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每月提撥退撫基金繳納所得稅之我見 - 公職
By Rosalind
at 2018-07-30T19:02
at 2018-07-30T19:02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先進好
相信身為公務員的我們每月提撥的退撫基金雖然沒入我們的口袋
但一樣納入年度綜合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這件事各位應該跟小弟我一樣很憤怒吧
這篇文章分享一下我的見解
先來看看之前在國發會提點子論壇討論這個問題時財政部的說法
提案人提案內容如下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工退休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後,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
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
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
付總額申報。」
惟軍公教人員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每月薪資(本俸、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均需列入所
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另須依職務之俸點提撥退撫基金
(http://www.fund.gov.tw/lp.asp?ctNode=444&CtUnit=126&BaseDSD=7&mp=1。 )。
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提撥,既屬於退休金之提撥
(http://www.fund.gov.tw/ct.asp?xItem=4699&CtNode=418&mp=1 )且為強制性提撥,各
軍公教人員自始於每月並無該退撫提撥額度之管領能力,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
例規定,退撫金撥入基金後,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
理及運用,軍公教人員僅能被動接收該會之管理結果,幾無置喙之餘地。對照勞退自願提
繳額可自勞工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自付額仍列入所得稅申報計算
顯不合理,故應修改所得稅法,將退撫基金自付額列入免稅範圍,以符實際。
利益與影響
促進課稅公平
而財政部回應如下
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Betty Lin及所有附議、關注此議題的網友,財政部就我國退休金稅制的發展
歷程、現況規定及本議題研析的結果回應說明如下:
一、早期無論是軍公教人員或勞工之退休金,皆屬所得稅法免稅範圍,且無相關提撥(繳)
機制。自84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退休金由政府編列預算之「恩給制(退撫舊制) 」,改
為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提撥之「儲金制(退撫新制) 」,為減少當時新制推行阻力及減輕軍
公教人員負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該等人員所領取之退休金,繼續免
納所得稅。
二、為兼顧租稅公平及落實照顧中、低所得受薪階層退休人員之社會政策,所得稅法於87
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將前述原屬於免稅之退休金,改為應稅之退職所得,並採定額免稅
;但取自歷年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及其孳息,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自同年月22日
生效。按此規定,凡軍公教人員在該生效日以後退休者,其取自「退撫舊制」之退休金,
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並定額免稅;但取自「退撫新制」之退休金,屬歷年繳付儲金時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領取時免再計入退職所得,以免重複課稅。至在該生效日以後退休
之勞工,其所領取之退休金亦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並定額免稅。
三、其後,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其
中規定選擇個人帳戶制之勞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得自當年度個
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鑑於勞工自願提繳之儲金於提繳時無須課稅,且依當時所得
稅法規定,在退休領取時亦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為避免造成雙重租稅優惠現象,所得稅
法於97年1月2日再次修正公布,將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之範圍,明定為提繳年度「已計入
薪資所得課稅」之儲金及其孳息,同時明定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
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四、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軍公教人員自行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僅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而於領取退休金時免納所得稅。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在限定範圍內不計入薪資所得課
稅,僅於領取退休金時計入退職所得課稅;至超限提繳部分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但不
計入退職所得課稅。
研商辦理情形
綜上分析說明,現行軍公教人員或勞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均採課一次所得稅原則
,無論是「前課後免」或「前免後課」,並未發生重複課稅情形。
參採情形
本案提議倘予參採,將造成軍公教人員之薪資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時不課稅,領取退休金時
亦未課稅之雙重免稅優惠現象,與其他類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採課一次稅原則相較
顯失公允,現階段尚不宜採行。
後續推動規劃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法案之修正,刻由銓敘部配合政府年金制度改革研議規劃中,
財政部將配合檢視所得稅法相關課稅規定,適時檢討因應,以確保合理公平之租稅制度。
初步看來,財政部的說法是
1.軍公教每月提撥的退撫費用納入綜合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然後於退休時就不用考慮退職所得這一塊收入,直接免稅
2.勞工自提6%的部分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課稅,但退休時就要把退休金拿出來併入綜合
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3.所以本次提案因為『只提出軍公教每月提撥的費用要比照勞工不用繳綜合所得稅,
以促進課稅公平』,故被財政部打槍,因為財政部認為這樣軍公教前面沒繳,後面也
直接免稅不併入所得課稅,這樣是雙重優惠,不行
然後我們看看107年退職所得的課稅標準(僅以領月退休金為例)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假設全年領取退休金是100萬,當年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的所得就是
100萬-781,000元=219,000元,再加計個人其他的所得一起課綜合所得稅
但如果全年領取退休金是50萬,當年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的所得
就是50萬-781,000元=負281,000元,等於不用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也不能拿來扣除個人
其他所得
而全年781,000元的免稅額除以12個月,每月領取的退休金約為65083元,要超過這個數字
才會於退休領取退休金時被課到稅,相信在座各位很多人都領不到這麼多
結論:上次提案的提案人因為只提到前面想比照勞工免稅,忘了提出後面也要比照勞工
課稅,所以被財政部打槍,認為這樣軍公教太爽了,是否再提一次新案把前面免
稅和後面繳稅一併比照勞工的模式,這樣就沒有財政部所說的雙重優惠了?
