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要離職的人多多考慮一下 - 服務業討論

By Tracy
at 2011-12-01T03:30
at 2011-12-01T03:3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LOUD0621 (大閒者月祤)》之銘言:
: ※ 引述《puppyscat (哀....)》之銘言:
: : 我想重點應該不是在於離職於否
: : 而是離職的過程稍微顧慮一下其他的同仁
: : 而不是自己內心掙扎了幾個月後 突然丟出一句 我不幹了 然後就離開
: : 公司補人要不要時間?
: : 工作難道都不需要交接?
: : 無論是任何原因 離職當然可以
: : 但是說走就走
: : 唯一害到的就只有當初一起辛苦的夥伴
: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 第15條及第16條
: 已經明確訂定出離職預告時間
: 當然情況可能要多加個幾天,比如說即將面臨旺季可能要更早一點提出
: 未提前提出便說走就走,我不認為那是離職,而是惡意曠職
: 這種情況當然不允許。這的確就是"害到同僚"
: 這不負責任的做法當然應予以斥責
: 但倘若已經依規定事前提出,為何不能準時離開?
: 至於同僚之間的感受,就看個人之間的交情了
: 交情好通常會看在彼此的面子上多留一段時間
: 交情差搞不好巴不得對方走(別害到我就好)
: : 講個自己的例子
: : 先前一個同事某一天說他不做了 然後隔天就沒來了
: : 雖然說是要抗議公司待遇還有不爽主管
: : 但是害到誰
: : 就是害到我
: : 因為他跟我是唯二的男生(可以上夜班)
: : 所以原本排好的假通通沒了
: : 還要 夜班-晚班-早班 這樣搞死人的卡班
: : 甚至還創下連續22天沒休假的紀錄
: : 這樣的生活 直到一個半月後補齊人力才得以解脫
: : 而公司跟主管根本不痛不癢
: 就像前面說的,[未依規定事前提出離職申請,擅自脫離職場]這點不可取
: 那是不負責任的惡意曠職
: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 第36條:例假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可惜的是,法規放在那裡
: 卻沒幾個人敢拿出來要求公司遵守
: 因為資方掌握著你的生殺大權(薪資&考績)
: 資方有太多種理由可以跟勞工周旋,但勞工卻沒有人可以依靠
: 就連人稱勞工靠山的勞委會
: 制定勞基法卻仍用了許多"應、宜"等模糊詞句
: 美其名是為了給予較彈性的空間
: 但就是有部分無良資方藉此大玩文字遊戲
很難理解法律條文內容,非行政機關的原罪。
法律,係由立法院立法,三讀通過,再經總統公布後生效
《勞基法》,係由「立法委員」立法通過,絕非「勞委會」制定。
先予說明。
法律用詞有其固定用法,
請容我稍作解釋,
1.「應」:強制性質。
違反者,有行政責任者,處以罰鍰。
有民事責任者,負賠償損害責任。
有刑事責任者,科以刑罰。
例如《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法律解釋,工資「一定要」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
違反者,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
勞工局(處)得以對雇主處以2萬~30萬罰鍰,
勞工局(處)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得」:可做可不做
例如《勞基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法律解釋,此特定類型勞工於屆滿三年後,
「可以」終止契約,亦可「不」終止契約。
3.「宜」:非法律用詞
任何法律都不會有「宜」這個字,而是行政機關在做行政函釋時,
對於法律未規定之處,做出對人民不具法律拘束力的說明。
其用意偏重在「道德勸說」。
(行政函釋:僅對行政機關內部發生法律效力,對外不生效力)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
(100年前,有人推翻滿清、建立民國時,立下來的規矩)
除非有人推翻民國、建立新國家.....我會被告「內亂罪」啊)
: 玩到小小勞工進退兩難,最後只能放棄爭取自身的權益
的確,勞工是弱勢的,
若有任何需要幫助的地方,歡迎至Employee 勞工版發問,
或至 Salary上班族版置頂處《勞動視野工作室》邱律師進行免費的法律諮詢。
: : 這點我很懷疑
: : 現在工作的公司
: : 月休十天 薪水33K 加上各店的業績獎金還有餐費 大概可以有40~50K
: : 這還只是最基層的薪水
: : 但是 補個人還是要很久
: : 就因為是夜班沒人要做
: : 而你說的 待遇好了 壓力少了 工作愉快 效率就會提高 服務也會更好
: : 這點我更是要劃一個很大的問號
: : 因為 我現在上班的地方確實待遇好壓力少工作愉快
: : 但是同事的服務熱情卻是遜於之前那間公司的同事的(最高23K)
: 就像你說的
: 因為夜班沒人要做
: 絕大部分的人的作息依舊白天活動夜間休息
: 當提到"夜班"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日夜顛倒
: 縱使自己願意,接著很有可能要面對來自家人的反對
: 然後很可能接下來就會因為作息不同而面臨社交圈萎縮
: 這樣的風險值不值得用金錢來衡量,這點每個人看法不同
: 但事實上以上的論點其實也很難去套用在每個人身上
: 有些人就是想要錢多事少離家近,能爽爽過就不願多付出任何一分力氣
: 然而我認為,付出與收入應是有規則的
: 付出愈多理應獲得的收入愈多
: 付出愈少當然獲得的收入愈少
: 有些人單純以金錢來衡量收入
: 但也有人會將人脈、績效、主管評價列入收入衡量
: 但是公司方面會不會也將金錢以外的項目列入考量就不一定了
: 尤其許多高層,他們眼中只有報表的數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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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puppyscat (哀....)》之銘言:
: : 我想重點應該不是在於離職於否
: : 而是離職的過程稍微顧慮一下其他的同仁
: : 而不是自己內心掙扎了幾個月後 突然丟出一句 我不幹了 然後就離開
: : 公司補人要不要時間?
: : 工作難道都不需要交接?
: : 無論是任何原因 離職當然可以
: : 但是說走就走
: : 唯一害到的就只有當初一起辛苦的夥伴
: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 第15條及第16條
: 已經明確訂定出離職預告時間
: 當然情況可能要多加個幾天,比如說即將面臨旺季可能要更早一點提出
: 未提前提出便說走就走,我不認為那是離職,而是惡意曠職
: 這種情況當然不允許。這的確就是"害到同僚"
: 這不負責任的做法當然應予以斥責
: 但倘若已經依規定事前提出,為何不能準時離開?
