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轉職,應該要注意哪些事呢? - 加班
By Damian
at 2018-02-13T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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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QWhon7j ]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看板: Salary
標題: [心得] 年後轉職,應該要注意哪些事呢?
時間: Tue Feb 13 18:23:41 2018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goo.gl/XH2sD2
https://imgur.com/xumRW2j
在迎接農曆新年的前夕,特別是在吃完尾牙、領到年終之後,相信許多人都在思考是否要在年後轉換跑道,無論你是不是要實踐這個念頭,都應該要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目標,並了解自身是否已做好心理與現實生活的準備,再決定下一步該如何進行。
然而在一般情形中,許多人在離職時不見得都能與雇主好聚好散,因此我們希望用這篇文章讓你了解一些關於自請離職要注意的細節,期許能降低勞工朋友們在離職後與前東家產生不必要紛爭的機率。
一、依照法定天數預告
我們在「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https://goo.gl/PnL3vA)一文中有提過,老闆在資遣員工以前,必須先依照勞工的年資提前預告,用意是讓員工可以在接到預告的期間內再去找到下一份工作。相對的,當勞工在自請離職前,也應該給予老闆緩衝的時間來照到交接的人手,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與第16條規定,員工離職前應視其年資,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預告雇主。
那麼,老闆們可以跟勞工約定比法令更長的預告期間嗎?答案是否定的,依照勞委會88年2月19日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雇主與勞工約定預告離職比法令更長的天數,則高於法令部分的天數是無效的,但如果是在預告資遣的話則相反,雇主至少要照著法令的規定來預告勞工。或許有些老闆會認為為何法令如此不公平,是因為勞基法所定的條件本來就是最低基準,因此對勞工有利的條件,就必須遵照雙方的約定,而對勞工不利的條件,就得回歸到法令來執行了。
老闆們可能會提出另一個問題,如果勞工沒照著法令預告就離職了呢?雖然在勞基法中對於勞工並沒有任何罰則,但如果因為勞工未依法提前預告離職而對雇主有造成實質上的損失,雇主可以依照民法所定之侵權行為對勞工求償(參照勞委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因此建議勞工在離職時仍應該依法預告雇主,以免日後被求償時站不住腳。
二、確實做好業務交接
除了依法預告離職讓雇主有緩衝時間可以找到替代人力,勞工在離職以前也應該要依照誠信原則做好業務交接,如果因為沒做好交接工作而導致雇主有實質上損失,同樣有可能在事後遭到雇主以民事訴訟的途徑求償(參照勞委會88年9月2日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
至於老闆能不能因為勞工交接工作不確實或離職手續不完全而扣發薪資呢?這當然也是不行的,由於工資是勞工原本付出勞力所換得的報酬,在還沒確定因為交接工作不確實而產生的損害金額或責任歸屬以前,老闆是不能直接扣薪來抵償或作為懲戒的,否則就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未全額直接給付工資的疑慮,有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三、特別休假未休天數折算
在現行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中,由於勞工滿一定年資後便取得了特休假的權益,當勞動契約終止時(無論是離職、資遣、解僱或退休等事由)雇主即應該要折算特休未休之工資給勞工。至於應該要怎麼發放呢?依照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的規定,應該要以員工前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的工資(也就是不含加班費)換算成日薪,並隨著最後一筆應結清的工資一併發放給員工。
四、注意最低服務年限與競業禁止約定
如果在到職時有跟老闆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離職前最好也先再拿出來看一下有沒有一些特別的約定,尤其是要求離職後不能在相同產業工作(競業禁止)或一定要待滿多少的期間才可以離職(最低服務年限)這種約定,由於會限制到勞工一定程度的自由,因此現行法令也都有規範事業單位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與勞工做前述的約定。
有關競業禁止的一些規定,我們在先前的文章「為什麼老闆可以要我轉換跑道?淺談競業禁止條款」(https://goo.gl/U6bCZh)有簡要說明過了,實際有遇到該約定的讀者們可以再回頭參考一下。至於「最低服務年限」則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5之1條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勞工到職時有接受雇主出資的專業培訓,並且有獲得一定的補償才可以綁定勞工最少應服務的年限,通常都是在高度專業的工作(如航空業機師或科技業工程師)才會以此條款來綁住人才,主要是為了保障願意栽培員工的雇主不會因為惡意挖角或員工跳槽而遭受損失,
而對於非專業性的工作而言,如果雇主依如果雇主依然有用到前述的條款來限制勞工,那就必須再特別注意了!
