篇不是打臉文,只是補充程序影響的部分)
把程序做成時間流程表來看
一份考績公文的完成,必須有經過下列的程序
step1.主管評擬(就是打草稿)
--->step2
step2.考績委員會初核(開會討論 照草稿這樣辦可以嗎)--得到[初核]
--通過-->step3
--不過-->??上文沒說 要如何處理 一般是退回step1
step3機關長官核定 (這次是核定[初核]的結果)
--通過-->step4
--不過-->step6
step4.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step5
step5.銓敘部銓敘審定
-->完(發獎金)
step6考績委員會復議--得到[覆議]
-->step7
step7.機關長官核定 (這次是核定[復議]的結果)
--通過-->step4-->step5--完(發獎金)
--不過-->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step4-->step5--完(發獎金)
[以下原文刪掉]
事件時間先後順序表
http://blog.yam.com/diagrams/article/31207076
五、98年1月9日市府觀傳局召開考績會,林千文表現優異(有局務會議記錄為證),考列
甲等。
六、98年1月10日,黃如妙向人事主任宣稱林千文自願考乙,並抽換考績會紀錄,
將張曉菁(事病假10天多,原考乙)與林千文考績互調。
七、98年1月16日,觀傳局人事主任薛妙詣以97年度考績審議完竣、經首長核定在案,
要求會計、出納發款,於1月21日傍晚發出。
八、98年1月21日,林千文向政風處檢舉黃如妙、薛妙詣竄改公文書。22日,觀傳局召開
會議追認薛黃兩人竄改公文書。
九、98年2月初,政風處宣稱此為考績事件,不宜介入扣押相關公文,改由市府人事處調
查。
惟市府人事處曾文秀專員為陞官,故意將1月21日發款日誤植為28日,以模糊22日的追認
會議疑義。
十、98年2月初,前觀傳局羊曉東局長得知政風不扣押公文,且為掩飾薛黃兩人偷改公文
,於是將原核定通過的
考績會簽呈調出,加註"復議"。據羊曉東所言,人事主任薛妙詣稱此為"補程序"。
==========================================================================
沒錯!就[法規上]
前觀傳局長羊曉東局長有權作最後考績的決定
但是[程序上]必須先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後
對復議的結果不同意[才能"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如果沒有先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
而直接 [加註理由後變更之]那就是違反程序
==============補充================================
以上述時間表來看,跟程序有關最重要的三個時間點是
16日要求會計、出納發款
21日傍晚發出
22日觀傳局召開會議
請問[先發考績獎金 之後再打考績]的事情嗎??
如果可以
我能不能先考駕照 之後再滿十八歲??
我能不能先拿到機車駕照 之後再參加機車駕照考試??
===================================================
(違法與否可以再討論,事件的嚴重性請看下文)
也許有人會好奇[有差嗎??]反正最後都是機關長官核定啊??!!
而答案是[就是有差別]
就現行制度上 考績在[機關中]屬於三審制
一審:主管評擬
二審:考績委員會核定
三審:機關長官核定
如果機關長官對考績委員會的核定結果有意見
沒先退回讓考績委員會覆議而直接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此一行為如果形成[合法案例](PS1)
那以後所有主管評擬之後,直接交付機關長官核定就好
考績委員會將形同虛設
這對整個體系將產生重大的影響,絕非這次事件可以比擬...
PS1
行政守則:[有法依法 無法援例 無例請示上級] (合法案例的影響是很大的請勿輕忽)
以上守則很重要,不想被黑鍋,不想出紕漏,請千萬要記得!!
尤其是公家機關,公家機關做起事來可以鐵面無私只講法不講情理!!