: 至於同僚之間的感受,就看個人之間的交情了
: 交情好通常會看在彼此的面子上多留一段時間
: 交情差搞不好巴不得對方走(別害到我就好)
: : 講個自己的例子
: : 先前一個同事某一天說他不做了 然後隔天就沒來了
: : 雖然說是要抗議公司待遇還有不爽主管
: : 但是害到誰
: : 就是害到我
: : 因為他跟我是唯二的男生(可以上夜班)
: : 所以原本排好的假通通沒了
: : 還要 夜班-晚班-早班 這樣搞死人的卡班
: : 甚至還創下連續22天沒休假的紀錄
: : 這樣的生活 直到一個半月後補齊人力才得以解脫
: : 而公司跟主管根本不痛不癢
: 就像前面說的,[未依規定事前提出離職申請,擅自脫離職場]這點不可取
: 那是不負責任的惡意曠職
: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 第36條:例假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可惜的是,法規放在那裡
: 卻沒幾個人敢拿出來要求公司遵守
: 因為資方掌握著你的生殺大權(薪資&考績)
: 資方有太多種理由可以跟勞工周旋,但勞工卻沒有人可以依靠
: 就連人稱勞工靠山的勞委會
: 制定勞基法卻仍用了許多"應、宜"等模糊詞句
: 美其名是為了給予較彈性的空間
: 但就是有部分無良資方藉此大玩文字遊戲
很難理解法律條文內容,非行政機關的原罪。
法律,係由立法院立法,三讀通過,再經總統公布後生效
《勞基法》,係由「立法委員」立法通過,絕非「勞委會」制定。
先予說明。
法律用詞有其固定用法,
請容我稍作解釋,
1.「應」:強制性質。
違反者,有行政責任者,處以罰鍰。
有民事責任者,負賠償損害責任。
有刑事責任者,科以刑罰。
例如《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法律解釋,工資「一定要」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
違反者,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
勞工局(處)得以對雇主處以2萬~30萬罰鍰,
勞工局(處)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得」:可做可不做
例如《勞基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法律解釋,此特定類型勞工於屆滿三年後,
「可以」終止契約,亦可「不」終止契約。
3.「宜」:非法律用詞
任何法律都不會有「宜」這個字,而是行政機關在做行政函釋時,
對於法律未規定之處,做出對人民不具法律拘束力的說明。
其用意偏重在「道德勸說」。
(行政函釋:僅對行政機關內部發生法律效力,對外不生效力)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
(100年前,有人推翻滿清、建立民國時,立下來的規矩)
除非有人推翻民國、建立新國家.....我會被告「內亂罪」啊)
: 玩到小小勞工進退兩難,最後只能放棄爭取自身的權益
的確,勞工是弱勢的,
若有任何需要幫助的地方,歡迎至Employee 勞工版發問,
或至 Salary上班族版置頂處《勞動視野工作室》邱律師進行免費的法律諮詢。
: : 這點我很懷疑
: : 現在工作的公司
: : 月休十天 薪水33K 加上各店的業績獎金還有餐費 大概可以有40~50K
: : 這還只是最基層的薪水
: : 但是 補個人還是要很久
: : 就因為是夜班沒人要做
: : 而你說的 待遇好了 壓力少了 工作愉快 效率就會提高 服務也會更好
: : 這點我更是要劃一個很大的問號
: : 因為 我現在上班的地方確實待遇好壓力少工作愉快
: : 但是同事的服務熱情卻是遜於之前那間公司的同事的(最高23K)
: 就像你說的
: 因為夜班沒人要做
: 絕大部分的人的作息依舊白天活動夜間休息
: 當提到"夜班"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日夜顛倒
: 縱使自己願意,接著很有可能要面對來自家人的反對
: 然後很可能接下來就會因為作息不同而面臨社交圈萎縮
: 這樣的風險值不值得用金錢來衡量,這點每個人看法不同
: 但事實上以上的論點其實也很難去套用在每個人身上
: 有些人就是想要錢多事少離家近,能爽爽過就不願多付出任何一分力氣
: 然而我認為,付出與收入應是有規則的
: 付出愈多理應獲得的收入愈多
: 付出愈少當然獲得的收入愈少
: 有些人單純以金錢來衡量收入
: 但也有人會將人脈、績效、主管評價列入收入衡量
: 但是公司方面會不會也將金錢以外的項目列入考量就不一定了
: 尤其許多高層,他們眼中只有報表的數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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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Noah
at 2011-12-01T10:23
at 2011-12-01T10:23

By Todd Johnson
at 2011-12-01T17:15
at 2011-12-01T17:15

By Edith
at 2011-12-02T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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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at 2011-11-30T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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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11-11-30T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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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大家幫幫我,有關實訓減免

By Lily
at 2011-11-30T22:29
at 2011-11-30T22:29
拜託大家幫幫我,有關實訓減免

By Wallis
at 2011-11-30T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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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1-11-30T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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