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 律師工作討論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4-01-22T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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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好接觸類似案例
提供相關討論如下:
對於確定支付命令可否以侵權行為推翻既判力
雖然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曾採肯定說
但後來的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143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629號民事判決均改採否定說
應該算是目前實務見解,至於合不合理是另一回事
學說上見解則可參考詐騙取得確定判決之效力與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民訴法研究會第76次研討會
(一) 原告取得系爭確定支付命令並聲請強制執行,有無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1.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亦即當事人於既判力基準時點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
排除效)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依上說明,即不得於該支付命令確定具既判力後,再為與該確定之支付命令意旨相反之主張,其進而以該施詐侵權行為之債權行使抵銷權,並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自有未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要旨參照)。
2.
次按「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凡確定判決所能生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支付命令皆得有之,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而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除當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或為相反之主張外,法院亦不得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裁判。否則將使同一紛爭再燃,即無以維持法之安定,及保障當事人權利、維護私法秩序,無法達成裁判之強制性、終局性解決紛爭之目的。本件上訴人以其對被上訴人有佣金債權存在,經聲請新竹地院准許核發支付命令,被上訴人收受該支付命令後,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
議,已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上依據,雖與確定支付命令之『佣金債權請求權』為不同之訴訟標的,而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惟就兩造間確定有『佣金債權存在』之事實,依上說明,被上訴人已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支付命令意旨相反之裁判,否則即違反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既判力。是被上訴人既未於支付命令核發前或核發後確定前為任何佣金債權不存在之主張,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佣金債權即屬確定存在。就此『佣金債權存在』之事實,被上訴人除得依法
對該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以求救濟外,自不得再主張上訴人取得該債權係『不法侵害』之侵權行為或『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之不當得利,法院更不得於審理『再審之訴』外之其他後訴訟為反於前確定支付命令既判力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判決要旨參照)
3.
支付命令確定後,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即確定存在,債權人依該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係本於合法確定之債權所為,自無侵權行為可言。蓋債務人既得不附理由對支付命令異議,自不許於支付命令確定後,任以支付命令之債權不存在為辯,否則將使督促程序制度無法運作。同理,若許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得再以債權人依確定支付命令所為之強制執行屬侵權行為,或依確定之支付命令所受領之給付為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或回復,即無異承認債務人得不經再審程序,而以其他訴訟之確定判決否定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其不當可知也。系爭支付命令既合法確定,即
令兩造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是否存在,仍有爭執,亦僅上訴人得否依再審程序救濟之問題,於系爭支付命令效力未經除去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既然存在,則被上訴人行使該債權而聲請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自無成立侵權行為餘地(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00號判決要旨參照)。
4.
支付命令所確定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事實,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當事人及法院不能為相反之主張及判斷。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受金錢之支付者,該確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內容不當,在債務人對於原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予以變更前,亦非無法律之原因而受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69年台上字第1142號判例要旨參照)。確定之支付命令內容有所不當,亦認應由債務人以聲請再審之程序表示不服,要非另行提起其
他訴訟所得救濟(如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判決意旨所示,其他如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3004號判決、82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判決內容亦同)
(二)
綜上,系爭支付命令既已生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告即應受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拘束,不容其於再就前開法律關係復行爭執,如認支付命令內容不當,現行體例上應循再審制度解決,而非另起其他訴訟以資救濟,否則縱其形式上因前後程序之訴訟標的不同、聲明亦有差別,致程序上並無重複起訴之問題,事後求以新的訴訟程序審理「已確定之他件民事判決對於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之當否」將無異「就同一事件重新起訴,重為事實與證據調查」。又倘許無視作為合法執行名義之確定支付命令正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中之事實,迂迴另以他種訴訟關係為相矛盾之判斷,就該強制執
行程序而言,既不存在任何足以否定該執行名義之事由,即無從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此時恐陷訴訟與執行程序相衝突之困境,其不合理,無庸待言。故原告已為系爭支付命令認定確為0000萬借款債務人,被告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系爭薪資債權,亦屬本於合法之權源為之,自非侵權行為,亦有法律上原因而無不當得利,甚為清楚。
歷審裁判:
910225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2118號民事判決
910820 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147號民事判決
930715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1432號民事判決
930729 最高法院93年台職字17號民事裁定
940106 最高法院94年台再字1號民事判決
歷審裁判:
950711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424號民事判決
950711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424號民事裁定
950913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424號民事裁定
951108 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1435號民事裁定
960123 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500號民事判決
960419 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247號民事裁定
960726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629號民事判決
960810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424號民事裁定
960816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424號民事裁定
961022 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1577號民事裁定
961116 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1577號民事裁定
970221 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97號民事裁定
※ 引述《ChrisBear (Lawyer)》之銘言:
: 救濟方式後訴沒辦法走再審,最高法院 61年台抗字第 407 號 民事判例就寫死了
: 不過還是要TRY看看
: 目前最高法院可以查到有效的方式,是用侵權行為提後訴去尋求救濟
: 最高法院 84年台上字第 196 號 民事判決:
: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票款固經發給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惟其以不法行為
: 取得該執行名義,侵害被上訴人權利,應准被上訴人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尋求救
: 濟,以臻衡平。本件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確定支付命令之請求
: 為票款請求權,二者既不相同,即無是否違背一事不再理則之問題。
: 套用本案,該支付命令係用偽造之借據來聲請並確定,惟前訴訴訟標的為借款返
: 還請求權,後訴係用侵權行為作為請求權基礎,二者訴訟標的不同,自無自無違
: 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 至於強制法債務人異議之訴也是辦法 看執行法院甩不甩
: 不然可以試看看538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反正就多TRY看看
: 的確同J98道長所說 這是很大的洞
: 可是事實上現在支付命令上面都有寫20天內可不付理由異議
: 再者現在有公所或行政中心都有提供免費法律諮甚至可打反詐騙專線
: 為什麼都不理會?不是有問題才跳出來說法院很壞等等
: 現在能夠協助的我想也只能由法扶出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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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曾採肯定說
但後來的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143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629號民事判決均改採否定說
應該算是目前實務見解,至於合不合理是另一回事
學說上見解則可參考詐騙取得確定判決之效力與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民訴法研究會第76次研討會
(一) 原告取得系爭確定支付命令並聲請強制執行,有無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1.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亦即當事人於既判力基準時點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
排除效)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依上說明,即不得於該支付命令確定具既判力後,再為與該確定之支付命令意旨相反之主張,其進而以該施詐侵權行為之債權行使抵銷權,並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自有未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要旨參照)。
2.
