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病假超過14天擬列丙,蠻合理的 - 考試
By Isabella
at 2015-04-04T14:12
at 2015-04-04T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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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iun0723 (選隻狗幹總統都比較好)》之銘言:
: : 照規矩申請就可以了
: : 沒有什麼超過14天就打丙的道理
: 謝謝指教。
: 但照你這麼寫的,那什麼規定都沒有道理了。。。
打丙影響到他人的工作權
甚至是生活權
但不打甲頂多只是年終領比較少而已
所以即使可以打丙
打丙沒道理
也很不道德
而不打甲只是主管的權力而已
: 您可以看一下目前的考績法和細則: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 第5款中,不得甲等,就是→乙、丙、丁。
: 我很想再問那以上這些規定有什麼「道理」??
: 依君說法
: 為什麼有刑事要乙↓? 也有可能被陷害,
: 為什麼曠職一日就乙↓? 也有可能是忘了請假,主管事後故意不准
: 為什麼事病14日就乙↓? 而不是7天,甚至您覺得請28天都ok?
: 這樣一直扯,就扯不完囉。
現在的制度規定就是可請28天病假
是你假借個案想增加不客觀規定找大家的麻煩
而且以現行法律和制度
你講的個案明明都有方式防制甚至制裁
藉口打丙是讓主管有更多權力把人搞掉而已
: 反正這就僅僅是立法形成自由。
: 而且就算是規定可以丙等,依立法方式
: 也應該是: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具體事蹟,始得評列丙等:
: 不不是100%丙。
: 再說,要給ooo打丙就是會給,如果真的修改細則的規定,
: 也是對大部分奉公守法的人有保障,專心做事的人,還是很爽。
: 看這麼多考績,我也不相信會在1年考績中被打78↓以下的人是沒道理的
: 也不相信一個人請了28天的病假,
: 對機關的貢獻還有多強!!
: 不過就是乙、丙的差別,因為按「現行」的規定,就是乙↓。
: 我是說「我個人」
: 如果看到有人請了28天病假、事假、休假一大堆的,被打丙,
: 我真的覺得「很合理」,還會給這個主管拍拍手。
假是主管核准的
主管核准之後又打丙
稍微有程度和修養的人一看就知道不合理了
哪裡合理
根本是濫權
: : 如果去評定一個請超過14天病假的人是濫請假
: 實際上,除了開刀等甚至延長病假的(嚴重到大家都知道)
: 我沒看過一個請超過14天病假的人,不是濫請假。
我已經暗示很多次了
現行的法律和制度已經有規範到這塊了
你講這麼多怎麼不依照現行的法律和制度途徑去舉發呢
我只針對主管領主管加給可以不負責任又想擴權去反對
不想妨害到別人的工作
你一直不講道理和沒有邏輯的藉口實在很令人生氣
就跟你說了
假是主管、上級和人事核的
薪資是主計核的
上面和相關人都核了
之後又覺得不妥打丙
這完全沒道理
也破壞程序正義
而且現行制度已經有防止濫請的情況了
主管和上級可以不核准
主計發現可以不核薪
政風可以調查
明明有一堆措施可以有作為而不作為
找一堆藉口擴權想濫權是怎樣
現行的法律也有規範到這塊啊
不然余文被關假的嗎
法律規範的這塊也是公務人員最敏感和注意的啊
明明有一堆法律可以制裁了
如果你真的覺得該事件的行為是濫請假
非告訴乃論的刑案你也可以有所作為啊
怎麼不依照現行法律途徑去制裁
反而藉口歪理想幫主管擴權以便將來方便搞掉我們
你這種行為只是藉口幫主管擴權以便將來可以用不客觀因素搞掉人而已
不要自己理盲了還自以為很有正義感和良心
: : 那每個蓋章的上級不就濫準假
: 那他如果每次請1天,要不要准? 1年可以請好多次1天喔,>14天。
主管領了主管加給
他有責任在他請第15個病假時請他注意
甚至不準他假
這是主管要去關心和注意的事情
這是主管的責任
甚至主管或其他人覺得他經勸導還繼續請第16個、第17個......