五、申請服務證明書,以備不時之需
如果轉職後是在相同產業,那有份文件可以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因此勞工朋友們在離職之後,都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9條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該文件基本上只能註記員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資訊(參照勞委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未來在應徵新的職務時,就能以此證明作為相關資歷的依據。
六、打起精神,邁向下一個挑戰
或許有人會覺得離職就應該要瀟灑一點而不要再跟原公司錙銖必較。當然,如果你充分了解自己有哪些權益,在經過權衡以後還是放棄了這些請求,那麼一定自有合理的考量。怕的是有許多勞工,在離職時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及義務,在未來想回頭追討或面對原雇主損害的請求時,就會覺得相當煩心了。
最後,無論你是為了生涯規劃而離開原公司尋求更好的發展,抑或只是想逃離不堪的惡夢,過去的每段職場經驗一定都能化為進步的動力,而為了避免在未來與前東家仍有紛擾而影響了日後的新工作,建議上述的預告與交接工作都還是要做好,順利下莊以後,也才能準備身心邁向下一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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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迎接農曆新年的前夕,特別是在吃完尾牙、領到年終之後,相信許多人都在思考是否要在年後轉換跑道,無論你是不是要實踐這個念頭,都應該要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目標,並了解自身是否已做好心理與現實生活的準備,再決定下一步該如何進行。
然而在一般情形中,許多人在離職時不見得都能與雇主好聚好散,因此我們希望用這篇文章讓你了解一些關於自請離職要注意的細節,期許能降低勞工朋友們在離職後與前東家產生不必要紛爭的機率。
一、依照法定天數預告
我們在「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https://goo.gl/PnL3vA)一文中有提過,老闆在資遣員工以前,必須先依照勞工的年資提前預告,用意是讓員工可以在接到預告的期間內再去找到下一份工作。相對的,當勞工在自請離職前,也應該給予老闆緩衝的時間來照到交接的人手,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與第16條規定,員工離職前應視其年資,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預告雇主。
那麼,老闆們可以跟勞工約定比法令更長的預告期間嗎?答案是否定的,依照勞委會88年2月19日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雇主與勞工約定預告離職比法令更長的天數,則高於法令部分的天數是無效的,但如果是在預告資遣的話則相反,雇主至少要照著法令的規定來預告勞工。或許有些老闆會認為為何法令如此不公平,是因為勞基法所定的條件本來就是最低基準,因此對勞工有利的條件,就必須遵照雙方的約定,而對勞工不利的條件,就得回歸到法令來執行了。
老闆們可能會提出另一個問題,如果勞工沒照著法令預告就離職了呢?雖然在勞基法中對於勞工並沒有任何罰則,但如果因為勞工未依法提前預告離職而對雇主有造成實質上的損失,雇主可以依照民法所定之侵權行為對勞工求償(參照勞委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因此建議勞工在離職時仍應該依法預告雇主,以免日後被求償時站不住腳。
二、確實做好業務交接
除了依法預告離職讓雇主有緩衝時間可以找到替代人力,勞工在離職以前也應該要依照誠信原則做好業務交接,如果因為沒做好交接工作而導致雇主有實質上損失,同樣有可能在事後遭到雇主以民事訴訟的途徑求償(參照勞委會88年9月2日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
至於老闆能不能因為勞工交接工作不確實或離職手續不完全而扣發薪資呢?這當然也是不行的,由於工資是勞工原本付出勞力所換得的報酬,在還沒確定因為交接工作不確實而產生的損害金額或責任歸屬以前,老闆是不能直接扣薪來抵償或作為懲戒的,否則就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未全額直接給付工資的疑慮,有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三、特別休假未休天數折算
在現行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中,由於勞工滿一定年資後便取得了特休假的權益,當勞動契約終止時(無論是離職、資遣、解僱或退休等事由)雇主即應該要折算特休未休之工資給勞工。至於應該要怎麼發放呢?依照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的規定,應該要以員工前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的工資(也就是不含加班費)換算成日薪,並隨著最後一筆應結清的工資一併發放給員工。
四、注意最低服務年限與競業禁止約定
如果在到職時有跟老闆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離職前最好也先再拿出來看一下有沒有一些特別的約定,尤其是要求離職後不能在相同產業工作(競業禁止)或一定要待滿多少的期間才可以離職(最低服務年限)這種約定,由於會限制到勞工一定程度的自由,因此現行法令也都有規範事業單位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與勞工做前述的約定。
有關競業禁止的一些規定,我們在先前的文章「為什麼老闆可以要我轉換跑道?淺談競業禁止條款」(https://goo.gl/U6bCZh)有簡要說明過了,實際有遇到該約定的讀者們可以再回頭參考一下。至於「最低服務年限」則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5之1條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勞工到職時有接受雇主出資的專業培訓,並且有獲得一定的補償才可以綁定勞工最少應服務的年限,通常都是在高度專業的工作(如航空業機師或科技業工程師)才會以此條款來綁住人才,主要是為了保障願意栽培員工的雇主不會因為惡意挖角或員工跳槽而遭受損失,
而對於非專業性的工作而言,如果雇主依如果雇主依然有用到前述的條款來限制勞工,那就必須再特別注意了!
五、申請服務證明書,以備不時之需
如果轉職後是在相同產業,那有份文件可以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因此勞工朋友們在離職之後,都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9條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該文件基本上只能註記員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資訊(參照勞委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未來在應徵新的職務時,就能以此證明作為相關資歷的依據。
六、打起精神,邁向下一個挑戰
或許有人會覺得離職就應該要瀟灑一點而不要再跟原公司錙銖必較。當然,如果你充分了解自己有哪些權益,在經過權衡以後還是放棄了這些請求,那麼一定自有合理的考量。怕的是有許多勞工,在離職時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及義務,在未來想回頭追討或面對原雇主損害的請求時,就會覺得相當煩心了。
最後,無論你是為了生涯規劃而離開原公司尋求更好的發展,抑或只是想逃離不堪的惡夢,過去的每段職場經驗一定都能化為進步的動力,而為了避免在未來與前東家仍有紛擾而影響了日後的新工作,建議上述的預告與交接工作都還是要做好,順利下莊以後,也才能準備身心邁向下一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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