次按「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凡確定判決所能生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支付命令皆得有之,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而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除當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或為相反之主張外,法院亦不得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裁判。否則將使同一紛爭再燃,即無以維持法之安定,及保障當事人權利、維護私法秩序,無法達成裁判之強制性、終局性解決紛爭之目的。本件上訴人以其對被上訴人有佣金債權存在,經聲請新竹地院准許核發支付命令,被上訴人收受該支付命令後,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
議,已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上依據,雖與確定支付命令之『佣金債權請求權』為不同之訴訟標的,而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惟就兩造間確定有『佣金債權存在』之事實,依上說明,被上訴人已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支付命令意旨相反之裁判,否則即違反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既判力。是被上訴人既未於支付命令核發前或核發後確定前為任何佣金債權不存在之主張,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佣金債權即屬確定存在。就此『佣金債權存在』之事實,被上訴人除得依法
對該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以求救濟外,自不得再主張上訴人取得該債權係『不法侵害』之侵權行為或『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之不當得利,法院更不得於審理『再審之訴』外之其他後訴訟為反於前確定支付命令既判力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判決要旨參照)
3.
支付命令確定後,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即確定存在,債權人依該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係本於合法確定之債權所為,自無侵權行為可言。蓋債務人既得不附理由對支付命令異議,自不許於支付命令確定後,任以支付命令之債權不存在為辯,否則將使督促程序制度無法運作。同理,若許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得再以債權人依確定支付命令所為之強制執行屬侵權行為,或依確定之支付命令所受領之給付為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或回復,即無異承認債務人得不經再審程序,而以其他訴訟之確定判決否定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其不當可知也。系爭支付命令既合法確定,即
令兩造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是否存在,仍有爭執,亦僅上訴人得否依再審程序救濟之問題,於系爭支付命令效力未經除去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既然存在,則被上訴人行使該債權而聲請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自無成立侵權行為餘地(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00號判決要旨參照)。
4.
支付命令所確定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事實,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當事人及法院不能為相反之主張及判斷。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受金錢之支付者,該確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內容不當,在債務人對於原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予以變更前,亦非無法律之原因而受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69年台上字第1142號判例要旨參照)。確定之支付命令內容有所不當,亦認應由債務人以聲請再審之程序表示不服,要非另行提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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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綜上,系爭支付命令既已生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告即應受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拘束,不容其於再就前開法律關係復行爭執,如認支付命令內容不當,現行體例上應循再審制度解決,而非另起其他訴訟以資救濟,否則縱其形式上因前後程序之訴訟標的不同、聲明亦有差別,致程序上並無重複起訴之問題,事後求以新的訴訟程序審理「已確定之他件民事判決對於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之當否」將無異「就同一事件重新起訴,重為事實與證據調查」。又倘許無視作為合法執行名義之確定支付命令正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中之事實,迂迴另以他種訴訟關係為相矛盾之判斷,就該強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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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11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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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最高法院可以查到有效的方式,是用侵權行為提後訴去尋求救濟
: 最高法院 84年台上字第 196 號 民事判決:
: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票款固經發給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惟其以不法行為
: 取得該執行名義,侵害被上訴人權利,應准被上訴人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尋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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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4-01-24T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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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14-01-26T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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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14-01-29T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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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4-01-31T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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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4-02-03T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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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4-02-05T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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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4-02-08T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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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14-02-10T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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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4-02-13T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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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4-02-15T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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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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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4-02-20T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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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14-01-21T10:22
at 2014-01-21T10:22
想請問奧地利律師收費

By Iris
at 2014-01-21T09:35
at 2014-01-21T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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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4-01-20T21:27
at 2014-01-20T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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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4-01-20T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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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4-01-19T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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