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被炒魷魚 - 離職
By Leila
at 2017-10-01T09:26
at 2017-10-01T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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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你就錯了
以他的情況,還是可以拿得到十天的預告工資,也就是說他除了薪水24000之外,還拿得
到多十天,也就是20000,總計一共可以拿到44000
當然,前提是他不能跟LAM科林研發一樣用欺騙的方式,把自願離職夾雜在一堆文件當中
,叫你在這邊簽名,然後也不跟你說那是自願離職
這裡就奉勸各位科技業同仁,如果遇到跟LAM科林研發一樣會用欺騙的方式讓你簽自願離
職的一定要小心
。
你引述的法條基本上沒有錯,只是你有點誤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
↑勞基法十六條,他說作三個月~一年有十天預告工資,他並沒有說三個月以下沒有預告
工資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3
↑重點就是就業服務法第33條,他說如果要資遣員工,要十天前就向勞工局通報員工的姓
名、性別、電話、位地、職位、事由,這些資料全部寫好,然後送到勞工局,過了十天才
能資遣
回到最原PO的案例,你覺得十四天之後,他被開除,他公司有去通報勞工局嗎???
不可能,因為通報勞工局的話,要多過十天,也就是二十四天後他才會被正式開除,可以
多領十天薪水
在什麼情況下合法呢???
除非他作了四天,公司就通報勞工局,十天之後他正式被開除,這樣他就領十四天薪水
↑不過這是不可能的
。
一般來說
公司哪一天決定開除你,他就會哪一天通報勞工局,他絕對不可能提前十天通報
所以結論就是依據就業服務法33條,你幾乎還是都可以多拿到十天預告工資
。
最後,提醒大家
離職的時候如果遇到跟LAM科林研發一樣的公司一定要小心,這些公司都很不要臉,要你
簽一堆文件,其中自願離職夾雜在裡面,也沒跟你說那是自願離職,讓人防不勝防
不要臉的公司非常多,大家一定要小心
※ 引述《denkeni (Denken)》之銘言:
: ※ 引述《g001613001 (阿月)》之銘言:
: : 作者: g001613001 (阿月) 看板: Soft_Job
: : 標題: [請益] 第一次被炒魷魚
: : 時間: Sat Sep 30 20:20:11 2017
: 幫你整理一下
: 既然遇到了,就當作機會瞭解相關保障
: 以下若有誤再請板友幫忙指正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就是資遣,
: 1.資遣費是一定要給的,而現在都是新制,
: 你的工資是 60000,工作兩週先當作 14 天,
: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是 14/30/12*0.5*60000=1167
: 2.又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因為你沒工作超過三個月,
: 所以就算當天就被資遣離職,也沒有預告期工資。
: 重點來了,要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就可以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去就業服務申請失業認定,
: 接下來按流程走,沒能上班的話,
: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每個月能領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 以目前月投保薪資最高 45800 計,每個月有 27480 元,最多能領六次,
: 又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
: 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到新公司上班並再滿三個月的話,
: 還可以一次領取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也就是說,公司不給資遣費的契約是違法無效的,
: 可以爭取,但因為資遣費比起失業給付低得多,
: 更重要的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一定要到手,這可以有效舒緩你接下來找工作的日子。
: 至於你問「這樣的體驗,在業界是很正常的嗎?」
: 這些情緒等你辦完這些程序,再來慢慢消化吧
: 反正換公司就對了
--
以他的情況,還是可以拿得到十天的預告工資,也就是說他除了薪水24000之外,還拿得
到多十天,也就是20000,總計一共可以拿到44000
當然,前提是他不能跟LAM科林研發一樣用欺騙的方式,把自願離職夾雜在一堆文件當中
,叫你在這邊簽名,然後也不跟你說那是自願離職
這裡就奉勸各位科技業同仁,如果遇到跟LAM科林研發一樣會用欺騙的方式讓你簽自願離
職的一定要小心
。
你引述的法條基本上沒有錯,只是你有點誤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
↑勞基法十六條,他說作三個月~一年有十天預告工資,他並沒有說三個月以下沒有預告
工資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3
↑重點就是就業服務法第33條,他說如果要資遣員工,要十天前就向勞工局通報員工的姓
名、性別、電話、位地、職位、事由,這些資料全部寫好,然後送到勞工局,過了十天才
能資遣
回到最原PO的案例,你覺得十四天之後,他被開除,他公司有去通報勞工局嗎???
不可能,因為通報勞工局的話,要多過十天,也就是二十四天後他才會被正式開除,可以
多領十天薪水
在什麼情況下合法呢???
除非他作了四天,公司就通報勞工局,十天之後他正式被開除,這樣他就領十四天薪水
↑不過這是不可能的
。
一般來說
公司哪一天決定開除你,他就會哪一天通報勞工局,他絕對不可能提前十天通報
所以結論就是依據就業服務法33條,你幾乎還是都可以多拿到十天預告工資
。
最後,提醒大家
離職的時候如果遇到跟LAM科林研發一樣的公司一定要小心,這些公司都很不要臉,要你
簽一堆文件,其中自願離職夾雜在裡面,也沒跟你說那是自願離職,讓人防不勝防
不要臉的公司非常多,大家一定要小心
※ 引述《denkeni (Denken)》之銘言:
: ※ 引述《g001613001 (阿月)》之銘言:
: : 作者: g001613001 (阿月) 看板: Soft_Job
: : 標題: [請益] 第一次被炒魷魚
: : 時間: Sat Sep 30 20:20:11 2017
: 幫你整理一下
: 既然遇到了,就當作機會瞭解相關保障
: 以下若有誤再請板友幫忙指正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就是資遣,
: 1.資遣費是一定要給的,而現在都是新制,
: 你的工資是 60000,工作兩週先當作 14 天,
: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是 14/30/12*0.5*60000=1167
: 2.又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因為你沒工作超過三個月,
: 所以就算當天就被資遣離職,也沒有預告期工資。
: 重點來了,要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就可以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去就業服務申請失業認定,
: 接下來按流程走,沒能上班的話,
: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每個月能領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 以目前月投保薪資最高 45800 計,每個月有 27480 元,最多能領六次,
: 又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
: 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到新公司上班並再滿三個月的話,
: 還可以一次領取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也就是說,公司不給資遣費的契約是違法無效的,
: 可以爭取,但因為資遣費比起失業給付低得多,
: 更重要的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一定要到手,這可以有效舒緩你接下來找工作的日子。
: 至於你問「這樣的體驗,在業界是很正常的嗎?」
: 這些情緒等你辦完這些程序,再來慢慢消化吧
: 反正換公司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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