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的不平等條約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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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弟剛離職,在原公司其間有簽一式兩份競業禁止合約,
內容有一條是:本人於競業禁止期間內,於其新任職公司到職一個月內,負有告知原公司其所任職新公司名稱及其職稱之義務,變更工作時亦同。違反則有逞罰金。
我目前已找到新公司,但本人不願意讓舊東家知道我在哪,請問真的有需要回函給舊東家知道我在哪嗎?如果不回覆舊東家可以查到我的勞保記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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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ora avatarZora2015-08-14
No need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08-15
不合理的條文都是寫爽的~
Linda avatarLinda2015-08-17
不用
Annie avatarAnnie2015-08-21
除非握有公司機密不然通常都不會理你
可以不鳥它沒關係
Elvira avatarElvira2015-08-25
不用鳥他 放心 親身經歷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5-08-28
不用怕 先上網查台灣有判例的 再來想擔心是否多餘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5-09-02
記得競業條款的前提是公司要養你...
Kelly avatarKelly2015-09-03
違反比例原則的條款是無效的 公司只能花錢跟你買資料
Edwina avatarEdwina2015-09-04
若真要你簽你也願意 是可以要求補償金的
若沒有任何補償 是無效的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5-09-07
不用理他 違法的合約就算你簽名還是無效的
Thomas avatarThomas2015-09-07
為什麼不合理的條約還要放在合約書裡?都不用管的?
Isla avatarIsla2015-09-10
因為放了強迫你簽 有機會勝訴 桃園曾經有勞工判賠50萬
Delia avatarDelia2015-09-11
這哪間公司說出來讓大家笑一下
Linda avatarLinda2015-09-11
之前上課時老師說 如果每個月薪水有一筆____津貼
那公司就完全有立場主張這是平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