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曾經待過兩個機關
第一個是分娩假兩個月代理
第二個是約僱人員
只待了一個多月
當時簽呈離職原因寫職涯規劃
實際上是因為身體健康因素
休養了四年多
兩個機關都非常短
請問第二個機關適宜寫出來嗎
一般會遇到有什麼狀況?
我只想到如果第二個寫出來
會被人認為無法久任
請問曾經面試過非正式公務員的約聘僱人員,這會是見仁見智的答案嗎?
懇請給予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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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待過兩個機關
第一個是分娩假兩個月代理
第二個是約僱人員
只待了一個多月
當時簽呈離職原因寫職涯規劃
實際上是因為身體健康因素
休養了四年多
兩個機關都非常短
請問第二個機關適宜寫出來嗎
一般會遇到有什麼狀況?
我只想到如果第二個寫出來
會被人認為無法久任
請問曾經面試過非正式公務員的約聘僱人員,這會是見仁見智的答案嗎?
懇請給予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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