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特休計算 - 離職
By Edith
at 2014-02-14T08:54
at 2014-02-14T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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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直接問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比較安全,提問時表明會錄音,承辦人員就不會亂答
(我就碰過幾次勞委會的第一線人員亂答,一聽要錄音就把電話轉給正式人員
回答的結果跟第一線的客服人員不太一樣)
對於特休這個問題,多數版友回答合法。
但我覺得適法上有很大的疑慮?
說明如下:
首先來釐清特別休假怎麼來的:
一、特別休假是勞工工作一定時間後取得。
二、解釋令也說(83)台勞動二 字第 01664 號 函):
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
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三、勞基法中也載明,勞基法是最低標準,如果雇主優於法令,則從其規定。
原PO文的爭議點:
雇主是否可以因人員年終離職而扣回特別休假?
雇主的爭議點:因勞基法給特別休假是從到職日起算,所以有些特休是"預給"
離職日早於當年報到日,所以要取回"預給"的特別休假
勞工的爭議點:雇主告訴我今年特休有14天,告知時、請假時均無但書,怎麼可以取回
那是我去年工作所取得的
從我的角度來看,如果雇主有預先告知,請假時也告知部分特別休假屬於預給
勞工今天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所以我推論雇主未告知。
雇主沒有告知的狀況下,我會認定雇主是優於法令,所以會認定特別休假扣回有
違法的疑慮
PS.雇主論點引申的違法疑慮:人員如晚於當年報到日,雇主是否結算今年度尚未給的特
別休假給勞工。
雇主當年度只給一部分,勞工無法休未給的部分(可歸咎於雇主因素),所以雇主理應
要主動給未休的特別休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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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碰過幾次勞委會的第一線人員亂答,一聽要錄音就把電話轉給正式人員
回答的結果跟第一線的客服人員不太一樣)
對於特休這個問題,多數版友回答合法。
但我覺得適法上有很大的疑慮?
說明如下:
首先來釐清特別休假怎麼來的:
一、特別休假是勞工工作一定時間後取得。
二、解釋令也說(83)台勞動二 字第 01664 號 函):
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
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三、勞基法中也載明,勞基法是最低標準,如果雇主優於法令,則從其規定。
原PO文的爭議點:
雇主是否可以因人員年終離職而扣回特別休假?
雇主的爭議點:因勞基法給特別休假是從到職日起算,所以有些特休是"預給"
離職日早於當年報到日,所以要取回"預給"的特別休假
勞工的爭議點:雇主告訴我今年特休有14天,告知時、請假時均無但書,怎麼可以取回
那是我去年工作所取得的
從我的角度來看,如果雇主有預先告知,請假時也告知部分特別休假屬於預給
勞工今天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所以我推論雇主未告知。
雇主沒有告知的狀況下,我會認定雇主是優於法令,所以會認定特別休假扣回有
違法的疑慮
PS.雇主論點引申的違法疑慮:人員如晚於當年報到日,雇主是否結算今年度尚未給的特
別休假給勞工。
雇主當年度只給一部分,勞工無法休未給的部分(可歸咎於雇主因素),所以雇主理應
要主動給未休的特別休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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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4-02-18T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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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2-21T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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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2-25T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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