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公司不給怎麼辦?勞基法第 19 條雇主不得拒絕,違反罰 2 萬~30 萬;新公司要勞保明細,要看是不是「就業所需」
站上 2016 年有位剛錄取的新人,報到資料被要求繳交勞保明細和離職證明,擔心履歷上沒寫的一個月短暫工作會被看到。回覆有人說工作經歷可以選擇寫哪幾段,但時間不能灌水。這個情境牽涉兩個方向:舊公司有沒有義務開證明,新公司能不能要求你交。
舊公司:開服務證明書是義務
| 規定 | 內容 | 勞基法 |
|---|---|---|
| 義務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第 19 條 |
| 罰則 | 2 萬~30 萬元 | 第 79 條第 3 項 |
| 加重 | 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第 79 條第 4 項 |
| 公布 |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與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 | 第 80-1 條 |
勞基法第 19 條只規定「服務證明書」不得拒絕,沒有規定要寫哪些內容,也沒有規定幾天內要開出。條文的前提是勞工「請求」,所以要主動開口,最好留下書面或訊息紀錄。
請領失業給付的離職證明
請失業給付時用的離職證明,規定在就業保險法,和勞基法的服務證明書是兩件事:
| 規定 | 內容 | 依據 |
|---|---|---|
| 誰可以發 | 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3 項 |
| 拿不到時 |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 同上 |
| 必須寫的內容 | 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原因 | 第 25 條第 4 項 |
| 沒補齊文件 | 7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 第 25 條第 5 項 |
| 公司的紀錄 | 員工名冊、出勤紀錄、薪資帳冊,自離職日起保存 5 年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
失業給付要「非自願離職」才能領,所以離職原因寫什麼很重要;條件與金額見 job 站的失業給付怎麼算。
新公司:要求資料限於就業所需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施行細則第 1-1 條列出隱私資料的類別:
| 類別 | 例子(條文原文) |
|---|---|
| 生理資訊 | 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指紋 |
| 心理資訊 | 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測謊 |
| 個人生活資訊 | 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背景調查 |
同條第 2 項要求雇主「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依第 67 條處 6 萬~30 萬元。
勞保明細記錄的是過去的投保單位和期間,新公司要求它是否屬於「非屬就業所需」,條文沒有逐項列舉,本文不下結論。留置證件則有明文:公司不能違反你的意思扣住身分證或證照正本。
不適用的情況
- 公務員離職:公務人員的離職證明依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不適用勞基法第 19 條
- 派遣、承攬、外包人員:誰是雇主依契約認定,證明要向實際的雇主(派遣公司)申請
- 履歷寫不實:就業服務法管的是雇主的要求,求職人自己提供不實經歷,可能違反與新公司的約定,本文不展開
- 離職原因寫法有爭議:與原雇主對離職原因有爭議時,仍可先請領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結果確定不符再返還
- 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另有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等規定,本文沒有展開
實際該怎麼做
- 離職前以書面或訊息向公司請求服務證明書,保留請求紀錄
- 要請領失業給付的,請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明離職原因(例如資遣、關廠),並確認姓名與投保單位正確
- 公司拒絕開立,向勞工局(縣市主管機關)申訴,並詢問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明的程序
- 新公司要求的資料若涉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背景調查,可以先問用途與必要性;不願提供可向縣市勞工局諮詢
- 交證件給公司時只交影本,正本不要留在公司;有特休未休的,離職前一併確認,見本站的特休天數怎麼算
常見問題
離職時公司不肯開離職證明,合法嗎?
不合法。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違反依第 79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2 萬~30 萬元,主管機關可依事業規模等加重至最高額的二分之一(第 4 項),並依第 80-1 條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與罰鍰金額。
請領失業給付要的離職證明,公司不給怎麼辦?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3 項:離職證明文件是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的證明;取得有困難的,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可以用書面釋明理由代替。第 4 項:文件或書面要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和離職原因。
新公司要我交勞保明細或前公司的離職證明,可以拒絕嗎?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施行細則第 1-1 條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背景調查等列為隱私資料,並要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違反依第 67 條處 6 萬~30 萬元。勞保明細算不算「就業所需」,條文沒有直接寫,依個案由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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