--
: 個人對這個案子有點瞭解,雖然不想幫檢舉人把這件事鬧大,
: 但對於廣大鄉民一直看到一面之詞,逐漸有點不理性,
: 在不違法不洩密的前提下,說出一些給大家參考。
: 關於檢舉人所說,其實只有兩個重點:
: 壹、考績案本身
: 一、檢舉人一直指稱他的考績被偷改,但這件事的
: 重點在於考績何時確定,
: 依據考績法第14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
: 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
: 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
: 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
: 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
: 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
: 後變更之。」可知,
: 機關首長對考績有最終的決定權,非考績委員會後即
: 確定。檢舉人對本項的法律見解不同,是主要爭議所
以上是對的 但是 程序的重要性似乎沒在這篇文章中提到
***程序有多重要?? 請google"程序正義"四個字***
(這篇不是打臉文,只是補充程序影響的部分)
把程序做成時間流程表來看
一份考績公文的完成,必須有經過下列的程序
step1.主管評擬(就是打草稿)
--->step2
step2.考績委員會初核(開會討論 照草稿這樣辦可以嗎)--得到[初核]
--通過-->step3
--不過-->??上文沒說 要如何處理 一般是退回step1
step3機關長官核定 (這次是核定[初核]的結果)
--通過-->step4
--不過-->step6
step4.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step5
step5.銓敘部銓敘審定
-->完(發獎金)
step6考績委員會復議--得到[覆議]
-->step7
step7.機關長官核定 (這次是核定[復議]的結果)
--通過-->step4-->step5--完(發獎金)
--不過-->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step4-->step5--完(發獎金)
[以下原文刪掉]
事件時間先後順序表
http://blog.yam.com/diagrams/article/31207076
五、98年1月9日市府觀傳局召開考績會,林千文表現優異(有局務會議記錄為證),考列
甲等。
六、98年1月10日,黃如妙向人事主任宣稱林千文自願考乙,並抽換考績會紀錄,
將張曉菁(事病假10天多,原考乙)與林千文考績互調。
七、98年1月16日,觀傳局人事主任薛妙詣以97年度考績審議完竣、經首長核定在案,
要求會計、出納發款,於1月21日傍晚發出。
八、98年1月21日,林千文向政風處檢舉黃如妙、薛妙詣竄改公文書。22日,觀傳局召開
會議追認薛黃兩人竄改公文書。
九、98年2月初,政風處宣稱此為考績事件,不宜介入扣押相關公文,改由市府人事處調
查。
惟市府人事處曾文秀專員為陞官,故意將1月21日發款日誤植為28日,以模糊22日的追認
會議疑義。
十、98年2月初,前觀傳局羊曉東局長得知政風不扣押公文,且為掩飾薛黃兩人偷改公文
,於是將原核定通過的
考績會簽呈調出,加註"復議"。據羊曉東所言,人事主任薛妙詣稱此為"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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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就[法規上]
前觀傳局長羊曉東局長有權作最後考績的決定
但是[程序上]必須先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後
對復議的結果不同意[才能"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如果沒有先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
而直接 [加註理由後變更之]那就是違反程序
==============補充================================
以上述時間表來看,跟程序有關最重要的三個時間點是
16日要求會計、出納發款
21日傍晚發出
22日觀傳局召開會議
請問[先發考績獎金 之後再打考績]的事情嗎??
如果可以
我能不能先考駕照 之後再滿十八歲??
我能不能先拿到機車駕照 之後再參加機車駕照考試??
===================================================
(違法與否可以再討論,事件的嚴重性請看下文)
也許有人會好奇[有差嗎??]反正最後都是機關長官核定啊??!!
而答案是[就是有差別]
就現行制度上 考績在[機關中]屬於三審制
一審:主管評擬
二審:考績委員會核定
三審:機關長官核定
如果機關長官對考績委員會的核定結果有意見
沒先退回讓考績委員會覆議而直接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此一行為如果形成[合法案例](PS1)
那以後所有主管評擬之後,直接交付機關長官核定就好
考績委員會將形同虛設
這對整個體系將產生重大的影響,絕非這次事件可以比擬...
PS1
行政守則:[有法依法 無法援例 無例請示上級] (合法案例的影響是很大的請勿輕忽)
以上守則很重要,不想被黑鍋,不想出紕漏,請千萬要記得!!
尤其是公家機關,公家機關做起事來可以鐵面無私只講法不講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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