主管可以直接不準假或大家直接送檢調辦理
本案件根本是假議題
記者故意亂的
而且明顯有高層操作
要不然直接法辦就好了
就跟你說現行就已經有一堆法律和制度規範了
為什麼你一直扯有的沒的要增加一些不客觀措施以方便高層搞掉人
你這麼有正義感你現在就可以有所作為了
扯一堆明明有28天病假可請
卻要領主管加給的人依他個人爽度去打丙
不只沒道理
也違反程序和生活邏輯
自己理盲了還不知道
: 還有人心情不爽就不來,隔天才補病假…是啦,最好是心病…啃~~~
: : 真的不要再自己找自己麻煩了
: : 公務人員的工作標榜穩定的特性
: 我覺得一點影響都沒有,有了這一條,
: 對99%的人反而是好事,因為大多數大多數的人,不會請事、病假。
: 這就是實務,
: 如果很多人連休假、補休都沒空用完,那麼…
: 那些動不動愛請事病假的人,根本就「不適合工作」,更不適合當公務人員。
: 如果這些連私人機關都不要、不能忍受的人,
: 為什麼公務人員還要這種人當同事?為什麼就要忍到退休?
我已經暗示你很多次了
現行法律已經有規範到這塊了
如果有人的行為真如你所講的那樣
不只是要不要忍受的問題
而是法律的問題
而且不一定要是同事
像本事件
就算不是同事
你一樣也可以有所作為
請不要因為自己的無知和理盲而妨害到大家的發展
: 何況那些連年都請n天病假的人
: 真的以為公務人員是混吃等死、打混摸魚就好嗎?
公務人員對於某些法律規範的行為非常敏感而且注意的
你現在提出的問題剛好是我們應該要特別注意的
如果你真的覺得此事件是濫請假
請你依照法律途徑去制裁他
不要藉口一堆想增加一堆不客觀因素方便搞掉我們的措施
: 這種人真的要請他們好好待在家養身,活得比較久~~~
如果你真的覺得此事件是濫請假
請你依照法律途徑去制裁他
余文就是因為類似情況被關的
不須要增加什麼超過14天病假就讓主管決定要不要打丙
這沒道理
也不符合程序正義
記者擺明在亂
而且明明是高層在操作
要不然你和記者都可以去提告啊
講這麼多藉口很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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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規矩申請就可以了
: : 沒有什麼超過14天就打丙的道理
: 謝謝指教。
: 但照你這麼寫的,那什麼規定都沒有道理了。。。
打丙影響到他人的工作權
甚至是生活權
但不打甲頂多只是年終領比較少而已
所以即使可以打丙
打丙沒道理
也很不道德
而不打甲只是主管的權力而已
: 您可以看一下目前的考績法和細則: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 第5款中,不得甲等,就是→乙、丙、丁。
: 我很想再問那以上這些規定有什麼「道理」??
: 依君說法
: 為什麼有刑事要乙↓? 也有可能被陷害,
: 為什麼曠職一日就乙↓? 也有可能是忘了請假,主管事後故意不准
: 為什麼事病14日就乙↓? 而不是7天,甚至您覺得請28天都ok?
: 這樣一直扯,就扯不完囉。
現在的制度規定就是可請28天病假
是你假借個案想增加不客觀規定找大家的麻煩
而且以現行法律和制度
你講的個案明明都有方式防制甚至制裁
藉口打丙是讓主管有更多權力把人搞掉而已
: 反正這就僅僅是立法形成自由。
: 而且就算是規定可以丙等,依立法方式
: 也應該是: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具體事蹟,始得評列丙等:
: 不不是100%丙。
: 再說,要給ooo打丙就是會給,如果真的修改細則的規定,
: 也是對大部分奉公守法的人有保障,專心做事的人,還是很爽。
: 看這麼多考績,我也不相信會在1年考績中被打78↓以下的人是沒道理的
: 也不相信一個人請了28天的病假,
: 對機關的貢獻還有多強!!
