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公司是日本總公司台灣的分公司
前些日子進口到台灣一票貨
出口商為日本公司
進口商為台灣分公司的客戶
但因為進口商想避掉台灣的進口稅
因此自行要求日本那邊收貨人做成台灣分公司
再要求台灣分公司將貨送給客戶
但因為與當初報價不同
所以台灣分公司拒收
然後希望能把"收貨人(報關人)"改為台灣分公司的客戶
請問可以說改就改嗎?
是不是要日本那邊簽什麼書面證明?
如果不這樣做,有更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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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真的已經是大嬸了 以前的維妮姐姐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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