參考資料: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baf5dfe-cecd-46b8-910b-bae5c5a4768c
--
相信身為公務員的我們每月提撥的退撫基金雖然沒入我們的口袋
但一樣納入年度綜合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這件事各位應該跟小弟我一樣很憤怒吧
這篇文章分享一下我的見解
先來看看之前在國發會提點子論壇討論這個問題時財政部的說法
提案人提案內容如下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工退休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後,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
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
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
付總額申報。」
惟軍公教人員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每月薪資(本俸、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均需列入所
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另須依職務之俸點提撥退撫基金
(http://www.fund.gov.tw/lp.asp?ctNode=444&CtUnit=126&BaseDSD=7&mp=1。 )。
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提撥,既屬於退休金之提撥
(http://www.fund.gov.tw/ct.asp?xItem=4699&CtNode=418&mp=1 )且為強制性提撥,各
軍公教人員自始於每月並無該退撫提撥額度之管領能力,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
例規定,退撫金撥入基金後,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
理及運用,軍公教人員僅能被動接收該會之管理結果,幾無置喙之餘地。對照勞退自願提
繳額可自勞工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自付額仍列入所得稅申報計算
顯不合理,故應修改所得稅法,將退撫基金自付額列入免稅範圍,以符實際。
利益與影響
促進課稅公平
而財政部回應如下
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Betty Lin及所有附議、關注此議題的網友,財政部就我國退休金稅制的發展
歷程、現況規定及本議題研析的結果回應說明如下:
一、早期無論是軍公教人員或勞工之退休金,皆屬所得稅法免稅範圍,且無相關提撥(繳)
機制。自84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退休金由政府編列預算之「恩給制(退撫舊制) 」,改
為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提撥之「儲金制(退撫新制) 」,為減少當時新制推行阻力及減輕軍
公教人員負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該等人員所領取之退休金,繼續免
納所得稅。
二、為兼顧租稅公平及落實照顧中、低所得受薪階層退休人員之社會政策,所得稅法於87
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將前述原屬於免稅之退休金,改為應稅之退職所得,並採定額免稅
;但取自歷年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及其孳息,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自同年月22日
生效。按此規定,凡軍公教人員在該生效日以後退休者,其取自「退撫舊制」之退休金,
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並定額免稅;但取自「退撫新制」之退休金,屬歷年繳付儲金時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領取時免再計入退職所得,以免重複課稅。至在該生效日以後退休
之勞工,其所領取之退休金亦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並定額免稅。
三、其後,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其
中規定選擇個人帳戶制之勞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得自當年度個
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鑑於勞工自願提繳之儲金於提繳時無須課稅,且依當時所得
稅法規定,在退休領取時亦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為避免造成雙重租稅優惠現象,所得稅
法於97年1月2日再次修正公布,將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之範圍,明定為提繳年度「已計入
薪資所得課稅」之儲金及其孳息,同時明定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
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四、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軍公教人員自行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僅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而於領取退休金時免納所得稅。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在限定範圍內不計入薪資所得課
稅,僅於領取退休金時計入退職所得課稅;至超限提繳部分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但不
計入退職所得課稅。
研商辦理情形
綜上分析說明,現行軍公教人員或勞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均採課一次所得稅原則
,無論是「前課後免」或「前免後課」,並未發生重複課稅情形。
參採情形
本案提議倘予參採,將造成軍公教人員之薪資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時不課稅,領取退休金時
亦未課稅之雙重免稅優惠現象,與其他類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採課一次稅原則相較
顯失公允,現階段尚不宜採行。
後續推動規劃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法案之修正,刻由銓敘部配合政府年金制度改革研議規劃中,
財政部將配合檢視所得稅法相關課稅規定,適時檢討因應,以確保合理公平之租稅制度。
初步看來,財政部的說法是
1.軍公教每月提撥的退撫費用納入綜合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然後於退休時就不用考慮退職所得這一塊收入,直接免稅
2.勞工自提6%的部分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課稅,但退休時就要把退休金拿出來併入綜合
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3.所以本次提案因為『只提出軍公教每月提撥的費用要比照勞工不用繳綜合所得稅,
以促進課稅公平』,故被財政部打槍,因為財政部認為這樣軍公教前面沒繳,後面也
直接免稅不併入所得課稅,這樣是雙重優惠,不行
然後我們看看107年退職所得的課稅標準(僅以領月退休金為例)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假設全年領取退休金是100萬,當年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的所得就是
100萬-781,000元=219,000元,再加計個人其他的所得一起課綜合所得稅
但如果全年領取退休金是50萬,當年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的所得
就是50萬-781,000元=負281,000元,等於不用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也不能拿來扣除個人
其他所得
而全年781,000元的免稅額除以12個月,每月領取的退休金約為65083元,要超過這個數字
才會於退休領取退休金時被課到稅,相信在座各位很多人都領不到這麼多
結論:上次提案的提案人因為只提到前面想比照勞工免稅,忘了提出後面也要比照勞工
課稅,所以被財政部打槍,認為這樣軍公教太爽了,是否再提一次新案把前面免
稅和後面繳稅一併比照勞工的模式,這樣就沒有財政部所說的雙重優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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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baf5dfe-cecd-46b8-910b-bae5c5a476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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