: 不過就是乙、丙的差別,因為按「現行」的規定,就是乙↓。
: 我是說「我個人」
: 如果看到有人請了28天病假、事假、休假一大堆的,被打丙,
: 我真的覺得「很合理」,還會給這個主管拍拍手。
假是主管核准的
主管核准之後又打丙
稍微有程度和修養的人一看就知道不合理了
哪裡合理
根本是濫權
: : 如果去評定一個請超過14天病假的人是濫請假
: 實際上,除了開刀等甚至延長病假的(嚴重到大家都知道)
: 我沒看過一個請超過14天病假的人,不是濫請假。
我已經暗示很多次了
現行的法律和制度已經有規範到這塊了
你講這麼多怎麼不依照現行的法律和制度途徑去舉發呢
我只針對主管領主管加給可以不負責任又想擴權去反對
不想妨害到別人的工作
你一直不講道理和沒有邏輯的藉口實在很令人生氣
就跟你說了
假是主管、上級和人事核的
薪資是主計核的
上面和相關人都核了
之後又覺得不妥打丙
這完全沒道理
也破壞程序正義
而且現行制度已經有防止濫請的情況了
主管和上級可以不核准
主計發現可以不核薪
政風可以調查
明明有一堆措施可以有作為而不作為
找一堆藉口擴權想濫權是怎樣
現行的法律也有規範到這塊啊
不然余文被關假的嗎
法律規範的這塊也是公務人員最敏感和注意的啊
明明有一堆法律可以制裁了
如果你真的覺得該事件的行為是濫請假
非告訴乃論的刑案你也可以有所作為啊
怎麼不依照現行法律途徑去制裁
反而藉口歪理想幫主管擴權以便將來方便搞掉我們
你這種行為只是藉口幫主管擴權以便將來可以用不客觀因素搞掉人而已
不要自己理盲了還自以為很有正義感和良心
: : 那每個蓋章的上級不就濫準假
: 那他如果每次請1天,要不要准? 1年可以請好多次1天喔,>14天。
主管領了主管加給
他有責任在他請第15個病假時請他注意
甚至不準他假
這是主管要去關心和注意的事情
這是主管的責任
甚至主管或其他人覺得他經勸導還繼續請第16個、第17個......
主管可以直接不準假或大家直接送檢調辦理
本案件根本是假議題
記者故意亂的
而且明顯有高層操作
要不然直接法辦就好了
就跟你說現行就已經有一堆法律和制度規範了
為什麼你一直扯有的沒的要增加一些不客觀措施以方便高層搞掉人
你這麼有正義感你現在就可以有所作為了
扯一堆明明有28天病假可請
卻要領主管加給的人依他個人爽度去打丙
不只沒道理
也違反程序和生活邏輯
自己理盲了還不知道
: 還有人心情不爽就不來,隔天才補病假…是啦,最好是心病…啃~~~
: : 真的不要再自己找自己麻煩了
: : 公務人員的工作標榜穩定的特性
: 我覺得一點影響都沒有,有了這一條,
: 對99%的人反而是好事,因為大多數大多數的人,不會請事、病假。
: 這就是實務,
: 如果很多人連休假、補休都沒空用完,那麼…
: 那些動不動愛請事病假的人,根本就「不適合工作」,更不適合當公務人員。
: 如果這些連私人機關都不要、不能忍受的人,
: 為什麼公務人員還要這種人當同事?為什麼就要忍到退休?
我已經暗示你很多次了
現行法律已經有規範到這塊了
如果有人的行為真如你所講的那樣
不只是要不要忍受的問題
而是法律的問題
而且不一定要是同事
像本事件
就算不是同事
你一樣也可以有所作為
請不要因為自己的無知和理盲而妨害到大家的發展
: 何況那些連年都請n天病假的人
: 真的以為公務人員是混吃等死、打混摸魚就好嗎?
公務人員對於某些法律規範的行為非常敏感而且注意的
你現在提出的問題剛好是我們應該要特別注意的
如果你真的覺得此事件是濫請假
請你依照法律途徑去制裁他
不要藉口一堆想增加一堆不客觀因素方便搞掉我們的措施
: 這種人真的要請他們好好待在家養身,活得比較久~~~
如果你真的覺得此事件是濫請假
請你依照法律途徑去制裁他
余文就是因為類似情況被關的
不須要增加什麼超過14天病假就讓主管決定要不要打丙
這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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